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5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蔡(甲)有期徒刑七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蔡(乙)管制二年。
被告人蔡(甲),男,小学文化,华容县幸福乡汀头村农民。被告人蔡(乙),系被告人蔡(甲)的姐姐,小学文化,湖南省南县华阁镇华红村个体户。
华容法院审理查明,从2004年10月至2007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蔡(甲)曾在其家中多次对继女戴某(女,1996年10月6日出生)实施了强奸。其中在2004年10月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蔡(甲)趁其妻子回娘家之机,爬到继女戴某的床上,将戴某的裤子全部脱掉对其实施了奸淫。在200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蔡(甲)趁妻子熟睡之机,爬上其继女戴某的床上,将戴某和自己的裤子均脱至膝盖处,然后压到戴某的身上对其实施了奸淫。后被告人蔡(甲)准备用卫生纸擦拭遗留在戴某阴部处的精液时被妻子当场发现。2007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蔡(甲)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对其进行抓捕后,逃跑至深圳。200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蔡(甲)打电话给姐姐被告人蔡(乙)要求回岳阳,后被告人蔡(乙)在明知被告人蔡(甲)系犯罪的人的情况下,仍然为被告人蔡(甲)联系住房居住帮助逃匿。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甲)在明知其继女系幼女的情况下,强行与其继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蔡(乙)在明知被告人蔡(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蔡(甲)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蔡(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乙)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