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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狱后无改过之心 寻衅滋事重领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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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敏  发布时间:2009-07-15 17:29:27 打印 字号: | |
  7月4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蔡某,1989年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华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6年刑满释放。被告人因与许某发生矛盾,于2007年8月5日23时许,邀集何某、程某、毛某等一伙人,持械将正在华容县城关立清酒家门前宵夜的被害人许某打伤,经鉴定,许某的伤情属轻伤。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随意欧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蔡某在执行有期徒刑刑罚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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