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专门寻找游客进行抢劫犯罪活动的雷盛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9年4月20日至28日期间,雷盛桥持刀到临湘市五尖山森林公园、长安石咀村水塔处,采取刀砍、捆绑、威胁等手段共抢劫6次,抢得现金2300余元、手机5部(价值2450元)。在抢劫过程中,致3人轻微伤,1人轻伤。他作案的主要特点是:
白天作案,胆大妄为。黄盛桥作案均在白天进行,且一人作案。这说明,犯罪分子一是胆大妄国,极其猖獗;二是犯罪分子利用了人们觉得大白天安全、放松了警惕性的心理,从而容易达到其目的。如:2009年4月20日中午12时许,雷盛桥到五尖山森林公园“英模亭”地段,遇游客苏某、张某便找她们“借点钱用”,遭到拒绝后,雷盛桥便抽出随身携带的刀架在张某的脖子,威逼2人交出钱物,令她们将鞋带解下,把她们的双手反绑于身后,并砍下藤条将她们的双脚捆住,威胁她们半个小时才能下山,否则用砍死她们。2009年4月22日上午11时许,雷盛桥到五尖山森林公园“致远亭”地段,遇游客廖某、廖某某带小孩在此处,雷盛桥持刀以“不将钱全部交出就砍死你们”相威胁,抢得现金1200余元及手机2部、小灵通1部。
持械行凶,心狠手辣。雷盛桥每次作案,均携带砍刀等凶器,受害人稍有不从,他就行凶伤人,并且威胁受害人。如:2009年4月27日上午10月30分许,雷盛桥到五尖山森林公园“风坳里”地段,遇游客詹某、黄某、刘某在此处,雷盛桥找他们“借点钱用”,当遭到拒绝后,雷盛桥持刀砍了刘某右腿1刀。见此,詹某给了200元,刘某给了10元。雷盛桥又看中了黄某的包,黄不肯时,雷盛桥打黄某的耳光致其滚入坡下10多米。2009年4月28日下午5时许,雷盛桥到长安石咀村水塔处,遇游客郭某,葛某时持刀威逼郭某将东西全部交出,遭到拒绝后,雷盛桥持刀对郭乱砍,1刀砍在郭的左臂处;在抢葛手机时,因葛反抗将葛推入坡下数米。此次抢劫中,致郭轻伤,葛轻微伤。
法院认为,雷盛桥多次抢劫财物和在抢劫过程中致伤多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依法严惩。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