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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岳阳临港新区建设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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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云溪区法院 副院长 姚文剑  发布时间:2009-06-18 18:21:11 打印 字号: | |
  一、岳阳临港产业新区的规划、政府决策法制化

  岳阳临港产业新区位于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原松阳湖农场),从今年至2020年,用时12年,沿长江东岸线兴建一个面积23.68平方公里的临港工业区。产业布局中有“一核、两带”,以松阳湖港口和通港路建设为依托与云溪精细化工园对接,将建设成为集仓储物流、临港工业、商务贸易、居住休闲、观光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临港新区 。用地结构为“一中心四区”,即公共中心,港口航运物流区、港口配套加工区、建材化工产业区、精细化工产业区。以黄泥沟湖泊景观为核心,保护外围滨水湿地景观资源,形成自然景观核,构筑贯通芭蕉湖与松阳湖的绿色走廊,形成生态廊道及街道景观。

  在临港新区的建设中政府是启动者、组织者、协调者,又是直接参与者。每一阶段、每一步骤,直到每一个具体开发工程项目,都要由政府做出决策。有数不清的决策要做出,而每一项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成功与否。因此,应高度重视政府决策的法治化,建立一个良好的决策机制,而政府决策法治化主要包括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决策的民主化,主要指决策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按照民主程序决策,避免长官意志,拍脑袋工程,“首长工程”等,尤其是要注意一些干部为显示自己的政绩,追求短期效益,而随意和盲目地乱上项目,造成隐患。

决策的科学化,指每一项决策的出台都要建立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上,要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建立决策的专家咨询机制,经过充分和详尽的论证,并借鉴和吸收国外、东部地区的成熟的好的经验,使出台的决策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推敲,符合科学的要求。

  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决策法治化的最重要体现,它们包含了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内涵。就是要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规范和程序,使决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可以避免决策的主观性、随意性和任意性,有利于防止决策失误。

二、岳阳临港产业新区的法治建设

  法律为经济服务,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为临港产业新区发展服务,法治环境建设在临港产业新区的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当然大而言之法律是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地方法规在内容上对地方经济发展、资金引进、产业合理投资并取得预期效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人力资源开发的法律调整

  临港产业新区需要一批高素质人才,也需要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人才,需要改革传统人事制度,改革放松传统户籍制度,依法赋予企业用人权,户籍迁移权,通过单位与人才签订工作合同来配置人才资源,形成“进得来,出得去”宽松环境。特别是社会中介组织人才的引进,金融、会计等专业服务人才的引进和通过技术、知道产权等入股方式引进人才。

  2、资金筹集的法律调整

  岳阳临港产业新区建设没有资金支持是不可能的。除充分利用中央投资外,还可以制定投资领域与方式,优惠与激励措施,机构与运作机制办法或规定,利用外商投资,自身筹资 。资金资源配置通过市场起作用,促进港区建设,用法律法规形式把激励政策,优惠政策明确下来,使投资者放心投资港区建设。

  3、城镇化建设的法律调整

  经济现代化是以工业化为主要内容,没有城市化的进程,就不可能有现代化进程,我国沿海地区发展证明了这一点,相比较而言,云溪建区二十多年尚不能与岳阳中心城区对接,理想建设岳云大道遥遥无期,城市之湖芭蕉湖与江西省九江市中心之湖建设发展相差甚远,因此《岳阳临港新区总体规划》公共中心即创业行政中心、金融商贸中心、文化艺术中心尽可能考虑与岳阳对接,同时也附合中央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思路,从而带动岳阳临港新区的建设。

  4、可持发展的法律调整

  为了防止岳阳临港新区建设中引起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必须尽早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港区中有精细化工产业区(4.56km2)在随岳高速以西、兴业路以南从空间上对接现有的云溪精细化工园区。2007年发生了“4.12”环保污染事件,充分说明“源头原则” ,“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综合原则”,必要性,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也使黄泥沟湖泊景观及外围滨水湿地景观资源保护与精细化工园区发展,可协调、可持续,起到点石成金效果使港区人民群众从中受益。

三、完善服务岳阳临港产业新区的几点法律思考

  随着岳阳临港新区的建设步伐加快,要把23. 68平方公里原松阳湖建成港口、物流、保税、出口、加工贸易和现代化于一体的临港新区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需要进一步突破封闭狭隘的观念束缚,同时也需要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利益的平衡,从现有的司法案件上看,临港新区需要注意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

  1、招商引资法律思考

  以“科学发展观”抓好项目建设无疑是一条必由之路。突出以市场为导向,加速招商引资这是对的,招商引资需要“走出去,请进来”,但是有的地方出现了你“减”我“免”,你“免”我“让”不正常现象 。有的注重前期申报,忽视对已上项目的跟踪和指导。另外在大环境大背景下,领导抓招商是对的,但出现了层层下任务,人人领指标的情况,华兴水泥厂开工后招商引资中介人状告区人民政府等,2008年7月30日,云溪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岳阳临港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在统一思想,整治环境,用市场经济手段抓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从法律法规上完善使临港新区招商引资产生明显效果。

  2、征地拆迁的法律思考

  岳阳临港新区23.68平方公里的临港工业区建设,少不了要征地拆迁,由于经济利益的调整,进入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明显增多。在我国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也是基层法院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搞好行政审判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干预法院执行现象。如在房屋拆迁方面,行政机关与法院共同组成“办公室”、“工作组、”“包拆组”等联合执行机构,负责行政执行,法院受党政领导,无法保持中立,也有的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咨询,然后申请执行,司法权与行政权交织一起,严重损害法院中立形象,对此应当予以规范,严格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立的司法工作机制,立案审查不能代替合议庭审查程序,非诉执行由执行局执行,不能自审自执。审执分立是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原则,它能够有效地保证权力运行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防止受利益驱动而违法审查,违法执行 。在国外没有强制拆迁,因为土地私有没有国有,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将其国有,还是如何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研讨的问题。

  3、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由于岳阳临港新区的开工建设,港区土地流转纠纷明显增加。如原告田某等七人诉被告刘某等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为12.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协商不成告上法庭,出现依法裁判与社会效果不一致矛盾。目前港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反租倒包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谓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需要,以其名义租赁农户的承包土地,将土地重新发包给种田大户或企业组织。《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指出,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其效力与《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并不矛盾,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二是土地流转中优先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33条对因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在土地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条比较容易理解。争议较多的是四荒地的流转,四荒地以转让或出租方式流转土地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享有优先权,因为四荒地虽不具有保障能力,但现阶段农民还是以土地作为增收的主要手段,如果与农民争利益就出现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

  4、关于房屋买卖法律思考

  岳阳临港新区是在原松阳湖农场土地上开工建设的,港区开工建设以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明显增多,如原告彭金华诉被告李某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使用证号为国用(1999)第0802413的住宅(137.41平方米)一栋,虽然农场已改制成永济乡,但村民手中的房屋土地使用证为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买卖双方并非均是农场职工,矛盾纠纷难以解决。因此,农村房屋应当可以自由买卖。政府可以对农村房屋征收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将宅基地变为国有土地,买受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次,在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农村房屋转让没有禁止性规定情况下,法院对已交付房款并订有买卖契约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特别是对经集体组织备案的应为有效。再次,如果人民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兼顾买卖双方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差价的差异造成的损失,避免单纯诉讼腾房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5、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的一种机制。公司制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制度,正因为这种权利的分离,所以就相应形成了公司的权利机构,从达到一个平衡和谐的状态。岳阳临港产业新区从已入精细化工园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看,(一)股东股权分布不均衡。绝对控股人或者“一股独大”有之有的经营一段时间后“休眠”。(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股东大会,其行政部门是委派和任命的,没有引入竞争机制,由“内部人”控制和干预,因此没有形成完善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独立制衡关系,治理结构成了无根之树。(三)是公司法规定不全面,如对董事、监事、经理的责权,股东之间关系,股东与公司关系难以制衡,有的公司利用园区免税3至5年,销声匿迹。沿海在金融危机给我们多的启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途径,主要是通过加强董事义务来限制董事权利,达到消弱董事会的权利的目的,从而来实现平衡董事会与股东会二者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中对董事忠诚职守义务没有规定,应当根据股东权与公司法人权利之间的制衡关系,全面、详细地规定董事的义务。其次是通过限制表决权来消弱大股东的权利,方法是实行累积投票制,限制大股东表决权 。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法制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制衡机制也将日益完善,只有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公司法人发展壮大,才能推动港区经济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来源:云溪区法院
责任编辑: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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