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和高玉华诉湖南师范大学和刘筠科技成果权属纠纷一案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平江县人民法院(1998)平经初宇第15138号民事判决,驳回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和高玉华的起诉。至此,一起在湖南影响较大,众入高度关注的工程师状告国家工程院院士科技成果侵权纠纷案终审完毕。
初期各自为阵
我国有草鱼、鲢鱼、鳙鱼、青鱼四大家鱼,其中草鱼、鲢鱼、鳙鱼三大家鱼人工繁殖自然产卵技术已经成熟,唯有青鱼人工繁殖自然产卵受精技术为国内难题。为此,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场长高玉华、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教授刘筠,分别进行了长达二十年左右的研究在实践和理论方面均取得初步成果。
高玉华,男,58岁,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场长,高级工程师,全国农业劳动模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1964年至1982年,高玉华在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原名为平江县农科所,以下简称平江鱼种场)就对青鱼的人工繁殖自然产卵受精技术进行研究。1971年他在进行人工催产试验的基础上,人工受精繁殖青鱼试验首次获得成功,其“人工孵化青鱼”的成果被编入1972年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展览会资料选编。1973年该成果在北京参加了国家农村科技成果展览,并获湖南省科学大会奖。因人工受精技术不能促使青鱼大量繁殖,1974年,原岳阳地区计委将“青鱼人工孵化继续进行试验研究”的课题下达给了平江鱼种场。高玉华接到这一课题后,经历了几年艰苦细致的研究和实践,青鱼人工催情自然产卵受精技术终于在1979年获得了可喜的成果,有了新的重大突破。这10多年间,高玉华将其研究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取得的科研成果写成文章,先后在《光明日报》、《淡水渔业》、《湖南水产科技》、《湖南省农业科技成果选编》上发表了《把握矛盾的特殊性,揭示人工繁殖青鱼的秘密》、《青鱼人工繁殖的几点体会》、《青鱼性腺成熟与培育的关系》、《青鱼人工催情自然产卵受精的探讨及试验效果》等论文。
1980年,岳阳地区科委组织专家对平江鱼种场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技术进行了现场鉴定,结论为,青鱼人工催情自然产卵受精技术获得了成功,但受精率不高,建议今后更深入进行青鱼生殖、生理的研究,取得经验,全面鉴定推广。当年该技术获岳阳地区科技进步一等奖。
刘筠,男,68岁,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著名水产学术权威。
自1958年至1982年起,刘筠在湖南师范大学一直从事鱼类及水生经济动物的繁殖生理和育种研究,并对湖南四大家鱼进行了性腺发育的调查,在各地的池塘,湖泊取得青鱼性腺标本189号,并对取得的标本(83—189号)都从鳞化、鳍条作了年龄鉴定,对每尾鱼的性腺进行了细胞学和组织学检查,作了部分材料显微摄影,并于1975年、1976年发表了《青鱼性腺发育的研究》、《青鱼自行产卵受精的初步结果》、《应用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的类似物对鱼类催产的试验总结》等论文。
截至1982年,平江鱼种场和高玉华、湖南师范大学和刘筠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对青鱼自行产卵受精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并分别获得了初步成功和实验结果,但在实质上都未揭示出青鱼自然产卵的规律和稳定的方法。
攻关相互合作
1982年4月,省水产学会在常德召开学术论文研讨会。会议期间,平江鱼种场场长高玉华和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刘筠经省科委主管畜牧水产科研项目的蔡兆贵同志介绍相识。在有关单位和平江县科委做工作、刘筠承诺可向省科委争取到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的情况下,平江鱼种场和高玉华同意与湖南师范大学共同进行青鱼自行产卵受精技术的研究。
1982年8月,湖南省平江鱼种场与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联合向省科委出具了《青鱼自然产卵受精实验报告》、《青鱼自然产卵受精和青鲂杂交实验研究计划(1982—1985)》双方均盖了公章,并上报省科委。报告中列出了两个研究课题:一是以平江鱼种场为主,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协作的“青鱼自行产卵受精的研究”;一是以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为主的“青鲂杂交研究”。
1983年湖南省科委正式将“青鱼自行产卵受精的研究”课题立项,并以湘科宇(83)245号文件下达给双方共同承担。
研究期间,平江鱼种场和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均派出科研人员参与“青鱼自行产卵受精”技术的研究,平江鱼种场侧重于实践方面的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侧重于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经过双方四年的共同努力,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技术稳定在80%以上,达到了国家标准,该项技术研究圆满完成。
1986年初,平江鱼种场准备将青鱼自行产卵受精技术拍成电影,以便在成果鉴定时作资料使用.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提出摄制录相可节省经费,平江鱼种场表示同意。
1986年5月,湖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在平江鱼种场将青鱼自行产卵受精现场拍成录相,并将录相带带回湖南师范大学进行剪辑加工。
申报产生纠纷
1986年9月,湖南师范大学以“鱼类及水生经济动物生殖生理的研究”为题以《三角鲂精子与青鱼卵子的受精细胞学研究》、《青鱼性腺发育的研究》、《鳌性腺发育的研究》等文章及在平江鱼种场将青鱼自行产卵受精现场拍成的录相为附件向国家教委申报请奖。该研究中对青鱼研究的论述为“雌雄青鱼不易同步的原因是雄性青鱼精巢分泌的雄性激素量不足以维持雄性个体发情,以致错过交配时间,从而影响产卵和受精。经15年的研究,这个问题已经解决,雌、雄发情交配可以做到完全同步,实验结果有录相为证”。该申报获国家教委颁布的科技进步一等奖。
1986年10月,平江鱼种场在湖南师范大学发现该大学申报请奖的“鱼类及水生经济动物生殖生理的研究”用其录相作附件,并发现录相中加上了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镜头,湘江两岸外景和“湖南师范大学鱼类研究小组”的宇样,而没有署平江鱼种场的名称,平江鱼种场便拿回了原始录相带。此后,平江鱼种场多次与湖南师范大学交涉,同时向各级科技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要求湖南师范大学撤回向国家教委请奖中有关“青鱼”部分的论述。湖南省科委请示国家教委后国家教委科技管理中心,1987年6月23日致函平江鱼种场,明确答复:湖南师范大学向国家教委申报请奖的项目“鱼类及水生经济动物生殖生理的研究”纯系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在贵场所提供的已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所有文章中未找到与该项目申报材料中相同的理论论述。
1988年10月,平江鱼种场向湖南师范大学寄去青鱼自行产卵受精现场比试的挑战书,湖南师范大学未予采纳。
状告双上法庭
1988年10月,平江鱼种场以刘筠为被告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筠立即自动撤回已被国家教委授予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鱼类及水生经济动物生殖生理的研究”中有关青鱼自行产卵受精项目研究的论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此后,平江鱼种场曾三次(其中一次是以平江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书面要求省科委对青鱼自行产卵受精技术成果进行鉴定,以便向国家申请发明奖,未被采纳。省科委认为,平江鱼种场和湖南师范大学存在协作,鉴定成果必须有湖师大参加。平江鱼种场则认为课题是省科委下达给平江鱼种场,成果是其独立研究完成的,湖南师范大学未做实质性工作,因此不同意其参加鉴定。
1989年4月,省科委以湘科成字第65号文件下达给平江鱼种场,文件中写到,“青鱼自行产卵研究是以平江鱼种场为主,湖南师范大学协作取得的,主要研究人员为高玉华、刘筠,平江鱼种场必须在4月底前撤诉,以便在5月进行鉴定”。
1991年5月7日,平江鱼种场和刘筠在有关单位.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平江鱼种场和湖南师范大学申请鉴定的青鱼自行产卵受精成果是由平江鱼种场为主,湖南师范大学协作完成的,个人排名顺序,平江鱼种场的成果完成者为1、3、6,湖南师范大学的成果完成者为2、4、5。二、在成果鉴定后,平江鱼种场即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平江鱼种场法定代表人高玉华和刘筠在协议上签了宇,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系主任周青山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宇。
1991年10月19日,由平江鱼种场和湖南师范大学申请,省科委组织专家对青鱼自行产卵受精成果鉴定会在平江举行,平江鱼种场向鉴定会提供了五份技术文件资料,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提供了二份技术文件资料。
会上,省科委鉴定意见为:解决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问题,为生产之急需,该课题选题正确,设计合理,技术路线正确,资料齐全,数据可靠,完成了计划规定的任务,该项研究解决了雌鱼排卵和雄鱼排精不同步的难题,在国内首先突破了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技术难点,该项成果为国内领先水平,是我国淡水养殖的一项有价值的重要成果,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推广。鉴定后,该成果获湖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岳阳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1992年6月13日,平江鱼种场为申报发明奖,委托湖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对高玉华“青鱼人工繁殖产卵受精”的两个发明点进行查新检索,结论为:平江鱼种场为我国最早青鱼人工繁殖自然产卵受精技术研究,最早获得成功,最用于生产的单位。查新结论同时指出:本课题协作单位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在1976年亦有试验成功的报导。
1992年11月,平江鱼种场致函给原审法院,提出与刘筠的和解协议是为了让成果顺利鉴定而违心签订的,请求法院继续审理。同时,原审法院在有关部门作出决定,督促下继续审理该案。
1994年12月,平江鱼种场起草了申报发明奖的材料,申报材料中分别论述了高玉华和刘筠的发明点。高玉华的发明点是:发现了青鱼的生殖规律,发明了青鱼培养方法,发现了青鱼人工催产雌性、雄性不能同步发情交配产卵受精的原因,发明了青鱼的人工催产雌性、雄性同步发情交配产卵受精的催产办法。刘筠的发明点为:发明了发育较差青鱼的催产技术。申报材料经平江鱼种场和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研究所盖章后,由湖南省科委推荐,报国家科委申请发明奖。
1995年12月,国家科委授予“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技术”获国家发明三等奖,高玉华为第一发明人,刘筠为第二发明人。获奖后,高玉华、刘筠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1997年3月,平江鱼种场向国家科委等部门出具报告,认为青鱼自行产卵受精成果为其独立取得,刘筠的发明点为假发明点,要求撤销刘筠第二发明人资格,未得到支持。1998年3月,原审法院追加湖南师范大学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又于4月追加高玉华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一审开庭时,平江鱼种场和高玉华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确认,1991年5月7日订立的和解协议为无效民事行为,确认青鱼自行产卵受精的科技成果权属其独有,发明人为高玉华,刘筠不具本技术的发明人。由湖南师范大学和刘筠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委托平江县科技局就“发明较差青鱼的催产技术”即,(1)雌鱼在催产前一个月左右注射LRH—A有催熟提高催产率的试验效果;(2)雄鱼在催产时注射适量的丙酸睾丸素或甲基睾丸酮(附)能获得催产产卵受精效果,到湖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情报检索中心查新,通过查新得出:经与所检文献对比,委托课题的研究内容在所检文献中均在1977年至1994年已有报道。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该科技成果权争执发生在平江县鱼种场与湖南师范大学之间,刘筠不具备代表湖南师范大学签订协议的代理权,1991年5月7日,高玉华与刘筠订立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平江鱼种场和高玉华从60年代开始研究到1980年通过岳阳地区科委组织成果鉴定,其青鱼人工繁殖产卵受精技术已基本完成。1982年后,双方虽联合向省科委出具了《青鱼自然产卵受精试验报告》、《青鱼自然产卵受精和青鲂杂交实验研究计划(1982—1985)》,主要是为了获得省科委下拔的8—10万元科研经费。且双方就该技术发表的理论观点和实际的操作方法从各自开始研究到成果鉴定和申报发明奖时仍相互对立,刘筠的发明点通过查新检索不具备发明的新颖性,因此该成果不属平江鱼种场与湖南师范大学合作开发,应认定为平江县鱼种场为单独完成单位,该成果权为平江县鱼种场所有.湖南师范大学为平江鱼种场将该技术录相后产生的录相带属平江鱼种场技术成果的载体,应为平江鱼种场专有技术资料.湖南师范大学在录相中加上其校景和“湖南师范大学鱼类研究小组”宇样,而没有署上平江县鱼种场名称,且以录相带作为论文附件向国家教委请奖时,未在论文中注明平江鱼种场,使人足以认为是湖南师范大学独立取得的成果,湖南师范大学的行为构成了对平江县鱼种场科技成果权的侵犯,应承担本案侵权纠纷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一)1991年5月7日高玉华与被告刘筠订立的协议无效;(二)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科技成果权为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专有;(三)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技术发明人为高玉华,刘筠在该技术中不具备发明人资格。
一审判决后,湖南师范大学和刘筠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的研究项目计划为双方共同制订上报,省科委下达的科研任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该项目双方共同操作实施,有鉴定书和国家科委等证明材料成果应为双方共有。刘筠在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技术的发明中具备发明人资格,是二发明人。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平江县鱼种场答辩称,青鱼人繁殖自行产卵受精技术是我场自1964年开始经近20年独立研究于1982年取得重大突破的科研成果,其科技成果权属平江鱼种场专有.1982年向省科委出具的《青鱼自然产卵受精实验报告》是在刘筠讲能够在省科委每年争取8—10万元科研经费和平江县科委做工作的情况下才同意的。1991年5月7日的“协议”是平江鱼县种场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予维持。
岳阳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审判人员走访了双方单位,省科委、国家科委,且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程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的科技成果权归谁所有和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技术的发明人是谁的问题,而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属已由湖南省科委的鉴定证书和奖励证书予以确认,该项技术的发明人资格也已由国家科委的发明证书予以认可。当事人对科技成果权属的确认和发明人资格的确认有异议,应当向作出结论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而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作出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