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我国法院在法官管理中存在的局限和弊端的分析,提出了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的观点。从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突出法官审判职能、增强法官办案独立性及完善法院其他工作等方面论述了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的必要性。并从完善审判管理机制等四个方面入手,就施行法官职业化管理的举措进行了一些探讨。
我国法治化及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对法院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法院多项工作亟待改革、完善时,长期以来,法院对于法官的管理因受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影响,日益暴露出其局限和弊端。法院当前的法官管理工作,已不能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并且逐渐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掣肘。
一、过来法官管理的局限和弊端
一直以来,法院的法官管理工作带有较重的行政管理色彩。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模式日渐暴露出以下局限和弊端。
1、对法官的层级与级别管理不能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在我国,法官可细分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除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外,其它四者既是审判职务,又是行政职务。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使得对法官施行层级管理成为可能。而对法官的层级管理,又必然体现在审判管理中。法院的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混淆,导致案件决定权的归属按照行政职务高低来确定,形成行政权运作方式在法院审判权运作方式上的翻版——等级裁判体系。 这种等级裁判体系的存在,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以及合议庭功能的强化。在法官职业化要求法官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对法官及审判工作的层级管理将成为制约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瓶颈”。
此外,对法官的级别管理还是注重党政系统模式下的行政级别。我国《法官法》虽然规定了法官的等级,但法官等级既未表现为经济待遇亦未表现为政治待遇。而1998年制定的《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评定的基本依据就是行政级别和工作年限。这样的评定使法官等级行政化,与行政级别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因此,至今仍套用的党政系统模式的行政级别对法官来说比之于法官等级更加重要和实用。而法官在评定行政级别时,既未因其所从事职业的重要性而受到特殊的照顾,亦未与其审判能力与业绩直接挂钩。在法官的行政级别并不能如实反映法官审判能力与业绩的情况下,却能对法官等级的评定产生较大影响,由此导致出现法官们过于追求行政级别而非提高审判能力的倾向。显然,如果不能完善和落实法官独立的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对法官仍然实行以套用党政系统行政级别为主的级别管理,不能不说是有悖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
2、对法官的考核与评价不能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设法官考评委员会以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由于至今没有制定具体办法,使得法院对于法官的考核与评价仍深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可以说,对法官的职业化考核与评价体系尚未建立。
就当前来说,对法官的考核主要缺乏“四性”: 一是缺乏专业性。没有建立对法官的单独考核机制,将法官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混淆,一概被当作一般公务员对待,并按照政府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法官进行考核,未能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不利于对法官进行专业性考核。二是缺乏系统性。没有建立对法官全面、系统的考核机制,对法官的考核侧重于单个方面,或者不同考核部门各自为战,未能将对法官的不同考核指标有机地统一,使得对法官的考核陷于片面或者单一,无法通过量化的数据综合反映法官的工作情况。三是缺乏科学性。如发改率、调解率、信访申诉率等考核指标并不能完整、科学地反映法官的办案能力。如发改率除了受多种法律因素的影响,二审及再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起着一定作用,并非全部由原审法官的水平所致;而调解率受案情复杂程度及当事人综合法律素质影响较大;至于信访申诉率,则受当事人个人因素影响更甚。如对这些指标的考核过于绝对化,是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又如案件质量评查不管扣分缘由,最后结果一概算在案件承办人头上。四是缺乏长效性。一方面对法官的考核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制度,考核不能保持延续性、长期性;另一方面对法官考核指标的设定变动频繁,朝令夕改,令法官无所适从。
在对法官的考核存在以上一些缺陷的情况下,显然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法官评价体系。事实上,对于法官的评价,主要还是通过年终的一张表格,由法官个人填写好一年的表现后,庭室盖章,人事部门盖章并决定评定为“优秀”、“称职”还是“不称职”等次。目前,对法官的评价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方面是法官评价的主体泛化。没有设立专业性、权威性的评价机构,对法官的评价不是通过专业、权威的评价机构作出,而是搞形式上民主而实际上不科学的投票,有时甚至成为一种利益均衡之后的选择;另一方面,对法官的评价不是建立在对法官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而是受到关系、人情等不当因素的干扰。
3、对法官的激励与惩戒不能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虽说法官以审判为天职,但受我国社会传统的影响,法官也会追求相应的政治待遇。然而在落实法官的政治待遇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一直以来,对法官的激励尚未摆脱行政管理模式下按部就班的局限性,没有彰显法官的职业特点及其重要性。如法官的晋级、晋职等,没有同对法官的考核、评价有效地结合起来,更多地侧重于法官的资历、工作年限而非工作能力与业绩。在法官保障机制尚未完备的情况下,法官激励机制亦未在保证法官经济待遇方面有所作为。众所公认的是,我国法官享受的经济待遇,与其工作性质、所承担的责任及付出的劳动是极不相称的。付出和获得的严重不对称,导致了法官职业缺乏吸引力,法院队伍中的优秀人才流失非常严重。据统计,由于待遇低等原因,近5年来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有近2万人离开法院(包括因个人原因调离法院、辞职和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包括自然退休和因组织原因调离法院的人员),其中有法官14000余人。 面对这些数据,不能不令人感到心痛和惋惜。
在对法官激励措施不力的同时,对法官的惩戒也暴露出许多局限性。就当前的情况看,一些法院对法官的惩戒呈现出以下几个极端:一是惩戒无常,标准不一。对法官的惩戒主观随意性大,标准不统一,紧的时候严厉过头,松的时候姑息迁就。二是惩戒不力,形同虚设。对法官的惩戒流于形式,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皆大欢喜。三是惩戒过头,过于严厉。无视法官违纪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屈服于舆论与压力,一概从严加重,一棒子打死。
如上所述,正因为法院对法官的激励与惩戒缺乏有效举措,一方面使得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能正确警醒和约束自己,要么无所适从,要么无所顾忌,要么又束手束脚。凡此种种,与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的对法官施行有效激励与惩戒措施的内在要求是相违背的。
二、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的必要性
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是最终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当前形势下,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已是势所必行,刻不容缓。
1、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是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指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既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现实要求。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法官的职业准入、职业保障、职业监督等都提出了新要求,毫无疑问,也必然涉及到法官管理体制的完善。可以说,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带来法官职业化管理。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将有助于克服当前法官管理存在的许多不足,改变一直以来对法官的行政化管理倾向,突出法官在法院的中心地位,突出审判工作在法院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遵循法官的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避免法官管理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实现对法官管理各项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从而切实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
2、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是突出法官审判职能的需要。法官的天职是审判,法院和法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而审判是一项集专业性、复杂性于一体的工作。因此,法官一旦接手案件的审理,就必须心无旁骛,集中精力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选择、适用等。法官的这一职业特性,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受到其他事务的干扰。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不健全,法官的精力受到诸多非审判事务的牵扯,如审理前的送达、保全、公告等程序性事务以及判决后的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都需要法官花费一定的精力去应付。因此,进一步强调和突出法官的审判职能,把法官从一些非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能够集中精力专司审判,就成了法官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只有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才能避免一切不切实际的做法,紧紧围绕法官和审判工作,根据法官的客观需要和审判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切实为法官减压,为审判工作开路。
3、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是增强法官独立办案的需要。审判工作是一种亲历性活动,因此,打破现行等级裁判体系,实现审理权与判决权一体化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相当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对法官的职业化管理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最根本的要求是要遵循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而法官具备独立的审判意识和地位,不受干扰居中裁判案件,正是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的表现。因此,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不仅有助于克服和排除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干扰,亦有利于增强法官独立办案的意识和责任。
4、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是完善法院其他工作的需要。就当前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而言,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审判机构,另一类是非审判机构,包括人事、财务、办公室、司法警察、后勤等。从两大类机构的职能来看,后者虽名义上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但还是具有较强独立性,与审判工作的联系也并非很紧密。在法院,由于审判工作的重要性,使审判机构及法官在法院工作的许多方面还是占据了一些优势,如评先评优等。这虽然符合法官管理职业化的一些要求,但另一方面,也淡化了那些非审判机构的功能及评价,这对非审判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难免有失公平。因此,在对审判机构及非审判机构基本还是施行一套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不仅有利于突出法官的审判职能和中心地位,也有助于促进对法院非审判机构建构相应的管理模式和考评体系,从而有效推动法院非审判机构工作的开展。
三、施行法官职业化管理的举措
现代管理学的基本规律,是从管理对象而非管理主体的角度出发来思考、决定和实施管理举措。因此,要真正实现对法官的职业化管理,就必须更新法官管理理念,站在法官和审判工作的角度考虑问题,应当始终以法官和审判工作为中心,遵循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立足于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素养,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高效,采取一系列科学、有效的管理举措。
1、完善审判管理机制,施行法官动态管理
审判既是法院的主要功能,又是法官的天职所在。因此,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完善与对法官的职业化管理必然息息相关。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完善法院现行的审判管理机制,应是施行法官职业化管理的内在要求。完善审判管理机制,突出法官审判职能,使法官得以集中精力于审判工作,既是对法官这一审判资源的一种有效节约,也无形中降低了法院的审判成本。对审判管理机制的完善,可以参照目前一些地方法院的成功做法,并结合自己法院的客观实际,在设立机构和实行法官员额制等方面做一些尝试。如设立专门机构集中办理审前的程序性事务工作,实现对事务性工作的集约化管理,把法官从送达、保全、公告等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又如对法官实行员额制,以法官为中心组合审判团队。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时,要注意根据法官的个性、风格、能力等特点对审判团队人员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个性、风格及能力上的互补,既突出法官的审判功能,又有效发挥审判团队的作用。
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专业化是其本质特性之一。法官专业化是指法官职业群体内部成员所共同具有的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的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方式以及审判能力方面的一致性趋势。 施行法官的动态管理,既符合法官专业化的特性,又顺应其要求。本文所称对法官施行的动态管理,是指根据现有审判庭的设置、工作任务、受理案件的情况来对法官进行分配和组合,并以此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动态管理。对法官的动态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实行:一方面,要根据审判庭的工作任务、受理案件的类型及数量来分配和组合法官,或者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格局下,根据各审判庭法官的配备情况来分配案件和工作任务,既防止僧多粥少吃不饱的情况,又防止僧少粥多吃不完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格局下,要淡化和打破相关审判庭的界限,如刑一庭、刑二庭的界限,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的界限,要改变过来依照审判庭和案件类型分配案件的情况,要以法官为中心,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分别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排序分配。此外,考虑到审判监督庭受理的再审案件大部分是民事案件,刑事、行政案件较少,审监庭的法官审理刑事、行政案件的业务很难说比刑事、行政审判庭的法官更强。因此,淡化和打破审判庭的界限,也有利于从刑事、行政庭里临时抽调业务熟悉的法官组成机动合议庭,从事对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可以说,对法官和审判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既能充分、有效利用法院的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又能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有利于高层次、复合型法官的培养。
2、营造宽松审判环境,保证法官独立审判
实践证明,法官独立审判是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基本的前提。 在我国,法官的独立审判因受到体制的制约、外界的影响、法院内部的层级干预而难以得到实现。即使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也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对于核心和关键的法官独立审判却排斥在外。在保证法官独立审判的体制尚未完备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在减少外界的影响和法院内部的层级干预方面有所作为,要为法官营造宽松的审判环境以保证法官独立审判,这无疑也是施行法官职业化管理的内在要求。而要做到这一点,要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法官和外界之间建立有效的保护屏障,尽力减少外界对法官办案的干扰,维护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在法官承载了极大办案压力和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要主动承担起为法官减负的责任,既要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保护屏障,防止当事人的无理缠诉、滥诉(有些当事人的无理缠诉、滥诉虽不针对承办法官,但也会对法官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又要在法官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竖立保护屏障,防止一些行政机关把依法监督办案变成越权干涉办案,要防止法律问题政治化,尽量避免河南洛阳中院李慧娟现象的重演。另一方面,要在法院内部减少层级干预,尽量减少和避免对法官办案的干涉。要充分发挥法官个人的办案能动性及合议庭功能,减少并逐步废除逐级请示和汇报,让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切实承担起责任。如此,才能使法官养成敢于办案、勤于办案、乐于办案的作风和习惯。
3、完善法官绩效考核,建构科学评价机制
对法官的考核涉及多个方面,如职业道德、廉政建设、审判作风、审判绩效等。本文在此讨论的主要是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笔者认为,对法官的审判绩效考核大可不必过于繁琐和细化,应集中抓住三个方面,即:办案数量、案件质量、审判理论调研。单就办案数量来看,也许并不能反映一名法官的综合能力,但不管怎样,办案的多少毕竟能够反映一名法官的办案效率。而对于案件质量的考核,通过对案件审判程序、实体以及裁判文书等方面的评查,则能充分说明法官办理案件质量的优劣。该注意的是,对案件质量的评查要避免舍本逐末,过于关注细枝末节的东西而忽略了主要问题,另一方面,对案件质量的问题要注意区分责任,避免法官责任扩大化,将应由他人承担的责任归咎于法官。不管怎样,以上两项指标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要对法官的综合办案能力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只有将法官的办案数量与案件质量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考核。此外,法官在圆满完成审判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累的经验进行归纳和总结,要完成一定的审判理论调研工作。之所以将审判理论调研工作作为对法官绩效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是为了促使法官认真总结审判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不搞案结事了;促使法官专心于某类法律问题的研究,适时进行专题性总结,从而有利于充实和完善法官的法律思维,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
如果说对法官的考核考察的是法官外在的言行或者数据指标,那么对法官的评价所关心的主要是其职业素质等内在的东西,如法律思维、独立意识、责任心等比较稳定的特性。要建构对法官的科学评价机制,首先要建立专业、权威的法官评价机构,作为对法官进行评价的主体,并由该评价机构来制定相应的评价制度。评价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法院内资深法官,熟悉审判业务,深谙审判规律。其次,要制定科学的法官评价办法,把法官的各项评价标准与对法官的综合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使之明确化、制度化,防止法官评价的人为性、随意性。第三,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防止违背客观规律搞粗疏处理。要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对法官的工作完成情况、职责履行程度、司法裁判能力等进行定期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反馈给法官。
在对法官进行有效的考核与评价之后,要充分重视对法官考评的结果,不能考评与否一个样,考评好坏一个样,应将法官的考评结果作为对法官晋职晋级、岗位调整、奖励惩罚的直接依据。
4、完善法官激励机制,落实法官惩戒制度
就职业保障和激励而言,法官更注重的显然是前者。然而,在我国法官的职业保障体制尚不完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多项权利难以落实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内部完善法官激励机制,不失为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完善法官激励机制,要遵循法官的职业特点和要求,从落实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两个方面入手。在落实政治待遇方面,要摆脱行政管理模式下按部就班的弊端。要把法官的晋级、晋职同对法官的考评有机地结合起来,侧重于法官的工作能力与业绩。在落实经济待遇方面,要充分考虑法官的付出与获得严重不对称的情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把《法官法》有关法官奖励的规定落到实处,充分调动起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完善法官激励机制要注意“三化”:一是要制度化。对法官的激励要有章可循,照章办事,防止制度不落实而挫伤法官的积极性。二是要透明化。对法官的激励制度要公之于众,使大家了解熟悉,不搞暗箱操作。三是要科学化。对法官的激励要建立在对法官科学考评的基础上,杜绝随意性。
对于法官的惩戒,《法官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各地方法院业已制定了不少法官惩戒制度。落实法官惩戒制度,要把预防和惩治结合起来,并将之寓于法官职业化管理的各项措施之中。对于法官惩戒制度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的,在落实时要统一标准,防止标准不一,对于有具体操作标准的,要严格执行,杜绝有令不行。在落实法官惩戒制度时,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抓大放小。只针对法官大的违纪或犯罪行为,而放纵小的违纪行为;二是抓小放大,对一般法官严格执行,对居于领导和管理层的法官姑息迁就。
四、结束语
施行法官职业化管理,也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绝非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就能解决。然而,在对法官施行职业化管理的过程中,法院还是能有所作为并可以大有作为的。应当认识到,法官职业化管理的实现绝非朝夕之功,涉及的举措也绝不限于本文讨论的几项。法官职业化管理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现时性。因此,既需要充分的理论探索,又需要足够的实践检验,只有两者形成有效互动,才能实现法官职业化管理进程目标合理性与过程合理性的统一。
孙万胜:《建构与进化:中国法官职业化进程的路径选择》,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周晖国:《官员法官职业化的几点思考》,载蔡则民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郑言:《成效卓著,任重道远——写在<法官法>实施十周年之际》,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第6页。
肖扬:《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代序)》,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同注①,第157页。
吕忠梅:《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教育》,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钱锋:《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