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马家组村民刘小威来到岳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办公室,从口袋里掏出一个塑料袋放到法官贾小弟的办公桌上,说:“谢谢贾法官为我们主持了公道!我家里的李子熟了,想请法官们尝尝,怕大门口的法警不让进,所以只带了四个。”
老刘为什么要送来四个李子呢?事情要从2006年的除夕之夜说起。
2006年农历大年三十(即2007年2月17日)深夜,人们纷纷燃放烟花鞭炮辞旧迎新。晚上23时50分左右,老刘邻居周重阳家放鞭炮,还一连燃放了四个从冷水铺冷老板的朝阳批发部买来的“笛音花雨”烟花。老刘13岁多的儿子佳宝也在约十余米远的自家门前观赏。突然烟花散筒,佳宝被四处横射的烟花弹击中左眼。老刘立即将儿子送往本村诊所诊治,后又送往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大年初一,老刘就通过周重阳及其弟媳找到冷老板看了现场,同时联系了生产厂家临湘市花炮厂与派出所、消费者协会等单位。2007年5月31日,佳宝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伍级伤残。法医建议佳宝长期点滴眼药水,年内更换眼片,预计费用2800元,以后每10年更换一次眼片,每次预计费用1800元。
老刘找周重阳、冷老板、花炮厂要求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还差点与周重阳打架。经过咨询律师,老刘将冷老板冷海强和临湘市花炮厂告到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法院要老刘到市场上买来两个从临湘市花炮厂进的“笛音花雨”烟花,委托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进行了产品质量鉴定,结论是产品不合格。
岳阳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重阳的花炮不能确认是从冷海强的批发部购买的;致伤刘佳宝的花炮不一定是临湘市花炮厂所生产;送检花炮与致害刘佳宝的产品不是同一批次产品,不能证明致伤刘佳宝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刘佳宝要求冷老板、花炮厂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判决驳回刘佳宝对冷海强、临湘市花炮厂的诉讼请求。
老刘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民三庭贾法官是他家案子的主审法官。
中级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刘佳宝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刘佳宝的左眼系被周重阳燃放的“笛音花雨”烟花所炸伤。证人周重阳等的证言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应当采信;虽然购物清单上的时间并不是购买的真实时间,但并不能否定周重阳在冷海强处购买过“笛音花雨”烟花这一事实。刘佳宝提供的散筒“笛音花雨”烟花残壳的外包装注明的生产厂家与厂址与临湘市花炮厂的厂名与厂址是相同的;冷海强也当庭陈述其销售过与炸伤刘佳宝左眼的“笛音花雨”烟花外包装一致的“笛音花雨”烟花,且其销售的“笛音花雨”烟花均是从临湘市花炮厂购进,应当认定致伤刘佳宝左眼的“笛音花雨”烟花是由临湘市花炮厂所生产。本案中,由临湘市花炮厂生产的“笛音花雨”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出现了国家标准中严格禁止的散筒现象,应当认定该“笛音花雨”烟花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缺陷产品。临湘市花炮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笛音花雨”烟花不存在质量缺陷,亦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佳宝在观赏烟花时不注意安全,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负部分民事责任。周重阳在燃放烟花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但鉴于刘小威在二审过程中已明示放弃周重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部分责任应由刘佳宝自行承担。生产者临湘市花炮厂作为终局责任人已经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故销售者冷海强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佳宝的经济损失经审核共计为179743.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10000元。据此,中级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由花炮厂赔偿刘佳宝经济损失的60%,计107846元,并支付刘佳宝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限花炮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审结了,法官通知老刘到岳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办公室领取二审判决书,并取回有关证物。一心寄希望于能在二审法院讨个公道的老刘发自内心的感谢二审法官,于是发生了前述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