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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美玉:关于解决“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问题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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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美玉  发布时间:2009-07-16 10:37:36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执行难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不满意的焦点问题。近年来,司法机关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却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坎,成为影响当前社会政治稳定的一个隐患。

  所谓“特殊主体”案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学校、场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等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据调查,目前笔者所在法院共有未执结的“特殊主体”案件51件,被执行人为乡镇人民政府的15件、政府组成部门的18件、居委会(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10件、学校和场站等其他“特殊主体”的8件。应执行标的总金额1667.2万元,其中未执行标的总金额1645.8万元,占应执行标的总金额的98.72%,未执结利息613.5万元,本息合计未执行标的总金额2259.3万元。

  这些案件源自上世纪90年代,许多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有的直接开办企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下了工资、货款等,导致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政府部门在企业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未进行清算即接管企业财产,由此承担相应责任;有的政府部门向个人、金融机构融资、借款未还或提供担保;有的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餐饮等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等。这些案件积存周期较长,5年以前审结未执行的30件,占到总数的60%,有的甚至长达10年以上未执结。

  造成这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司法体制的缺陷与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有“特殊主体”的现实困难,如被执行的“特殊主体”有的是依靠财政拨款,除了必要的办公经费,用来还债的资金几乎没有;有的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没有经济实体和资金来源,确无履行能力;有的属于公益事业单位,对其强制执行将影响社会正常秩序。但特权意识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祟也是一个十分突出的原因,非司法机关力所能及。一些政府机关法治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个别领导“新官不理旧帐”,有还款能力也不自动履行。

  “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虽然面不大,但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却是深远的。 一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殊主体”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给当事人利益带来很大损害,他们往往采取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长期滞留政府机关、审判机关,甚至在政府、审判机关以服毒、跳楼、自残、自杀等方式相要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损害了政府诚信和司法公信。当事人和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对社会诚信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造成负面影响。一些执行申请人对立情绪极大,直接质疑党和政府的诚信及司法公信力,利用各种时机发泄对党委、政府和法院的不满情绪,认为法院不是公众讨说法讨公道的地方,法院与政府官官相护。 三是动摇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政府部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久拖不执,会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误导,一些群众认为法院的裁判是空调白判,裁判文书是一纸空文,从而不再相信法律、不再相信法治,这也成为群众信访不信法、热衷利用宗教和社会恶势力解决纠纷矛盾的一大诱因。

  为此,对如何解决“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

  一、必须加强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党委政法委要定期听取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人民法院在“特殊主体”案件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党委纪检部门要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列为纪检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法的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暴力抗拒执行的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教育、震慑作用。

  二、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特殊主体”案件执行工作新机制。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要求,建立“特殊主体”案件执行工作新机制。建议市政府牵头建立“特殊主体”执行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特殊主体被执行人会议,从政策上鼓动,从思想上触动,从行政手段上约束被执行人;同时将“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切实监督和指导“特殊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银行、财政、工商、检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支持人民法院对“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扎实开展专项清理“特殊主体”案件执行活动。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将一些业务素质较高,特别是精通民商事审判业务的审判骨干充实到执行队伍中去,以改善执行队伍的总体素质结构;要进一步强调和强化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和文明执行的新理念,要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解决“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问题的主力军作用,扎实深入地开展好集中清理专项积案活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定案、定人、定期限、定奖罚、包案执行的清理积案工作机制;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搜查等各种执行措施,要采取悬赏举报等方法,加大执行财产的调查力度;要建立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特殊主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加大对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制裁力度。同时,对地方保护和干扰大的案件,可依法申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四、建立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基金,缓解“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的矛盾。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生活无法保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建议按照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的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经验,成立执行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专款,设立执行救助基金专户。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短期内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十分困难时,由法院向执行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对一些赔偿金额较小的案件,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可商请本级民政部门列入城镇和农村低保对象予以救助,以缓解执行矛盾。
来源:临湘市法院
责任编辑: 方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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