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午,平江法院大审判庭座无虚席,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在这里公开审理被告人魏正委、马驰、宋艳涉嫌绑架罪一案。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正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宋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随着庭审调查的深入,案情逐渐浮出水面。三被告人均系湖北省汉川市人,在平江经营一家床垫加工厂,因经营状况不佳,被告人魏正委便产生了绑架人质再勒索财物的想法。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正委与马驰商量绑架事宜,两人一拍即合。11月24日,被告人魏正委在汉川市以每天二百元的价格租回一辆小轿车,并将其租车作为绑架工具的目的告诉了被告人宋艳。此后几天,被告人魏正委与马驰先后在长沙、岳阳、汩罗、湘阴、平江等地找寻绑架对象未果。2008年12月4日凌晨7时许,两被告人在平江县城关镇北附村看见年仅七岁的被害人余洪涛背着书包在路上行走,便强行将其抱上车后,用事先准备的手套将余洪涛眼睛蒙上,并用透明胶带连着头部粘在一起,再分别用两根红、白纤维带将其手脚捆绑住,将车开往该县梅仙镇。途中,被告人魏正委打电话给被告人宋艳,要其买一张不留身份证的手机卡和两壶汽油到约定地点,被告人宋艳在约定地点上车后发现了被绑架的余洪涛,并将手机卡与汽油交给二被告。此后 ,两被告将余洪涛先后带至平江县虹桥镇、江西省修水县、平江县长寿镇等地,并多次给余洪涛家人打电话索要现金30万元未果。2008年12月5日早上8时许,在平江县南桥乡新源村一茅草丛中,被告人马驰因见余洪涛看见了其容貌,便产生了杀害余洪涛的念头,用一把戒刀在余的左颈部划了一刀后逃离现场。2008年12月6日被告人马驰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7日,被告人魏正委、宋艳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8日,根据被告人魏正委的指认,公安干警在藏匿地点找到被绑架人余洪涛的尸体。经法医检验,死者余洪涛系失血、饥饿寒冷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在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认定三被告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正委、马驰系主犯,应予严惩,但被告人马弛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宋艳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