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年4月29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全国法院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5月4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及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5月14日,省高院召开电视电话会,对“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行了动员。可以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实践载体,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下面,我就这次活动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为什么要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这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谈到教育活动,我们有些同志就认为是上级领导闲得冒事找事做,这个活动还冒搞完另一个活动就又接着来了,平时办案子都忙不过来,哪还有什么时间去搞这些活动。确实,近年来的教育活动比较多,平时大家的办案任务也比较重,但我认为这并不能成为漠视、应付甚至排斥思想教育活动的理由。上次王旷、刘林海、王志林都分析了自身之所以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平时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放弃了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只有这些失足的人才真正体会到加强思想教育的重要性。请同志们一定从思想上引起重视,要认识每次活动开展的特定意义和作用,思想接受了,行动才会积极主动。同样,这次最高法院部署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也是有特定的背景的,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1、是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从人民法院的发展历程来看,人民法院发展壮大、审判事业与时俱进的基础是人民性。毛泽东同志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就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贯彻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完成执法任务,一方面把审判机关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借审判案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提高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延安时期以 “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与作风,深受人民群众欢迎。1943年2月3日,毛泽东为边区先进模范人物题词,其中为马锡五的题词就是: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1948年以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和解放区的不断扩大,旧政权的司法机关被摧毁、接管,解放区各级司法机关第一次统一改称“人民法院”。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并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从法律上进行了人民法官人民性的确认。其次,就审判权的来源而言,在我国,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又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来自于民,属于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就审判权的行使来看,宪法规定了审判机关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在审判权的运行方式上,我国一直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如巡回法庭、人民陪审、诉讼调解等各种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在不同时期都发挥过贴近民众的作用,人民法官的含义得到真正生动的体现。
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官被称为“人民法官”,绝不是文字上无谓的点缀,而是深刻地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民属性。人民性是中国法院的烙印,人民司法是中国审判的优良传统。司法人民性包含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二是司法权的目的是为民所用。遵循人民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三者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人民利益至上是核心,党的事业至上是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保障。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贯彻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因此,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服务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也因此能够实现最彻底的公平性。我们要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就应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坚持群众路线,使司法活动贴近社会、贴近群众。我们作出判决的标准,要切合人民群众的常识性认知,通过司法过程对裁判进行具体阐释,把司法过程、结论融合成人民追求正义的载体,彰显出司法自身的价值。
2、是人民法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我认为,合格的法官不是终身的。大家都知道不进则退的道理,昨天的合格法官、优秀法官,今天不一定合格,更不一定优秀。只有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业务水平,不断地学习和探索,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法院队伍的现状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干警的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难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办案质量不高、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干警为民意识淡薄、作风飘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极少数干警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前不久,我们向全市200多名律师下发问卷调查,收回180份,律师提出的有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改进,如:(1)问法官在律师心中地位时,有72.09%的律师认为法官最重要的是“具有公正品质”,89.92%的律师希望法官“业务精通、刚正不阿、驾驭庭审能力强”,还有42.22%的律师认为“律师向法官行贿导致犯罪的重要责任在法官”。(2)在讲到律师对法官、法院的评价时,98.32%的律师对我国法官评价为85分以下,97.67%的律师对岳阳法官评价为85分以下,但有86.32%的律师认为中院最好。(3)在律师对法官寄语中,共收集82句,讲得很好,很有哲理,集中体现在:一是“尊重”,要求法官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律师,尊重自己;二是希望,希望法官“公正公平”;三是要求,要求法官“业务精通”;四是期待,期待法官“恪守职业道德”。特别提出了他们认为5件最不公正的案例,1件在外地,4件在本市,1件在中院,3件在基层。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引起我们重视。
我认为当好人民法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首先,法官应有德, 无德者不能当法官。德为安身立命之本,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基础。忘记了人民,就是无德的表现。法官之德就是要政治过硬、立场坚定、道德高尚,具备为民之心、亲民之举、务实之风。要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就要念念不忘“人民”二字。人民的法官,同样是人民的公仆,只有不忘人民,才能努力保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良作风,去体味人民群众的甘苦,为他们服务。当前,我们有些法官之所以高高在上、一身官气,就是在心里丢失了“人民”二字,忘记了或根本不懂得自己是人民的法官,忽视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行动上与人民的要求越来越远,让人民心寒意冷,怨声载道。其次,法官应有能,无能者当不了法官。能为安身立命之用,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行动必须。没有必备的素质,就是无能的反映。“法官之能”就是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人文知识、科技知识、社会知识,和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法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能力。就是说:既要有尽法律责任的能力,又要有尽社会责任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思想、行动上,事事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历史经验证明,我党之所以一直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戴和欢迎,就是因为有一切为了人民的“平民情结”,有一切让人民满意的执政理念,有一切使人民富康的保民能力。
3、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应有之义。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这是新的历史时期检验政法工作成败得失的最根本标准,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法院工作是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成效如何,也应当由群众来评判,以群众满意为目标。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体体现为:最彻底的人民性、最普遍的公平性、最有效的协调性。人民群众之所以愿意把纠纷交给法院处理,无非是相信处于居中地位的法院可以作出不偏不倚的公正裁决,这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司法需求。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是冲突和对抗的,而司法的刚性裁判会加剧这种冲突和对抗,为此,司法的人民性就要求我们通过司法调解手段促进当事人冲突的和谐解决。作为人民法官,应当从司法的终极目的去考虑司法活动的价值,应着眼于社会稳定,着眼于社会和谐,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不能就案办案,而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让民众有安全感,让民众感受到社会和谐。审理刑事案件,刑罚震慑是手段,但是改造罪犯不再对抗社会是目的;审理民商事或行政案件,判决不是目的,让当事人感觉公平正义,息事宁人,化解矛盾才是目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就是要创造条件便于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监督司法、参与司法,让人民群众感觉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让公平正义深入人心,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更具有社会公信力,社会认同度进一步增强,更重要的是通过人民参与司法,使广大人民对法律树立起内心的信仰,从而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当法律的实现主要是依靠人民的内心服从来实现时,也就意味着社会已经达到了和谐与稳定,也就真正实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实现了真正的法治社会。
二、如何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这是一个工作落实问题。最高院、省高院以及本院都下发了2009年的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规定得比较全面,关键在于落实。具体来说就是要深化最高法院提出的六个建设:
1、深化思想政治建设,重在弄清“六个为什么”。今年5月30日,中宣部编写了《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一书,这是我们解决好政治方向问题的重要文献,是我们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思想基础。
一是为什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而不能搞指导思想的多元化。因为马克思主义是被100多年来世界历史发展进程,特别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科学真理。一位德国作家在谈到19世纪以来的历史巨变时说,没有工人运动,没有社会主义者,没有马克思,当今世界六分之五的人口将依然还生活在半奴隶制的阴郁状态之中。在全球“千年思想家”、“最伟大的哲学家”等评选活动中,马克思以高票位居榜首;2008年,当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全球时,马克思的《资本论》在欧洲销量成倍增长。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搞指导思想多元化的实质是取消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就是坚持真理、坚持科学、坚持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就是坚持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发展道路。这种坚持是必须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在这个问题上,要坚定不移。
二是为什么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而不能搞民主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中国之所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因为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状况不允许走资本主义道路,时代条件和国际环境的新特点促使中国人民选择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决定了中国必然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我们的认识并不深刻,由此导致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党带领人民不断探索和回答这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位美国学者说:“中国令人震惊的经济增长史无前例,中国以独特的方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改变了世界。”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完全正确的,它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
三是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首先,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再次,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谈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总会有人拿它同西方的“三权分立”作比较。有人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民主”形式,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因而,极力主张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也搞“三权分立”。应该看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虽然都是政权组织形式,但作为国家政体,这两种制度有着本质区别。首先,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人大代表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其次,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间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再次,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是某党某派的代表。必须指出,在中国搞“三权分立”,既无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更无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如果不顾我国的国情,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必然会从根本上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动摇我国政治稳定的根基,导致民主倒退、社会大乱、人民遭殃。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决不能搞西方的“三权分立”。
四是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不能搞西方的多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我们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团结奋斗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伟大的独创性和巨大的优越性。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这一基本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而绝不能搞西方的多党制。否则,中国这个大国就有可能四分五裂。如去年的西藏“3.14”打砸抢事件和今年的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都充分说明,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有力,国家就可能处于分裂状态。有人认为,实行多党轮流执政,有利于民主,能更好地反映民意。这个说法是牵强的。其实,西方国家的政党都是代表各个利益集团的政治工具,他们所关心的是各自所代表集团的利益,而不是广大人民的利益。从美国来看,共和党的背后,主要有军工、石油、制造等“传统商业”的支持;民主党的背后,则主要有金融、电信、传媒等“新兴商业”的支持。也有人认为,实行了多党制就能保证政治和社会稳定。这种说法也似是而非。从根本上讲,多党制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它们之间经常处于激烈的竞争之中。各个政党以夺得或控制政权为目标的政治斗争,目的就是搞垮对方,自己上台执政。因此在权力争夺中,往往不择手段,其结果必然是政治动荡、内耗丛生。还有人提出,西方的多党轮流执政更有利于防止腐败。实际情况也不是这样。事实上,多党竞选本身就常常被金钱、财团、媒体等影响和操纵,从而成为“富人的游戏”、“钱袋的民主”。据统计,美国大选所花费的金钱2000年高达30亿美元,2004年接近40亿美元,2008年更是高达53亿美元。这么大的开支,没有大资本集团的资金支持,各党派是不可能参加多党竞争的权利角逐的。竞选的优胜者为回报那些重量级的政治捐款人,当选后就得为他们的利益服务。西方有些媒体称之为“购买权力”。可见,在中国搞西方的多党制,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违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五是为什么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搞私有化或“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主张搞私有化,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的一股思潮。有人认为“人是自私的”,市场经济的主体是自私的个体,即所谓理性的“经济人”,只有私有制才能搞市场经济,只有私有化才能促进经济发展。还有人认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今天之所以发达,就是因为实行私有化,发展中国家要想富强也必须走这条路。目前,世界上实行私有化的国家和地区有近200个,其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只占极小部分。许多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私有化并不一定就能带来经济发展,更不是包治百病的良方。俄罗斯搞所谓500天计划,以“休克疗法”搞私有化运动,瓦解了俄罗斯原有经济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的面貌,改变了社会的结构,催生了私人资本特别是大资本的形成,导致了金融寡头的出现,结果是经济急剧倒退,国家实力大大削弱,财富集聚在极少数人手中,贫富差距悬殊,贫困率、失业率迅速上升,卢布大幅度贬值,社会出现大动荡,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大下降。在乌克兰,推行私有化改革的10年中,国民经济倒退了60%。阿根廷在西方支持下进行“经济私有化”改革,结果国民经济严重衰退,国家负债1300多亿美元,社会分化,人民贫困,贫困率由私有化前的7.7%猛增至30%,失业率超过了20%。私有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不是遍地黄金,而是经济凋敝、民不聊生、社会动乱。同一些发展中国家搞私有化经济改革相反,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正确方向,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如30多年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增加到4761元,扣除物价因素增长了6倍以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和特点,也是我国经济运行的需要和特点。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我们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和繁重性世所罕见。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被否定了,搞了私有化,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不存在了,我们也就丧失了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各种艰难险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走向共同富裕的基础。四川大地震后,抗震救灾行动充分说明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当然,我国不搞私有化,应以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评价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作用和绩效为前提,以搞好搞活公有制经济为前提,也就是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让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充分显示出来。
六是为什么要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而不能走回头路。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就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学习六个“为什么”,对我们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力量和基本的道德规范,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会后,要以各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讨论,弄懂、弄通、弄透。搞清了这些问题,我们才会在大是大非面前站得稳,才会在审判权的行使上有着清醒的头脑。
2、深化司法能力建设,重在增强四种意识。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要适应这些新变化和新要求,不但要求我们法官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善于分析问题,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解决问题;要求法官不仅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还应是一名社会工作者,要有全方位的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司法能力。具体来讲,我们应增强四种意识。
一是要增强公正意识。就是说我们办案在查明事实真相、理顺复杂的法律关系中,都要体现司法良知。司法良知是做人做法官的底线,是司法公正的精神基石,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不但要有公平、公正、正义、忠诚、信仰等司法专业良知,还应有构成法官人性基础的品质,如悲悯、善良、责任感和激情。庄子曾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博弈者用瓦盆作赌注,他的技艺可以发挥得淋漓尽致;而他拿黄金作赌注,则大失水准。庄子对此总结为:“外重者内拙”,说明一个人越是看重身外之物,也就越容易迷失自己的内心。当法官不为名利所束缚的时候,其职业良知就会在审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即使是一种“直觉”,也会促进司法的公正。要用良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很多案件的处理中都会涉及法官裁量权的行使。但裁量权的行使并非无法无天、恣意而为。从主观上看,法官行使裁量权时应是善意而为,而不应是恶意枉法裁判;从客观上看,法官行使裁量权应在个案中践行公平正义,这样才会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随心所欲而不逾矩,是法官行使裁量权的至善境界。其中的“矩”既包括实体裁判规则,也包括程序裁判规则;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社会主流价值观;既包括约束法官灵魂的职业道德尺度,也包括指导法官操作的最佳裁判准则。打个比方,一个案件其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应该是“三七开”,如你判一个“五五开”,就是非不分,判一个“七三开”就黑白颠倒,标准只能控制在20%的幅度之内,这样当事人才能基本服判,才能基本满意。要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用语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得明白;要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让当事人信服。2月13日,我参加君山法院干警大会,他们提出创建全年办案无发改法院。截止目前,已有10个多月无发改。这就充分说明法院从上到下的公正意识是强的。
二是要增强亲民意识。去年以来,我们开展了“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社会各界评价很高,人民群众很是欢迎,效果很好。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省高院也下发了《关于深化和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这是我们开展便民、利民、亲民工作的指南。如果我们把这些规定都贯彻落实到位了,也就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亲民。7月13日,我陪省院参加了汨罗法院半年工作总结会,他们提出便民措施“五个一”: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腿、少找一个人、少等一分钟、少费一点心、少花一分钱。我认为这个措施很好。如都这样做到了,也就真正司法亲民了。最近最高院征集人民法庭庭训,我认为有一条讲得好:说话和气,注重调解,办案公正,人民满意。能做到这几条,也就亲民了。
三是要增强大局意识。讲大局对法官来说就是要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决克服孤立办案和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服务职能。对重大敏感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处理,更要认真对待、文明司法,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周到、方法不妥当、态度不恰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是要增强效率意识。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审判效率低、办案周期长、执行不到位。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一个单位拖垮。有的官司虽然打赢了,但由于拖的时间太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已无法弥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这显然与司法为民相悖。实践中,也有一些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以便隐匿、转移财产,故意运用马拉松式的诉讼策略(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申请延长开庭时间、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等)拖垮对方当事人。法官要善于识破和制止此种诉讼不诚信行为,并运用法律智慧与勇气将整个裁判活动推向正确、快捷的轨道。今后条件允许,要在网站上开设案件进度查询栏,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都要按时录入,让当事人能够及时地掌握案件的动态。
3、深化司法作风建设,重在倡导三种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干部作风不正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宗旨意识不强,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置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二是理论和实际脱节,理论学习不扎实、不深入,遇到具体问题就无所适从,遇到突发事件更是束手无策。三是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对工作不负责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四是政绩观不正确,重自己“政绩”、轻百姓疾苦,好大喜功,急功近利。五是个人主义严重,向组织讨价还价,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亲友谋取私利。六是纪律观念淡薄,自恃地位特殊,放松纪律约束,对中央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我们的队伍总的来说是好的,从近年来我们所取得的成绩、社会各界的评价以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但是,前不久省委政法委通报的上半年民调情况很不理想,由去年的全市第一,退到了第三,比检察少了1.55分,比司法少了0.84分,这个差距拉得比较大,说明我们的队伍建设还应进一步加强,我们的队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除了胡总书记分析的几种问题我们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认为还有这么三种不好的情绪。一是看重物质利益的情绪。有人认为解决福利是队伍建设的根本,待遇好了工作积极性自然就高,统一津补贴后市里三令五申不许乱发奖金福利,至今仍有部分同志在提要发这个补贴报销那个费用;有人认为自己的工作是自己寒窗苦读得来的、或是托人找关系求来的、或是父辈努力争来的,拿工资是天经地义的事;还有人认为做了工作就应有回报,认为自己的工作与收入不成正比,于是不顾社会的道义、法律的尊严、群众的感受,向单位、当事人伸手。二是不思进取的情绪。认为自己是公务员就等于拿到了铁饭碗,任何人也奈何不了我。表现在:迟到早退,工作责任心差;不务正业,办事效率差;得过且过,进取心差。三是自满的情绪。认为自己有了一定资历、有了一定经验、有了一定成绩、有了一定地位,满足于现状,满足于过去。
有些同志之所以会产生这些情绪,归根结底是放松学习、认识模糊,失去了对党的感恩之心、对人民的亲近之情。要克服以上几种情绪,关键是要自立,要加强自我修养,力求自我完善,实现自我提高。平时的教育都是一样的,为什么有人会被人瞧不起、被社会淘汰呢?外来的教育只是催化剂,关键在自我。现在王旷在后悔,瞿松柏也在后悔,他们后悔的都是自己没经受住社会的考验。我们要加强自身修养,有必要经常开展定位思考、品味思考和换位思考。为此,我们应大力倡导三种精神。一是公仆精神。以前我曾讲过“两个回归”:院庭领导要回归法官身份,法官要回归公仆身份。就是要大家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努力把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奉献精神。要牢记肩上的重任和使命,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强化责任意识,带头落实责任制。要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把实现个人追求与实现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正确看待个人利益,正确看待个人得失,正确把握利益关系,努力实践高尚的人生价值。一定要求真务实、埋头苦干,把全部精力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用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业绩。三是创新精神。要着力提高实践能力,切实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干事创业能力,不断增强应对复杂局面能力,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扎扎实实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4、深化反腐倡廉建设,重在自律一条底线。法官的底线是清白。法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也是一种寂寞的职业,更是一种风险职业。人们把法官比喻成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所以,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该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法官的言行举止要求和标准比一般公众更为严格,尽量减少社会活动,不涉及商业交易,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维护法官的中立和公正形象。我们花很大气力抓制度、抓教育、抓监督、抓查处,都是为了大家的清白。我们要学会“知足”和“知止”。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知足就是面对社会收入差异有平和的心态,对自己个人进步快慢有正确的评价。有些同志拿自己的收入和律师比,和暴发户比,和原来一起同窗共读现在却比自己收入高、职位高的同学比,越比心里越不平衡,越比越出差错。知止就是要理性认识自己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学会克制自己的物质欲望。“不以物喜,不以物悲”,形成淡泊明志、宁静致远、荣辱不惊的心态。不能因为别人不知道,不能因为事情不大而让自己轻易迈出错误的一步。在现今各种诱惑不断、社会现象纷繁复杂情况下,法官要保持一份精神上的超然独立。国外的法官,通常离群寡居,我们虽然不强求法官与世隔绝,但法官与火热的现实生活有时要保持必要的隔离,特别是精神上的超然。法官还必须以其宽大的胸怀和坚韧的毅力承受各种各样的批评,尽力以其独立的人格、高尚的职业道德、精良的职业能力和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不能怨天尤人,更不能以自己的好恶和感情用事,滥用手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这次省委政法委规定的“六条禁令”,这是对政法干部的一次革命,请大家严格遵守,违者必将重责。
5、深化法院文化建设,重在创建三型法院。即:创建学习型、团结型、创新型法院。在有些人看来,法院的任务就是案件审判,案件的质量上去了,其他工作自然就能搞好,还有的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是无用的、“务虚”的东西。把法院文化建设当成一项政治任务看待,没有与文化联系上。还有些人认为法院文化就是搞些娱乐活动,唱唱跳跳,打球比赛,联欢旅游。法院工作要做好,必须靠内在的群体认同,靠一种内在的文化理念支撑。文化之于制度,就好比灵魂之于肉体,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化协调、匹配,制度或者徒有其表,或者在实践中变形走样,优秀的法院文化有助于法院制度的贯彻,有助于改革的深化,它能使法院的各项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它能保证机构正常、高效运转,顺利完成各项审判任务,从而实现他律到自律的转变。我们要以最近开通的岳阳法院网为载体,大力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的建设,努力培养良好的法院精神和文化氛围,坚持正确的法院文化导向。
6、深化制度建设,重在完善四个机制。恩格斯说过:“科学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我认为,我们抓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也是一样,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怎样才能做到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呢?这就要靠制度,依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完善业绩考评制度、落实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队伍管理体制四个方面,这是我们今后加强制度建设的重点。这四个方面有些我们已经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一些机制,如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业绩考评、队伍管理,但是还要调研、总结、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我们要加强研究,要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理顺法院内部的人事关系。
同志们,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仅是一项学习教育活动,更是一项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狠抓措施落实、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利用这个载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