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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人原来是劫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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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美娥  发布时间:2009-08-12 17:10:32 打印 字号: | |
  2009年8月6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闾小辉(另案处理)以租车为名,分别在本市桃林镇、横铺乡以刀威胁、相逼驾驶员,致使被害人无法开车,使司机在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交出钱财。数额虽小,但危害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及单独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且能自愿认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湘市法院
责任编辑:姚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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