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因小口角持刀伤人获刑五年
分享到:
作者: 罗敏  发布时间:2009-06-29 17:07:45 打印 字号: | |
  采摘菱角发生口角,用刀刺伤他人身体。近日,华容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在某芦苇站吃午饭时,问该站站长李某,站前塘里的菱角能否采摘,李说菱角是野生的,可以采摘。饭后,被告人何某同团洲乡团南村村民段某一起驾船到该池塘采摘菱角。团洲乡邻村村民付某看见后,认为二人不该在此采摘,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何某上岸后,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付某连刺两刀,付某用手遮挡时,被刀刺伤左手腕。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的伤情属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予赔偿,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华容县法院
责任编辑: 罗敏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