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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法院南山法庭: 庭前主动引导 和谐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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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云法  发布时间:2009-07-20 14:58:14 打印 字号: | |
  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化解矛盾,和判决相比,调解可以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发挥法官宣传释明作用,让当事人消除误解和对抗,主动选择协调沟通,尽快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云溪法院南山法庭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将科学发展观联系实际,不断加强案件的庭前引导:即在当事人起诉之时,法官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了解纠纷成因及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引导当事人和平处理纠纷。如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今年3月20日骑助力摩托车回家,路过被告王某家门时,被其饲养的两只狗撞入助力摩托车,将原告摔伤,造成原告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十级伤残。事后原告认为被告对饲养的狗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4586.28元。这起纠纷在法庭起诉前,陆城镇派出所、司法所与当地村委会就已组织双方调解过多次,没能有效化解矛盾。于是原告向法庭起诉,法官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并没有立即立案,而是启动“三调联动”机制,再次与陆城镇派出所、司法所及当地村民调解委员会上门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在摆事实、讲法律,多方面的劝说后,被告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该法庭法官又亲自陪同被告王某上门向原告认错,请求原谅,两人最终握手言和,一场纠纷也得以顺利解决。

  今年来,该法庭在“三个至上”原则的指导下,运用在司法调解的过程中,充分融合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模式的长处,整合社会资源和司法调解方法,以有效经济快速便利解决纠纷为目标,以人民调解前置与司法即时确认相结合为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和谐解决纠纷的新路,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达82%,用实际行动积极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宗旨,让科学发展观真正融入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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