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格式
〔裁判要旨〕
村民委员会主任受上级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协调集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具有受上级人民政府委托从事职务的性质,其在协调拆迁过程中因不可以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委托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平江县人民法院(2009)湘平法民初字第00315号
二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岳中民三终字第86号
〔案情〕
原告:李耐波。
被告: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2日,时任平江县三墩乡戴市村委会主任的李耐波,在测量按城建规划应当拆迁的李计安、李湘平的旧房面积时,为准确量出李计安户的门面宽度,上到李计安房屋二楼,在固定皮尺时,不慎摔倒在楼梯间而受伤。李耐波受伤后先后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共花去医疗费用44 766元,己全部由三墩乡政府支付。李耐波的伤情于2007年10月19日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建议从受伤之日起休息十个月,预计后段医药费为5000元整。后因残疾赔偿金及后段治疗费用与三墩乡政府协商未果,李耐波于2009年3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墩乡政府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6916.28元。经审核,李耐波的损失有:后段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31 233.6元(3904.2元/年×20年×40%)、误工费1077.8元(10 632元/年÷365天×37天)、护理费1136元(10 632元/年÷365天×3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36元(12元/人•天×39天×2人),共计39383.4元。
另查明:三墩乡戴市村地处三墩乡政府住所地,其城建规划由平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由三墩乡政府实施。根据城建规划,在戴市集镇的凤凰街处,因住户李计安的旧房有一角已插入街中,不符合城建规划,需要拆迁安置,但本户临街宽度不够,需要其邻居李湘平(现住岳阳)一起拆建才能安置。为搞好协调工作,三墩乡政府当时主管城建工作的胡猛将到戴市村召开村民委员会,要李耐波负责协调村民的拆迁工作,并要求李耐波在2007年9月12日前打电话找李湘平协调。后经李耐波协调,李湘平于2007年9月12日回了三墩乡。经李耐波协调,李湘平同意一起拆建。李耐波即在三墩乡政府无人安排和要求的情况下,与李先达一起去测量待拆旧房的面积,并在测量过程中摔伤。经李耐波测量的李计安处的地基,在拆迁安置后余下的临街铺面,后来由三墩乡政府城建办处理。
〔审判〕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李耐波的城建拆迁旧房测量行为是否属于对三墩乡政府的帮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规定,本案中戴市集镇的城乡规划应由三墩乡政府组织实施。从案件事实分析,一是2007年三墩乡政府负责主管城建工作的胡猛将在庭审中证实,该城乡规划应由乡政府负责实施;二是胡猛将曾开会要求、后又电话通知李耐波去协商拆迁工作;三是拆迁后的地基最终由三墩乡政府进行了处置。由此可以认定戴市集镇的城乡规划是由三墩乡政府负责实施的。同时,对待拆建的旧房进行测量属于城建拆迁不可或缺的工作内容,也是李耐波应三墩乡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协调拆迁时需要进行的工作。故李耐波2007年9月12日测量旧房面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属对三墩乡政府的帮工活动。三墩乡政府对李耐波在帮工中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李耐波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自己未注意安全,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对其损失自己也应负一定责任。李耐波的前段医疗费用,三墩乡政府己经支付,李耐波亦未提出请求,不予审理。三墩乡政府答辩认为没有危房拆迁,也无人要求和吩咐李耐波帮忙测量危房,只能说明未明确安排李耐波帮忙测量旧房,并不能否定李耐波的行为是在帮助乡政府协调城建拆迁活动的帮工性质。李耐波提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的主张,因未提交相关票据证实,不予支持;李耐波提出的营养费的主张,因无医疗机构的建议,不予支持。李耐波的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误工费计算标准应依法确定;李耐波提出的护理费的主张,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李耐波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因李耐波己构成七级伤残,确有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予适当赔偿,但其提出20 000元的数额过高,酌情认定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三墩乡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耐波经济损失27 568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30 568元(己支付的前段医疗费用不在此内);
二、驳回李耐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李耐波承担570元,三墩乡政府承担1400元。
三墩乡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三墩乡政府仅是组织乡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者,而不是乡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人或者房屋拆迁人。李湘平的房屋是乡、村庄规划内农村村民房屋,而不是城建规划房屋。原判将三墩乡政府确定为被帮工人于理于法无据。2、被上诉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义务帮助他人丈量房屋时受伤,被帮工人并非上诉人三墩乡人民政府。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三墩乡政府的诉讼请求。
李耐波提供答辩称:1、李耐波测量李计安的房屋是为了帮助乡政府落实乡镇规划的实施方案,属于帮工行为。李计安的房屋拆除后,多出的四间门面都由乡政府出卖,收益归乡政府。2、撤乡建镇、进行城镇规划建设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乡政府的工作范围,李耐波在帮工中受伤,依法应当由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在已承担李耐波医药费的情况下,自愿补偿李耐波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20 000元;
二、鉴于李耐波受伤时担任村长职务,履行村主任职责,第三人平江县三墩乡戴市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补偿李耐波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上述款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支付6000元,余款在2010年1月20日前付清;平江县三墩乡戴市村民委员会应付款项在2010年1月20日前付清;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负担1000元,李耐波负担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平江县三墩乡政府负担;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李耐波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行要求平江县三墩乡政府和平江县三墩乡戴市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平江县三墩乡城建办承担任何费用和损失补偿责任。
〔评析〕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李耐波在测量房屋过程中受伤应否由三墩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实施,是指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按照村镇规划实施管理。即对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对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故乡一级的城乡规划依法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不属于村委会的工作职责范围。本案中,平江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及胡猛将的证词均可以证实戴市集镇的城乡规划是由三墩乡政府组织实施的。村镇建设包括新建村镇的规划和原有村镇的改建、扩建规划。本案中,对戴市集镇不符合规划的房屋进行整改,系改建、扩建,属于对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工作范畴。
本案中,李计安的房屋不符合城建规划,三墩乡政府要求其拆除并按集镇整体规划重建,但因面积关系问题,必须与其相邻的李湘平的房屋一起拆除重建才能妥善安置。三墩乡政府当时主管城建工作的胡猛将通过开会等形式,要求李耐波协调戴市集镇有关房屋拆建工作,应认定为胡猛将代表三墩乡政府将戴市集镇有关房屋拆建的协调事务委托给李耐波。李耐波根据胡猛将提出在2007年9月12日前通知李湘平从岳阳回来协商拆旧建新的具体指示,及时通知李湘平回到三墩乡,并做工作使李湘平同意与李计安一起拆旧建新后,积极主动地帮忙测量李计安、李湘平旧房,是为了落实该两户的补偿面积,有利于进一步开展协调工作,仍然应认定在三墩乡政府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协调工作。李耐波在测量过程中不慎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三墩乡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耐波在完成委托事务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失,可以适当减轻委托人三墩乡政府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核确认李耐波的经济损失为39383.4元,确定由三墩乡政府承担27 568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提出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妥,但案由确定不当,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二审通过调解,有效地、彻底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