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一起和谐执行的典范。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面对复杂、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主体自治,效率及时,结果合理,毫不偏私的穷尽法定职责,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无可挑剔地信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市法院执行法官要像他们一样,认真地履行执行程序,增强透明度,既体现执行文明,又体现执行公正,让申请执行人在对法院“打法律白条”的指责在自责中谈出,为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和 谐 执 行 的 艰 难 历 程
这是一件非常复杂的执行案件。8627万元的债务,却只能用2358万元来兑付,申请执行人达35家,且还要面对23家未来得及起诉的债权人。债权性质涉及到农民(员工)工资、村民补偿款、工程款、银行抵押贷款和一般贷款,各种押金、货款、民间借贷和赃款。面对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程序公正在先,实现债权列后”的司法价值取向,执行法官全面、认真地履行执行程序,增强透明度,利用法律手段,合理平衡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仅用1个半月的时间,使部分债权人不正常的心理和过激行为在自我约束中化解,案件成功分配完毕。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债权人及其律师均称赞该案是和谐执行的典范。他们是如何做到的?
案件的由来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被执行人市天平石化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四处举债,导致经营效益恶化,法定代表人刘利平因涉嫌犯罪先被刑事拘留后又出走,使该公司处于非正常管理状态。去年10月,在全市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市中级法院裁定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全部价款2358万元于今年4月5日汇入法院账户。
然而,用2358万元的拍卖款来兑付58家债权人的8627万元债权,显然不够。为此,债权人以各种理由强调自己要优先分配,特别是已向法院起诉或仲裁取得执行依据的权利人,如市天平石化有限公司42名员工要求分配工资136万元,否则扬言到市政府和法院静坐;4家施工队工程款本金达1128万元,要求全额优先支付,否则上千民工要集体闹事,阻挠买主进场;银行则以抵押贷款未还,不肯交出抵押的土地证过户;当地村民以补偿款未到位为由,阻碍买主交接。
普通债权人之间也面临着几个棘手问题:一是起诉在先的债权人要求按查封财产先后顺序进行分配;二是认为工程款不具优先性,银行放贷过错明显,不能参与分配;三是10万元以下的20家小额债权人,大部分以无钱起诉或打官司时间来不及等为由未起诉,但又强烈要求参与分配,等等。怎么分配好这样复杂的系列案件,成为摆在市中级法院执行局面前的一道难题。
查明事实 排除障碍
分配伊始,拥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特别是有法定优先分配权的债权人及其代理人以毋容置疑的强硬态度要求优先分配。他们包括:市天平石化有限公司员工136万余元的工资及三金等补偿,深圳西贝尔工程公司工程款13.75万元,市富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6.5万元,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工程款442.7万余元,楼区东湖建安公司工程款525万元, 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贷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260万元。上述款项总额达2073.95万元,加上应优先扣付的留守值班、评估、拍卖、仲裁等费用,可分配款已所剩无几。
对此怎么办?上述款项均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仲裁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所确认,有什么法定理由不予优先支付?矛盾象一个火药桶一触即发。
在此情形下,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合议庭并没有简单采信执行依据,既不畏强硬,又不受利诱,而有针对性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找反映强烈的个别债权人听取对工资和工程款的异议,掌握初步线索;二是强令市天平石化有限公司原财务和档案人员提供原始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标准、工程施工原始合同、电脑账单和原始财务凭证等关键性材料;三是公开事实真相,交由全体债权人相互审查监督;四是找市天平石化有限公司员工代表和施工队项目经理及代理人,核对原始账单。
四招出击,成效明显:拥有优先分配权的款项中含有虚假成分的,公司员工代表及施工队负责人不得不妥协并签名确认:有水份的员工工资和工程款依次由136、146.5、442.7、525万元分别降到83、30.5、412.7、292.5万元,共计剔除431.5万元,加上交通银行岳阳分行依执行依据多算利息15万元和村民补偿款去除的23.8万元,再加上协调市检察院的55万元(要求优先协助冻结58万元,实际支持3万元),则共计剔除优先支付的款项达526万余元。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合议庭将此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通报,取得了共识。
寻找依据 混合分配
在优先分配额度确定之后,普通债权如何分配又成了争议焦点:一种意见是对债权分配应按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先后顺序分配。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照此分配,则没有采取查封措施的其它所有43家债权人无钱可分。
另一种意见是大家都是普通债权,应平均按比例分配。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到底是适用88条按查封先后顺序分配,还是按96条所有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对此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合议庭采取三条对策:一是廉洁执法。院、局领导和办案人员坚决顶住说情风,不接受任何请客送礼,排除案外因素的影响。二是进一步吃透案件。走访了大量的债权人,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市天平石化有限公司现状。三是公开举行听证。在已召开两次债权申报等协调会的基础上,再次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大内司委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执法监督员现场旁听和监督,重点做通一些债权人的工作。
在此基础上,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合议庭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有效资产已被拍卖处置,该公司状况应当视为歇业,应当适用法定优先分配与按比例分配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据此,该院执行局将此案件情况和分配意见,向关注此案的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相关领导汇报或反馈情况,取得了理解、支持。
均衡利益 力求和谐
在除去优先分配负担和确定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分配的同时,本案仍面临着以下现实情况和法律问题:
一是银行的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基数问题。4家银行债权总额本息高达3995万元,如参与分配,基数大,分配比例大为降低。但银行认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要求按比例分配。
二是10万元以下的20家小额债权人,特别是13家2万元以下的怎么分配?债主大部分是农民和下岗失业者,相对处于弱势,要求全额受偿,不同意按比例分配。
三是另有3家未起诉的债权人能否参与分配?这几家债权人是在分配后期才得知该公司资产已被拍卖正待分配,且数额不大,如等待起诉,则影响整个案件的执行进展。
四是利息是否纳入基数分配。只要利息合法就同样应受到保护。对此,债权人之间存在分歧,特别是有的债权人没有约定利息,而有的债权人因借贷时间长,利息较高 。
五是对推进执行作出了贡献的人员,能否给予适当奖励?对家庭患有癌症病情的4名权利人能否给予适度补助?上述相关对象均提出了奖励或补助要求,大多数债权人表示认可。
然而,上述问题存在法律冲突或障碍。银行的普通债权因基数大,将导致整体上的分配比例在10%以下,债权人普遍不能接受;未起诉的债权依法不能参与分配,但相对于总债权额不到100万元;小额债权人大部分是弱势群体,对2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按比例分配显失公平;执行分配程序虽然没有奖励或补助规定,但绝大多数债权人表示认可。
基于此,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合议庭分别组织4家银行、普通债权人、未起诉及小额债权人、要求给予奖励或补偿人员召开座谈或协调会,要求全体债权人站在全案的角度看待上述问题,如不能得到协调解决,小则使案件暂时不能分配兑现,大则引发群体对抗,影响稳定。同时办案人员本着民事诉讼理论上对资不抵债案件的执行分配,相当于“小破产”,具有利益平衡、一次性分配、力求案结事了的终结价值功能,创新性、引导性地提出了所有普通债权利息不计入基数分配,适当降低银行本金分配基数,适当对小额债权给予优先分配,适度给予奖励和补偿,并一次性尽早全部分配完毕的初步协调方案。
以此为基础, 4家金融机构站在大局及要求早日分配兑现的角度,对适当降低基数没有表示异议,这为提高分配比例打好了基础。同时,该法院执行局合议庭重新调整了分配方案,并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协调,回答债权人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初步确定了2万元以下小额债权全额支付、对债权人奖励不超过本金额10%、困难补助单笔在5万元左右解决、对协助挤除水份的财务人员给予适当报酬或奖金,其余整个普通债权人分配比例为18%的分配方案。这些方案作为混合主义模式的补充,因为有会前艰苦细致的沟通、协调,更因为有其内在的合理公正因素和符合执行的终结价值取向,终于在5月23日召开的执行分配听证会上,以全体债权人同意整体分配方案的方式,予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