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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其盛 :精细管理 求真务实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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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院审判监督庭 庭长 刘其盛  发布时间:2009-08-17 10:18:44 打印 字号: | |
  2009年来,审判监督庭围绕“公正与亲民”的工作主题,按照院党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拓宽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把“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贯穿到审判监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精细管理,确保主题活动有序开展

  多年的审判工作使我们认识到要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首先必须在思想教育上下功夫,在廉政建设上下功夫,在制度规范上下功夫,使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向管理要公正,抓管理促亲民,使主题活动得以基本保障。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队伍素质。保持周一例会制的优良传统,及时传达上级精神,总结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互相交流办案心得。同时,利用周一例会,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注重学习充电,强调谋事创业,把整个学习实践活动与实现年初工作目标相结合,与提升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工作相结合,突出“学习”和“实践”两大主题,着力强化干警的责任意思、民本意识、公正意识,保障“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顺利开展。

  强化廉政意识,提高防腐能力。再审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因此有的当事人在这个程序中花费力气托人找关系,企图与法官拉近距离,企图靠请吃请喝拉拢法官。面对这些诱惑和考验,我庭要求全体干警要警钟常鸣,防微杜渐,特别是在参加全市法院警示教育会后,我庭以“用他人的教训警醒自己”为题召开座谈会,大家一致认为作为被党和人民赋予权力的法官,应做到“权重不移公仆心”,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要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

  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我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狠抓案件质量,注重制度创新,注重规范办案,在审判工作中逐步确立了一套以维护公正为根本、以保障质量为中心、以提高效率为切入点的特色办案流程。在法定审理限内,提出“六个十天”规定,即除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经院审委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外,其余各类再审案件从收案之日起,必须十天内排期,十天内开庭,十天内合议,十天内出文书,十天内送达,十天内装卷归档。各合议庭凡按上述规定审结案件的,每案奖励100元;超法定审限结案且不能说明超审限理由的,每案罚款100元。“六个十天”的规定充分调动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有效控制了办案时限,从而使办案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求真务实,确保主题活动取得实效

  我们把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衡量主题活动得以实现的最终目标,以保民生、求稳定、促和谐作为检验主题活动取得实效的最高标准,力求做到体察民情知民心,为民服务赢民心,帮民解忧暖民心。

  现场开庭,普法教育进千家。为拉近法官与群众间的距离,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帮助群众直观地了解法律,我们将法庭开在了水果市场、搬到了平江山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塑造了公正、亲民、睿智的法官形象。在审理李群雄与凌志鲜果商贸有限公司借用协议纠纷一案时,我们在水果市场现场开庭,中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数十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到庭观摩,旁听群众多达五十余人。在审理单军民与凌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时,考虑到凌芳正处于哺乳期且小孩生病住院,我们决定到其居住地平江县瓮江镇清潭村开庭。开庭当日,当地一百余人观看了庭审全过程。庭审时,我们反复强调邻里和睦关系的重要性,引起了围观群众的共鸣,甚至有人提出愿意分担赔偿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深受感染,当庭调解、当场交付。

  法外施情,情系弱势暖人心。“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应重点突出“为民亲民”。在审判过程中,我们注重换位思考,多站在当事人特别是弱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做到春风化雨,以德感人,以理服人。我们审理的湖南岳阳小港国家粮食储备库与智障患者范志升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一、二审判决均判处小港粮库补偿范志升6000元。小港粮库不服,提出再审。经审查,我们发现小港粮库的申诉确有道理,可依法改判。但是,范志升不仅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家庭条件特别困难,为了讨要保险金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改判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相反,小港粮库象范志升这样的临聘人员很多,判决补偿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连锁反应。经过慎重考虑,合议庭在开庭当天有针对性地强化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适时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范志升认可其与小港粮库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小港粮库则补偿范志升8000元,比原一、二审判决多补偿了2000元。现金交付后,我们担心范志升将钱弄丢,特地将8000元现金存入银行,将存折交于其,为其支付50元路费,安排的士送其回家。本案在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处理,既避免了企业今后发生类似纠纷,又对范志升给予了适当的补偿,双方互利双赢。我们审理的鲁茂林与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岳阳市瑞安爆破有限公司以及陈学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2年3月25日,鲁茂林在放学途中捡到金属管一根,误以为是“热得快”接通电源后发生爆炸,炸伤其头面部,左眼植入义眼。因事发半年前路桥公司、瑞安公司在该地段施工,鲁茂林便将他们一并告到法院。本案一审判决瑞安公司承担近8万元的赔偿责任,路桥公司、陈学明负连带责任。鲁茂林、路桥公司、瑞安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鲁茂林的损害后果与路桥公司、瑞安公司施工没有因果关系,驳回了鲁茂林的诉讼请求。鲁茂林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开庭后,合议庭一致认为鲁茂林是否系雷管致伤不能确定,即使是雷管致伤也不能证明该雷管系当时施工时的雷管,理当维持二审判决。但是,为了抚慰这个伤残的孩子,给这个贫困的家庭送去温暖,合议庭没有简单下判,而是分头做化解工作,一边做鲁茂林的工作,让他们理性地认识到自己证据不充分,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另一边与瑞安公司、路桥公司、陈学明进行协商,希望他们从构建社会和谐出发,站在同情和理谅的角度,援助对方。由于瑞安公司、陈学明自身较为困难,所以我们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路桥公司。为了尽快促进调解,主管院长、庭长亲自找路桥公司的领导谈、诉讼代理人谈。经过几轮协商,路桥公司终于被我们的诚意打动,愿意补偿两万元。鲁茂林也在拿到两万元补偿款后撤回申诉。

  因势利导,耐心细致促调解。今年,我们把调解作为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的重要措施,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寻找解决问题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地促使当事人和解。截止今年七月,我庭成功调解并当场兑现、即时清洁9案。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与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锋芒相对,互不相让,合议庭虽然尽了最大的努力,但双方并没有调解的意思。庭审后,刘其盛庭长和承办法官通过归纳庭审查明的事实,让他们明白是非;通过释法析理,让他们分清责任。之后,还多次和双方的总经理、董事长电话谈、庭里谈、现场谈、周日谈,最终促成本案当场兑现16万元工程款。在审理兰虹等人与赵义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兰虹等人要求赵义云赔偿因房屋卷闸门断裂导致兰虹之夫张力死亡所致损失29万元。华容县法院一审判赔3万元后,兰虹向有关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家庭导报》刊发文章支持兰虹。后一审法院再审该案,判令赵义云赔偿兰虹等人损失13万元。赵义云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双方争议大,积怨深,互不让步。因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死者系兰虹等人主张的因卷闸门断裂致死,且死者在死亡六天入土后,其亲属才提出索赔,现场已被破坏,死因无法确定。合议庭研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赵义云负主要责任证据不足,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刘其盛庭长和合议庭到华容县法院交换意见后,意识到根本解决问题的途径只有调解。为此,合议庭先后两次到现场查看,掌握第一手证据,通过多种渠道召集双方当事人做协调沟通工作。在第二次赶到华容协调时,双方当事人仍不让步,见面即以拳脚相逼,庭长和合议庭苦口婆心劝解,对双方宣讲法律,辨别是非,经过六个多小时的努力,终于打动双方,达成由赵义云赔偿兰虹7.5万元的协议。为趁热打铁,合议庭紧急制作调解书后,不顾天气严寒,在寒风中主持执行工作确保赔偿款全部兑现。

  减刑假释,阳光听证受称赞。除了在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体现“公正与亲民”外,我们还将该主题活动延伸到了减刑假释工作中。今年3月,我们邀请院纪检监察的领导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对听证活动的诸环节进行现场监督,让听证活动在阳光下运行。6月,我们又邀请2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对岳阳监狱107名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2名人民陪审员从社会与家庭、法律与亲情等方面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感化。纪检监察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听证,既保证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与公正,又有利于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这一做法得到了岳阳监狱以及本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了服刑犯人的热烈欢迎。
来源:中院审判监督庭
责任编辑:中院审判监督庭 庭长 刘其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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