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法院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审判员认为被告人在刑役期间不思悔过,再次犯案,情节严重。决定撤销该院(2007)华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判处被告人李克涛刑罚的缓刑部分,两刑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缓刑期间向吸毒人员贩卖装有毒品海洛因粉末的注射器共13次17支。其中向吸毒人员蔡某贩卖8次共12支,向吸毒人员戴某贩卖1次1支,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3次共3支,向吸毒人员余某贩卖1次1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