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她时刻在呼唤人民法院“高效”、“公正”,呼唤高素质的人民法官来完成这一光荣使命。我们也深刻地体会到:法官晋升和“公正与效率”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规范法官晋升,确保人民法院走向司法公正,是摆在我们所有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
一、用人机制的不规范性必然引发司法不公,造成人民法院效率低落。
建国五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为贤原则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运用各项审判职能,为国家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作出了巨大贡献。人民群众有目共睹,有口皆碑。但一些地方法院因用人不当而出现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不容忽视。
(1)边犯罪边提拔现象。1998年8月7日《中国青年报》披露的赵永库、钟乃听受贿案,就是其中一例。钟乃听在任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期问,数次受贿、索贿。1992年上半年,广西梧州市外经贸公司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宗经济纠纷案的判决。钟乃听在执行该案后,两次向该公司索贿、受贿共40万元。另外,于1992年8月12日向深圳市纺织品公司和中创公司索要现金3万元和1万元。后来却提升到该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岗位,即98年被捕前所任职务。
(2)投机钻营者愈来愈红现象。纵观中国历史,历朝历代都有善于投机钻营,观言察色,随机应变,投主子所好者。这些奸臣能够在朝中当权,甚至一手遮天,指鹿为马。人民法院干警中,不学无术,善于投机钻营的人被领导赏识、重用的也不乏其人。这些人确实有他们的长处,对上点头哈腰,懂味,讲义气,够朋友,就是舍得花本,什么事摆得平,什么目的达得到。对下威风凛凛,气派十足。给人以错觉:人民法官是冷峻的,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然而,得到某种暗示后,“懂味”的当事人就会看到他们的另外一副嘴脸,得到打点,他们就比谁都笑得开心,比谁都容易亲近,自然而然地将法律的天平无原则地向你倾斜,因为他们借此获得了上升的经济基础、通向“进步”的绿卡。因此,他们这样循环往复,晋升机会就越来越多,理所当然会愈来愈红。
(3)脚踏实地者晋升无门现象。事物是一分为二的,人民法官绝大多数是公正无私、脚踏实地的。评为劳模、先进的,仅仅只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忠于职守、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高大形象为人民群众所敬仰;他们洁身自好,威武不屈、富贵不淫、贫贱不移的高尚品质为当事人普遍称颂;他们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审判、执行业务,硕果累累;他们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坚持用事实说话,用法律判案,不刻意迎合“长官”意志而轻易改变观点、亵渎法律;他们脚踏实地积极向上,愤恨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职位,渴望公平竞争,公平晋升。当然,他们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他们有不密切联系领导的事实,有功高自傲、自视清高、轻视领导之嫌,还有不听话、不懂味、不识时务的感觉。从而,好法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重用,甚至遭受排挤。
上述三种现象,说怪不怪,有其一定的因果关系。那就是法院人事制度存在残缺性,用人机制的不规范性,“长官意志”的随意性,用人监管机制的虚无性。这样造成好法官情绪低落,愤愤不平,人心浮动,办事、办案效率低落,司法不公也随之而来。
二、切实规范晋升机制
法官晋升机制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有效规范,尤其要进一步完善,在切合实际上加以创新。关于法官晋升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人民法院组织法》(1986年)、《法官法》(1995)、《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协助党委管理法院干部的办法》(1984年)、《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1996年)、《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1986年),等等。在人民法院实际工作中,应当得到正确的估价、人民大众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纵观上述法律、法规,在新中国人民法院发展史上,指明了正确的发展方向,抽象地、原则地规范了法官晋升机会,但操作上仍有空子可钻,有待完善。首先,均未具体涉及法官晋升,也没有实施细则专门规范法官晋升,更没有规范法官晋升的单项法律、法规。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一个十分突出的严重缺陷。于是,法官晋升无规矩可言,无法可依,具有主观随意性,给了掌管法官升迁大权的人借机捞一把的运作空间和机会。这个权力的失控,造成符合晋升条件的法官不能正常晋升,无法律约束,无法状告;造成不符合晋升条件的法官超前晋升,也无法指责其违反了法官晋升法律、法规的任何条款。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性,也反映出晋升法官的一些漏洞。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个条款就没有强调审判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从乡(镇)党委书记提升到县级人民法院院长岗位,从县委书记提升到中级法院院长岗位,几乎成了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职级的一般途径。然而这些院长相当一部分没有法律专业水平,存在外行领导内行,瞎指挥、滥用行政命令的现象较为普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从区(乡)党委书记提拔到湘阴县法院院岗位的刘绍明就是一个很好的反面典型。他不顾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反对,强行指派办案人员违反法律程序改判几起不应改判的刑事案件,以致自己被免职、被判刑。虽然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有法律专业知识”款项有了进步,但是没有就人民院院长人选应当具备法律专业学历、经历作进一步的、具体的规定。而且,《法官法》第十二条只对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提出了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明确规定,只字未提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公开考试规定,因此,少数不具备审判人员资格的比法院院长低一个行政级别的党政领导干部仍然可以升任到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岗位。
法院机构改革对广大法官而言,既是挑战,又是机会。建议各级法院利用机构改革的良机,切实拟定法官竞争上岗的硬指标,德、能、勤、绩的具体要求。法官的晋升条件要明确规定法学本科为法官的最低学历,鼓励法官刻苦钻研科学理论,取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调研成果突出,荣获市级或省级以上法学论文奖励的,或在法学某一领域科研成果多,著书立说的,作为晋升高级法官的硬性要求。法官晋升实行公示制,就是纯洁队伍的举措,就是要使法官珍惜法官这一光荣称号。否则,公示后有人举报该拟定晋升的法官有违纪违法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不但得不到晋升,相反还要清退出法官队伍。法官定期工作每年公示一次,每三年晋升一次。法官晋职,必须在有空缺时方能自荐或由院长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公示过关后,才能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晋升院长,须经上述程序后,参加同级人大会选举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