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宣判大会,方某等20名涉毒人员被法院作出依法判决。
2008年7月,经过朋友介绍,方某在岳阳某茶楼结识了杨某。当日,杨某向方某打听是否可以购买到毒品,准备到岳阳贩卖。方某称,只要有钱,便可以购买到毒品。8月6日,杨某从银行汇款20000元给方某,作为购买毒品的预付款。8月8日上午,方某携带毒品搭乘长途客车到岳阳市站前路某酒店和杨某进行毒品交易。当他们交易时,被守侯的民警当场抓获,收缴购买毒品的毒资15000余元,收缴冰毒49.5克、麻古40.7克。法院作出判决,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7年10月10日,汤某和周某联系,从周某的男朋友余某手中手中购买毒品以便贩卖。同时,周向男朋友表示,自己准备回岳阳,要他准备一些麻古给自己回岳阳后吸食。随后,余某将麻古藏在一女士鞋内,通过货运站从广州发往岳阳,并将货单的“客户”联给了周某。10月13日,汤某委托他人到货运站提货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过勘验,鞋子内共计有冰毒46.92克,麻古500粒。汤某、周某二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08年6月至9月期间,武汉市人郑某先后三次在武汉市介绍上线贩卖毒品氯胺酮1900克给岳阳市郑某、万某等人,帮助上线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70克;伙同被告人刘某、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605克。武汉郑某先后通过岳阳郑某购进毒品,由万某帮助其贩卖给吸食毒品人员。为此,法院作出判决武汉郑某等5人,被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