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执行长达七年的存案,经岳阳中院指定汨罗法院 执行后,经过本院执行干警不懈努力,不到两个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获得50000元赔偿款。
申请执行人吴宏波与被执行人刘阐明、陈球军、湖南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7年而未果,岳阳中院指定该院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刘阐明在2004年已离婚,无房产,银行查询无存款,住所地不详;被执行人陈球军2003年外出打工杳无音信,查无具体地址;湖南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在工商注册中显示,该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所作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中说明亏损34万元,单位已改制。
材料显示,三被执行人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案件可以中止执行。该院执行人员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宗旨,多渠道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5月13日在长沙找到了被执行人刘阐明,刘阐明最初总申辩他在该案是冤枉的,并提出要求法院再审。后经该院执行法官耐心宣讲有关法律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刘最后同意在该案中承担执行标的30%份额的责任,经申请人协商同意,被执行人刘阐明在一周内兑现了50000元赔偿款,申请人深感满意,此案获得了当地政府及群众的好评,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