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 法官论坛
浅议“审执分离”模式下的执行工作
分享到:
作者:平江法院 院长 周 湘  发布时间:2009-06-18 18:46:22 打印 字号: | |
  一段时期以来,相当数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得不到如期执行,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产生疑虑,动摇了公民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公正的信心,甚至出现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乃至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危机。为此,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方兴未艾,公告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限制高消费、举报有奖等方式、方法纷纷出台;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也就执行管辖、执行监督、执行权的分配、强制执行与破产宣告的转换乃至强制执行立法等提出了完善司法执行制度、解决“执行难”的途径。但这些都是从理论层面对解决“执行难”进行的探讨,笔者通过对现行“审执分离”模式下的执行工作现状进行分析,试从内部管理层面对“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方式进行一些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并期望对当前各级法院清理执行积案的工作有所裨益。

一、“审执分离”模式下的执行工作现状

  过去审执不分的模式导致许多案件因为要过多考虑执行问题而久拖不结,影响审判效率,同时由于审判与执行同在一个法官手中,许多执行案件未予立案,使得执行案件底子不清,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为了规范执行工作,最高法院出台了专门的执行工作规定,将审判与执行工作分开,从而形成当前“审执分离”的执行工作模式。这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就是:就主持审判的法官而言,只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他既不负责案件的执行也不能过问案件的执行;就专管执行的执行员而言,他们就仅管案件的执行,既不过问案件的审理情况也不能过问案件的审理情况;就当事人而言则既要在起诉时到法院来进行诉讼立案,在拿到了生效法律文书后又要为申请执行再次到法院进行执行立案;就法院领导的分工而言,也大多是分管审判工作的就不分管执行工作;就执行人员的工作管理方面而言,则大多是一人一案负责执行到底模式,执行人员之间对他人执行的案件了解不多,对被执行人的信息难以共享。“审执分离”模式虽然曾确实对加强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正,为提高审判效率和完善执行工作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审执分离”的执行工作模式因互相脱节而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审执分离”模式给执行工作的问题

  “审执分离”虽然为澄清执行案件底子,规范执行工作管理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不足的地方,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立案法官对执行工作不予关心,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由于对执行工作采取的是分离模式,立案的法官对案件能否执行,对方当事人有没有履行能力从不过问。他们只关心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有没有风险,立案法官就不会关心,也不对当事人进行告之与释明,更不会关心是否应当对可能灭失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丧失了很多可供执行的机会和条件。加之,原告由于不明了诉讼风险,对诉讼和执行的期望值过高,在案件得不到兑现时就到法院纠缠而引起“执行难”。

  2、审判法官对执行工作不予关注,减慢了案件的执行进度与力度。同样由于对执行工作的“审执分离”模式,审判法官对执行工作也不予关注。许多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仅就案审案,不去考虑案件的最终执行。对于有财产的也不积极采取保全措施,更不用说要在审理过程中去多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案件的调解兑现。他们仅考虑案件如何快审快结,“案结事了”,没有考虑为案件的执行提供和创造条件。还有个别法官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一气,帮助当事人转移或隐藏财产、毁灭和伪造证据,规避法律,为案件将来的执行设置障碍…...。于是很多审判员振振有词有词地说:“我的名字前面写的是审判员,只管审判,不管执行,我判下来了,你就不要找我了,是否能兑现不是我的事,你去找执行局”。正是这种心态的存在,使得一些本可以在审判阶段兑现的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从而减慢了执行的进度。有的甚至因为审理过程中漠视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导致案件可能最终无法兑现,减慢了案件的执行力度,造成了“执行难”。

  3、“审执分离”在法院内部产生重复劳动,增加了执行工作的繁度。由于审判与执行相分离,使得一些在审判环节已经做完的工作在执行立案后又要重复做。如许多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就已经查找了当事人的住址和财产,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的住址和财产状况通过审理案件中对当事人的接触有了较多的了解,甚至对当事人的性格、心理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把握。可在案件移送执行后,由于是“审执分离”模式,执行工作又是由另外的法官来负责。原来的审判法官就很难将自己所撑握的情况全部转给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又得重复地对被执行人的住址、财产,对案件的履行态度等进行了解,人为地给执行工作增加了繁度。

  4、“审执分离”模式,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群众的满意度。由于执行工作与审判相分离,执行案件要进入执行程序首先就是要进行执行立案,当事人找审判法官确认法律文书生效后才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出具书面的申请,象起诉时的立案一样,再次到法院的立案庭进行执行立案,案件才能得以进入执待程序。案件执行立案后,当事人又得去找执行法官。这样,当事人因一个案件三番五次要找法院的多个部门和多名法官,无凝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让当事人感觉法院是“门难进,事难办,人难找”,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会大大降低。

三、“审执分离”模式下执行工作制度的完善

  如何加强和完善法院的执行工作制度,以破解“审执分离”模式下的“执行难”,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要破解“执行难”,首先要澄清什么是“执行难”,这是探讨破解“执行难”方式之前提。究竟什么是“执行难”,不能笼统地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不了就叫“执行难”,而只有在有条件执行而法院没能执行的情况才构成“执行难”①。法律和法院是无法也不应当为当事人承担民事活动的市场风险的②。所以社会公众应将那些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剔除在“执行难”之外,以缓解法院的执行压力。笔者什对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现状,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执行工作制度,以促进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破解“执行难”。

  1、构建法院移送执行是原则,当事人申请执行是例外的执行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③。因此,我国案件执行程序的启动有当事人申请和审判员移送执行二种方式。目前,受传统的不告不理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等思想影响,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机制都是依当事人有效申请而启动执行。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日益提高,司法为民、便民、惠民的理念贯彻,老百姓期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能受到法院应有的关注,法院主动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或依职权强制执行。同时,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能否兑现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法院能否实现好、维护好,考量了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权威性。坚持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与时俱进,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上任伊始提出的工作总要求。因此,为减少人民群众执行申请繁琐,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我们有必要构建案件原则上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申请执行的执行工作制度。至于具体什么类型案件依当事人申请执行,应由法院适时、适地适宜做出相应规定和调整。

2、构建审执分离是原则,审执不分是例外的执行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深化人民法院工作机制改革,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全国各级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务。过去,审执不分和审执绝对分开的执行工作制度都存在以上弊端,我们应予克服。对二种模式要统筹兼顾,兼收并蓄的态度,努力构建审执分离是原则,审执不分是例外的执行工作制度,重新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制,建立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权与制约监督,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权与制约监督,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司法为民便民惠民的贯彻如一。统观目前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采取过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以及民事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则上可以审执不分。就由审判人员依职权执行,但是当事人有法定理由申请其回避,审判员有法定自行回避的情形除外。同时,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主体等影响实体权利的执行裁判权应与执行实施权分开。至于何种情形案件例外的审执不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原则规定,各地法院应因时因地因宜作出具体规定。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如何相对分开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原则规定,各地法院作出相应具体的规定。

3、构建执行信息资源共享的执行工作制度。

  案件执行存在“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难查,法律文书难送,协助执行难求,委托执行难托”等诸多困难与困惑,其中原因与我们法院内部与外部没有建立执行网络,没有构建执行信息资源共享的执行工作制度有关。因此,法院的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等各部门以及各级法院都有必要建立当事人身份及财产状况信息表或被执行人信息台账,形成执行信息网络,各级各地法院各部门执行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同时,法院还要将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治保、调解员、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户籍民警等聘请为协助执行员、执行监督员、执行信息通讯员,加强外部横向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以法院执行局为中心的执行网络,做到外部执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全覆盖的执行信息资源共享的执行工作制度。

注释:

①《执行体制的想象空间》张志铭著,《人民司法》2008年第21期第51页。

②《执行体制的想象空间》张志铭著,《人民司法》2008年第21期第51页。

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黎昕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