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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积极、及时执行,半月化解积怨
——记城陵矶法庭执行一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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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泽民、梁本  发布时间:2009-08-17 10:50:10 打印 字号: | |
  日前, 邱某将自己的车辆从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领走。一宗历时近一年的积怨,通过城陵矶法庭的审理与执行,得以部分化解。

  袁某系湖南省岳阳县人。2008年6月份,袁某组织人力、资金在湖北省阳新县开办矾矿厂。邱某为湖北省人,系矿石运输经营户。邱某将其从事运输经营的车辆挂靠在湖北省某运输公司。袁某在湖北省阳新县开办矾矿厂期间,即聘请邱某为其矾矿厂运输矿石。

  2008年9月份,袁某以邱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袁某赶出湖北省阳新县矾矿厂,造成袁某巨额损失为由,纠集人员将邱某途径湖南岳阳运送矿石的一辆货车强行扣押,并将该车藏匿。后邱某向相关职能部分反映车辆问题,袁某同时也向相关部门反映其投资损失问题,因双方积怨极深,未果。邱某即于2008年11月份以其挂靠的湖北某运输公司为原告,以袁某为被告诉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袁某返还被扣押的车辆并赔偿损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遂依法判令袁某返还扣押的车辆并赔偿损失。上述判决生效后,袁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邱某于2009年5月份以湖北某运输公司名义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后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城陵矶法庭具体承办。

城陵矶法庭接收此执行案后,了解到袁某长年在外经营。法庭执行人员即要求邱某密切注意袁某动向,如有准确消息立即告知执行人员。2009年6月1日晚,法庭执行人员得知袁某刚从江西回来。次日一早,庭长张泽民与全庭人员前往湖南省岳阳县袁某家中,将正在睡觉的袁某堵在家中。法庭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及来意后,袁某及其妻子对法庭工作人员极其反感。经工作人员解释后,袁某及其妻子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但袁某及其妻子表示自己被邱某害得倾家荡产,邱某的车辆已被拆卖,并扬言要再抢邱某一辆货车以弥补其损失。加之其亲友的煸动,使得袁某及其妻子情绪极其激动,言语更为嚣张。执行人员经研究后决定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再单独传唤袁某。临走前,执行员李跃辉向袁某陈明利害关系,告诫其不要以身试法。

  2009年6月4日下午,袁某应法庭传唤来到法院办公室。承办人李跃辉告知袁某其在湖北投资亏损与其扣押车辆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在湖北投资所产生的亏损不能通采取非法扣押车辆来予以弥补,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告诫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袁某更进一步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给其两天时间考虑。

  2009年6月6日,正值周六,袁某电话告知承办人李跃辉车辆并未转卖,并告知车辆藏匿在岳阳县新开乡许家垅村其亲戚许某家中,并表示如邱某对其在湖北阳新县开办矾矿厂投资损失进行象征性赔付的前提下,同意将该车由法院予以扣押。次日上午,法庭庭长张泽民安排执行力量,驱车前往车辆藏匿地点,对车况进行了解,对车辆状况及位置进行现场确认,并对袁某再一次进行法制教育,严正声明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没有条件可讲,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免除履行义务。经过依法、有理、有节的教育,袁某表示同意将车交给法院。之后,又与袁某确定交车的具体事宜,并一再交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

  2009年6月9日,执行员李跃辉与法警一道再度前往藏匿地点执行被扣车辆,许某以车辆压坏了其房屋前坏为由,阻碍执行工作,索要高额赔偿,执行人员又与未在执行现场的袁某电话联系,通过袁某与许某沟通,最终,许某放弃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当日晚,执行人员将上述车辆扣押至岳阳楼区法院。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邱某将上述车辆从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领走。

  在这此执行案件中,城陵矶法庭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针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状况,及时抓住有利的执行时机,积极采取相应的工作对策与执行措施,趁热打铁,以较为经济的司法成本,顺利地执结了此案。
来源:楼区法院城陵矶法庭
责任编辑:张泽民、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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