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一位大学生翻版19世纪“泰坦尼克”恋情
•全国七家媒体先后刊载,读者争相传阅
•湖南省建新农场认为该文侵犯其名誉,一场官司由此拉开
“泰坦尼克”式恋情牵着五媒体上法庭
“EverynightinMyDreamsISeeyou……”随着悠扬的《泰坦尼克号》电影主题曲在大街小巷回荡的时候,有着东方“泰坦尼克”式恋情之称的《爱的痕迹》侧通过上海、广州、海南、贵州、黑龙江、河北等省的7家全国重点期刊传向社会,人们为文中“罗丝和杰克”式的恋情在中国再现而倾倒。然而,就在人们尚沉浸在文章所营造的“泰坦尼克”式恋情中时,地处东洞庭湖北岸的湖南省建新农场(即岳阳监狱)对此文表示了强烈的抗议,而诉至法院。一场官司由此拉开序幕。
原告湖南省建新农场诉被告上海美化生活杂志社、广州黄金时代杂志社、海口现代青年杂志社、贵州青年时代杂志社、海南特区时报社及作者高子川名誉侵权一案,经一审判决,5媒体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0月8日,岳阳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下达了终审民事判决。
至此,一场历时1年之久,司法行政机关状告文章作者与5家杂志、报刊名誉侵权案,经过一段沸沸扬扬的讼战后尘埃落定。
“泰坦尼克”式恋情惹了祸
1999年3月的一天,湖南省建新农场(又名岳阳监狱)一名狱警从邮局报刊杂志另售店购得由黑龙江省妇联主办的《妇女之友》杂志,发现其中一篇署名高子川,题为《一位女警官和男囚徒的生死之恋》的文章。该文叙述了建新农场一位女副监狱长姚欣与一男囚犯王志刚的生死恋情。文章描写王志刚刑满释放后,因98年洪水来临,他留下来陪姚欣巡守大堤时,大堤溃决,王志刚把生的希望留给了姚欣,自己却被洪水卷走的动人爱情故事。该干警看后感到莫名其妙,认为该文捏造事实,抵毁了湖南省建新农场,即向农场办公室负责人作了汇报。
湖南省建新农场办公室负责人看了这篇文章,拍案而起,马上电话告知在场的领导。
湖南省建新农场会议室,场领导认真阅读了此文,无不义愤,认为该文侮辱了人民警察形象,给农场声誉造成了极坏影响。会议当即决定:安排专人扩大寻找范围,看是否还有其它杂志、报刊登载,对刊登了该文的杂志、报刊分别发函,告知事情真相,限定时间拿出处理意见,在原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将处理情况回函农场。
几天以后,寻找杂志、报刊的同志陆续反馈情况给湖南省建新农场办公室,除《妇女之友》外,还有《美化生活》、《黄金时代》、《现代青年》、《青年时代》、《特区时报》、《青春岁月》等杂志、报刊,分别以《一位女警官和她囚徒男友的生死恋》、《他从天堂为我采来赴约的花朵》、《女狱长与男囚徒的生死之恋》(以下均称为《爱的痕迹》)为题,刊发了这篇纯属子虚乌有的“罗丝和杰克”式的恋情。
“泰坦尼克”式恋情被如此众多的媒体刊登,令湖南省建新农场领导非常愕然,在干警中引起强烈反响:我们农场从来没有任命过女副监狱长,怎么会发生女副监狱长与男囚徒在监狱里恋爱的事呢?而且纪律也不允许啊!这不是玷污我们农场和干警的形像吗?
湖南省建新农场的上级部门要求查明文章事实真相及其原因,监狱系统有关单位均打电话询问此事。
湖南省建新农场只好向所有关注此文的单位和同志回答:本农场既没有叫“姚欣”的女副监狱长,也不存在文中所述囚犯“王志刚”,事实上农场历史上也没有发生所谓的女副监狱长与男囚犯的生死之恋,98年抗洪抢险我们浴血奋战80多个日日夜夜,大堤无一处因洪水而决堤……。
“泰坦尼克”式恋情玩媒体
《爱的痕迹》(主标题)记一位女警官和她囚徒男友的生死之恋(副标题)是湖南省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电会二班学生高子川于1998年暑假结束返校时,在火车上认识的一名自称是记者的人给他讲述的事故,然后,进行精心加工而成的“惊天地、泣鬼神”的爱情文章。
文章的开头是这样的。
“建新农场地处风光秀丽的东洞庭湖北岸,人口仅1万多。很久以来,它就是场狱合一的特殊建制。然而就是在这样特殊的地方,却发生了一个女副监狱长和一个男囚徒生死恋情的故事。去年9月,笔者在建新农场采访了女主人公姚欣。……”
文章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建新农场女副监狱长姚欣与一个叫王志刚的男囚徒从小青梅竹马,生活在汩罗江畔,当年幼的王志刚的父亲失事身亡,家庭的厄运降临时,家境富裕的姚欣鼓励并资助王志刚完成了中学学业,两人经过努力,双双考上大学。随后,两人萌生恋情。王志刚大学毕业后辞职下海,很快当上了深圳某大公司总经理,但好运不长,在一次与外国人做生意时,公司被外国人骗走3000万元巨款,王志刚因此被判刑4年,押回原籍岳阳建新农场服刑。姚欣从警校毕业后,在长沙当了—名警察,“96年春天,因工作关系,我(指姚欣)担任了岳阳建新农场的副监狱长……。”一次偶然的机会,姚欣碰上了思念很久,但一直没有音讯却在此服刑的王志刚。姚欣并不嫌弃,爱心依旧,用自己的满腔真情去感化他,鼓励他认真改造。王志刚在姚欣的真情感动下,认真改造,“因他(指王志刚)在狱中表现好,不断地被减刑,而我们的关系一如既往地好了起来,我们甚至商定,他一出狱我们就结婚!”
1998年7月,王志刚提前释放,但在这时,百年不遇的洪水骤然降临到建新农场,“……至7月底,建新农场已几乎成了一片泽国,所有的干警和服刑人员全部都上了大堤,而我(指姚欣)却分管巡查西大堤的任务……”。“7月26日凌晨2点,……志刚打着手电筒陪我巡查大堤……,刚走到大堤中段,身后就传来了‘轰’的一声沉闷的巨响,……。大堤决口了!”“我们拉着手拼命向前跑,可怎么也比不上洪水的速度。只一会儿,水就包围了我们,很快淹到了脖子。我不会游泳,志刚拉着我拼命向前游去。我们一会儿沉下,又一会儿浮上来。原来的道路已被水冲得没有—点痕迹,我们就这样盲目地游着,只是他的速度越来越慢,我明显地感到他已经精疲力竭了。四周一片漆黑,洪水还在肆无忌惮地咆哮着,我第一次感到了死亡的恐惧。”“过了一会儿,我们突然发现前面的水面上隐约有一棵小树,虽不清晰,可它却同样点燃了我们的生命之光,我们奋力向它靠拢。就在快要接近他时,志刚喘着气对我说:‘欣儿,我不行了……你快抓住它!’然后他猛地把我向前一推。借着水势,我一下子抓住了那棵小小的生命之树。就在我回过头,伸出手想把他拉过来的时候,水面上却没有他的人影,只有那凶猛的洪水在耳边轰鸣着……”
高子川惟恐媒体不信,在文章的结尾处特意加了一个附记;“到笔者发稿时,获知姚欣遵照王志刚生前的愿望,已经卖掉了深圳的新房,将所得款项50万元全部捐给了他所在家乡的屈子小学。”更为荒唐的是,高子川竟随文附上自己和同学的照片寄给众媒体。
众媒体收到该文,编辑们认为《爱的痕迹》一文叙述的故事,从正面描写女主角与男主角在少年时代青梅竹马的纯真的爱,成年后,踏上社会并取得卓越成就的男主角,由于偶然地疏忽,走进监狱,而一个偶然的机会,使离散多年后的女主角在狱中与男主角互相以截然不同的身份再次重逢,重新唤起了彼此间沉重的感受和炽热的爱意,最后双方约定在男主角出狱时喜结良缘。文章基调健康,内容积极向上,赞美了青年一代真挚的爱情,讴歌了献身社会的崇高壮举。编辑们对文章倍感亲切,故在采用该作品时,未加以审查核实,仅将标题按各自思路作了改动。为隆重推出该文,众媒体或在篇首,或在重要位置以不同的标题刊发了这篇文章。有的媒体为使读者深信不疑,随文配发了高子川提供的男女主人公照片,在照片旁边还特别注明“工作余暇的姚欣”,“王志刚和姚欣的同学们在长沙,后排左一为王志刚”。可是,众媒体万万没有想到,就是这个“真实”得不能再真实的故事,竟惹来了一场麻烦。
协 商 未 果
《美化生活》、《黄金时间》、《现代青年》、《青年时代》、《特区时报》、《妇女之友》、《青春岁月》等7家杂志报刊或为国内公开发行或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杂志、报刊,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爱的痕迹》一文发表、转载半年多来,岳阳建新农场女副监狱长与男囚犯的恋情和98年大堤溃决的消息不径而走,在社会上广为传播,有关单位、个人来电、来信询问湖南省建新农场此事。
湖南省建新农场认为:这一节外生枝,使湖南省建新农场蒙受了不白之冤,给其名誉和荣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侮辱和玷污了监狱人民警察的形象。
为洗清自己为此所背的“黑锅”,1999年8月25日,湖南省建新农场在岳阳楼区公证处监督下先后分别向众媒体发函,指出《爱的痕迹》一文严重失实,应严肃处理,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在9月15日前给予回复。
青年时代杂志社总编室在9月上旬的总编办公会上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作出了处理意见:《爱的痕迹》一文是虚构的文艺作品,不存在对事实的核实问题;与作者联系查核一下所写人事是否与特定的人事有关;如该文确有侵害湖南省建新农场名誉权问题,再回复对方,可于当年12期作出补救措施的字处理。总编室按作者高子川在原稿上提供的电话多次联系未果。其它几家媒体认为该文是虚构的文学故事,杂志、报刊只负责审查文章的政治性和思想性,且该文通篇字里行间没有侵犯湖南省建新农场的名誉权,故对湖南省建新农场发函不予理采。
1999年9月28日,湖南省建新农场决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除《妇女之友趴《青春岁月》两家杂志社以外的另5家媒体与作者高子川告上了法庭,要求6被告共同赔偿250万元精神损失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法 庭 聚 焦
岳阳市君山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先后3次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一些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第一个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文章一开头就介绍了建新农场(原告)特殊的地理位置、人口状况和单位性质等基本情况。从这里可以看出,文章把故事定格在人们熟知的特定场所。此后,该文以作者亲自采访的笔调而成,“去年9月,笔者在建新农场采访了女主人公姚欣……”,“96年春天,我担任了岳阳建新农场的副监狱长……”,“到7月底……”,“7月26日凌晨点……”,“到笔者发稿时获知…”并配发了男女主人的照片。从这里可以看出,该文属采访文章,就文学体裁来说应当是报告文学,其真实性对读者来说是毫无疑问的。特别是文章记叙到“因他在狱中表现好,他被不断地减刑,而我们的关系一如既往地好了起来,我们甚至商定,他一出狱我们就结婚!”、“……身后就传来了‘轰’的一声沉闷的巨响,……大堤决口了!”这是对原告湖南省新建农场干警最严重的侮辱;对原告湖南省建新农场1998年抗洪抢险80多今日日夜夜的浴血奋战,终于保住大堤,且无一人伤亡的重大成绩,取得了抗洪救灾胜利的肆意歪曲和诽谤。这些,说明被告对原告名誉和荣誉权的侵权。
被告高子川认为:此文是由听来的故事加工整理而成,但文中的许多地点、人名、场景、情节都是虚构的,当时根本不知道有一个建新农场,不知道会造成这么大的影响,特向原告道歉,并希望能得到谅解。
众媒体认为:该文只是一篇虚构的讴歌年青一代纯真爱情,颂扬人间真善美的动人故事,杂志、报刊登载时无需核实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原告认为其名誉、荣誉受到损害,不能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行为表现为侮辱、诽谤、中伤等,关键还要看其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文章刊出后湖南省建新农场的社会评价并末因此而降低,事实上原告现在仍是司法部98抗洪先进单位。原告所称的受到侵害,只是自身的主观感受。
第二个焦点是:原告湖南省建新农场作为一个法人单位,是否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众媒体认为:不论该文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均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原告作为一个法人组织,不可能、象自然人一样有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无从谈起。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只明确具体规定了只有公民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法人组织却没有规定,其立法用意相当明确,即法人组织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则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带来了精神痛苦。该文在众媒体刊登后,上级部门领导要求严肃处理此事,本省兄弟单位及外省有关单位纷纷来电来函表示关切,一此不明真相的社会人士来信询问原告处是否有干警与囚犯恋爱的事情,在98年特大洪灾到来之际是否溃堤?此事闹得沸沸扬扬,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名誉。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委托省文联对文章体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作者以对女主人公姚欣亲自采访的笔触,时空清晰地报告了地处风光秀丽的东洞庭湖北岸的建新农场,这个场狱合一特殊建制里的女副狱长与男囚徒的生死恋情,并且配有照片,真实可感,当为报告文学文体。即使文中人物、事情均属虚构,所采用体裁亦是“报告文学”。
一审六被告败诉
1999年12月24日,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所有被告宣判时均未到庭。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湖南省建新农场,又名岳阳监狱,是狱场合一建制,因在岳阳市境内人们习惯称为岳阳建新农场或建新农场。被告所写、刊登的文章开头所指单位名称、地理位置、人口状况和单位建制真实。文中描写的女副监狱长“姚欣”,与囚犯“王志刚”在监管场所的恋爱情节和原告1998年因洪水大堤渍决等为不实内容,客观上贬抵了原告和监狱干警的名誉与形象,抵毁了原告1998年抗洪救灾取得全面胜利的荣誉,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众媒体对文章真实性未进行审查核实即予以刊发,使原告的名誉在刊物发行范围内遭受侵害,并造成原告社会评价在公众中的降低,导致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结果的发生,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在原告致函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限定期间内,既不复函,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放任侵权结果的扩大,主观上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间接故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高子川作为岳阳市汨罗籍的成年人,且为大学在校学生,应当知道原告的客观存在,其为赚取稿费,猎奇和制造轰动效应,违背了报告文学作品应恪守其真实性的要求,故意捏造事实,编造假报告文学作品,主观上已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是酿成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应负引起纠纷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众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相同版面刊登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声明。同时,还判令6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合计11858元,律师代理费81600元,赔偿精神损害费共计42万元。
众媒体收到判决书后,均不服,以:湖南省建新农场不应是本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该文体裁作出错误认定;程序不合法;法人提起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等为由,提出上诉。
湖南省建新农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5媒体的上诉。
二审再论高低
2000年6月8日,岳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上诉人众媒体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建新农场就上诉人提出的4条上诉理由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驳。
上诉的第一个理由: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上诉人众媒体认为:该文是一篇虚构的文学故事,文中的岳阳建新农场仅仅是一个地名,文中始终没有提到被上诉人湖南省建新农场,被上诉人仅因作者虚拟文中单位与其有“建新农场”四字纯属偶然的巧合,便自动对号入座,并以文中所述故事和人物在湖南省建新农场并不存在为由,诉上诉人侵害其名誉权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不能向一审法院提供“岳阳建新农场”的合法身份,故被上诉人湖南省建新农场不具备起诉的合法主体资格。
被上诉人湖南省建新农场认为:上诉人认为“岳阳建新农场”或“建新农场”不是湖南省建新农场,显然属于胡搅蛮缠。《爱的痕迹》一开头即指明了建新农场,且地处在东洞庭湖北岸,为场狱合一的狱政机关,稍有文化头脑的人,即可看出,此建新农场即是湖南省建新农场。
上诉的第二个理由:文章体裁鉴定人资格太低。
上诉人众媒体认为:一审法院委托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爱的痕迹》进行鉴定,资格太低,况且与被上诉人同系湖南省直属单位,可能影响其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被上诉人湖南省建新农场认为:一审法院正是考虑到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才舍近求远,委托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该文进行了鉴定。且上诉人却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爱的痕迹》文的体裁非报告文学,故一审法院当然可以采纳其鉴定意见。
上诉的第三个理由是:程序不合法。
上诉人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出版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编辑出版单位发表的作品如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采取刊登声明的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拒绝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才认定侵权,相应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上诉人没有经过该程序,即提起诉讼,显然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以信函的方式告知上诉人“爱的痕迹”明显侵权后,上诉人收到信函,不仅没有回复,更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上诉人理所当然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诉的第四个理由是:法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上诉人认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只适用于公民即自然人,而对法人名誉权的损害,不存在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上诉人认为:《民法通则》第101、120条规定了法人享有名誉权,且不容侵犯,法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两条的赔偿损失当然应该包括非物质的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高子川为引起轰动效应撰写的《爱的痕迹》一文,以建新农场为描写对象编造了建新农场一女副监狱长“姚欣”与犯人“王志刚”的恋情发展故事以及建农场1998年因洪水而决堤等不实内容,客观上损害和贬低了新农场的名誉与形象,使其因1998年抗洪抢险取得全面胜利,所获得的荣誉受损,构成对建新农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美化生活杂志社、黄金时代杂志社、现代青年杂志社、青春岁月杂志社、特区时报社对高子川的稿件未尽审查核实义务即予以发表,使广大读者产生了建新农场有一女副监狱长与犯人谈恋爱以及1998年抗洪抢险中倒了大堤的印象,致其在社会公众中的评价降低,侵害了建新农场的名誉权。特则是当建新农场致函5媒体要求其消除影响后,5媒体拒不刊登声明,亦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使其侵害行为处于一种继续状态,鉴此,5媒体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5媒体要求对高子川文章的体裁重新进行鉴定,因该文体裁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无必然联系,本院不予采纳。建新农场要求高子川及5媒体赔偿其精神损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定5媒体及作者高子川构成名誉侵权正确。上诉人5媒体提出原审判令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无法律依据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由5媒体与高子川赔偿建新农场为解决纠纷所支出的费用人民币工1858元和本院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1600元,共计63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