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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本立:谁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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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本立  发布时间:2009-08-25 08:10: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从有关媒体上看到,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最近联合制订下发了《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以本省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中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由省高院指定被告人工作地以外的其他中级法院审理;以基层法院内设机构副职以上工作人员和中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案件,一律由省高院指定被告人工作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中级法院管辖,由该中院再指定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以基层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指定本辖区被告人工作地以外的基层法院审理,必要时也可由省高院指定其他地区法院管辖。

  看到这一消息,作为从事了多年审判工作的我,感慨颇多,归纳却只有两字--悲哀。

  报道称:“为确保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最近联合制订下发了《关于……通知》”。果真如此吗?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除了外国人犯罪的以外,从来都不是以人、以职业为标准进行划分。而是以案件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国籍、影响大小确定级别管辖;以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这些都是十分明了的。虽然同时弹性规定了指定管辖,但绝不包括不分青红皂白可以自行规定某些案件一律指定异地管辖。这一由地方作出的规定实则是对法律的剪径。

  关于回避制度,法律亦有明确规定。它是关于法官(含陪审员、书记员等,下同)个人因法定事由不得参与某一案件的审理的制度。法院工作人员犯罪一律异地审理,回避的不是某一法官或者某一些法官,而是有管辖权法院的全部法官、全部书记员等全体人员。这显然不是法官回避,而是法院回避。这不仅侵犯了有管辖权法院及法院在编人员的职责与权力,而且剥夺了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这些案件审理的权力。

  这一规定还隐含着这么一层意思,由于中国的法官(至少是浙江的法官)不能够公正审理这一部分案件,所以“为确保公正,……”才不得不规定一律异地审判。中国的法官确实值得反思,确实应当严格自律,公正准确忠实执行国家法律。但是,是否严重到了全部法官都要回避,整个法院都要回避?显然不是。这一规定,是公正的吗?!这种自认不公正,仅仅是伤害了法官吗?仅仅是伤害了法院吗?未必。它也伤害到了中国司法制度,伤害了司法权威,伤害了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声誉。赖昌星在加拿大旷日时久不能遣返,这种因素不正是其一吗。

  可悲的是,作出这一规定的正是我们法院自己。
来源: 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汪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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