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摘菱角发生口角,用刀刺伤他人身体。近日,华容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在某芦苇站吃午饭时,问该站站长李某,站前塘里的菱角能否采摘,李说菱角是野生的,可以采摘。饭后,被告人何某同团洲乡团南村村民段某一起驾船到该池塘采摘菱角。团洲乡邻村村民付某看见后,认为二人不该在此采摘,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何某上岸后,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付某连刺两刀,付某用手遮挡时,被刀刺伤左手腕。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的伤情属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予赔偿,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