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 审判研讨
胡 钢: 浅述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工作现状及对策
分享到:
作者: 胡 钢  发布时间:2009-09-11 10:50:36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指挥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法定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和审判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支队伍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正在显现,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技能、执法水平来适应时代的发展。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处于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第一线,其管理水平和工作现状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以保障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与效率。笔者就此提出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司法警察的职责和现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押解、看管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等八项职责。其履行职责是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但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又有警察的一般职权,是法官和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不能代替的。司法警察不隶属于法官或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是与法官或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分工不同的法院内部一个序列,至此对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内部有了更加明确的定位,其自成立以来,主要任务是服务于刑事审判工作。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司法警察的职能领域不断拓展,其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作用更加突出。

  但是,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向前推进,以及新时期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严格要求,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年龄老化,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满足和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需要的矛盾逐渐显现。在当下,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是:

  一是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体制落不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但受地方编制限制和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人员编制的需求的矛盾,一人多岗、一人多职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情况更为突出。这导致司法警察兼任不同庭室的职责岗位,在刑事案件开庭或执行案件,出现突发事件需要时,才从各个部门集中。也有直接将司法警察划归刑事审判庭、执行庭或其他部门管理,不能专司其职,编队管理流于形式;

  二是司法警察整体素质不高。表现在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匿乏;身体素质差;业务技能掌握不够。造成这种原因是:司法警察自身认识不到位,认为学不学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与其无关,只要开庭时人犯不跑自己就没事,做现成事情,导致轻视了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放松了身体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三是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由于受历史和传统因素的影响,以及一些人对司法警察的偏见认识,认为司法警察就是学历不高,工作能力不强,头脑简单的粗人,造成司法警察的地位比较低。对司法警察提拔任用少,无前途;聘任制司法警察按规定到了年龄就的退警,没保障,以工代警人员又转不了警,没奔头。司法警察队伍中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年青人想从事审判工作,不安心司法警察工作,造成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

  四是司法警察装备落后,训练经费无保障。受当地经济制约,各级法院的经费保障不同,司法警察的各项经费的多少和是否到位取决于各法院领导对法警队伍的重视与否,没有单项专列用于法警的经费,很难适应新时期下对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如笔者法院于2004年发生“5.11”被告人当庭脱逃事件(51岁老龄未授衔法警单独押解被告人穿越操坪上厕所,致使被告人脱逃。现被告人已归案)就非常典型的暴露了上述问题。首先是专司其职,编队管理流于形式,队伍年龄老化。该事件的押解法警已经超过绝对授衔年龄,未授衔,而已授衔的法警却在其他庭室,不由法警大队统一管理;其次是整体素质不高,业务技能掌握不够,在人员安排和警力派遣上违反了《押解规则》和《值庭规则》,一名犯人仅由一名法警押解,而且也未带械具。导致被告人脱逃;再次是院领导不够重视,警队建设严重滞后,没有修建固定羁押室,设施落后、不完备,也是导致被告人脱逃的重要原因。因此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现状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化而出现的,也是司法警察工作能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当前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存在问题对策初探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用人关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武装力量,在审判工作中,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押解、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急难险重”的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

  1、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培训,整章建制。采取灵活有效的学习形式,认真抓好学习教育工作,定期对学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使教育的时间、内容、人员、效果落到实处,确保做好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稳定工作。2006年本院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以来,对法警大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院党组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了极其重要的议程,按照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要求,一手抓警队教育培训,一手抓警队制度管理。在教育培训上,突出政治教育和纪律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机制,改进教育培训措施,切实打牢司法警察的政治思想基础。警队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计划表,分政治理论,时事政策,理想信念,廉政建设等专题进行了系列教育,在制度管理上,严格执行“四个不离人”,“四不一防一禁止”和押解、看管、值庭、安检、规则,并建立了法警大队队长职责,政治委员职责和法警一般职责,九项制度一一上墙,时刻警示着全体法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2、完善用人机制,建立岗位目标管理。首先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通过考核评比,竞争上岗等形式,对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司法警察及时予以转岗或解聘,这样既能保留骨干,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司法警察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其次要严格职业准入。要求基层法院领导的头脑里一定要有“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司法警察”的观念,要根据司法警察队伍的实际需要选拔人才,把好入口关,堵住不正之风,严格依照规定有计划地公开向社会招考和招录人员,优先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和警察院校的毕业生,以补充司法警察队伍的新生力量,为司法警察人员素质的稳步提高奠定基础。本院党组改变了过去进人把关不严,进队带照顾性的观念,高度重视法警队伍的素质能力,坚持把政治过硬,能力较强,业绩优秀的年轻干警充实到法警岗位上来。目前,警队平均年龄33岁,全体法警已经达到大专文化,其中本科学历6人,无论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还是能力结构上都有了极大的改善。在岗位目标管理上,制定了法警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年终对每名法警进行统一考核评定,建立了优胜劣汰机制。

  (二)加强警务装备建设

  良好的警务装备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和前提条件,是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司法警察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拉得出、打得赢,就必须有一定的武器装备作保障。随着形势不断发展和新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增置、更新装备,加快警务装备现代化建设步伐,提高现代条件下司法警察的战斗力。针对目前警务装备落后、短缺现象,基层法院领导在思想上应予以高度重视,物质上予以根本保障,要按照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的标准进行投入,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逐项解决,彻底改变警务装备落后的状况,逐步实现装备的现代化。尤其是车辆配置、通迅器材、安全检查设施必须到位,保证司法警察能正常履行职责。上级装备部门或垂直领导部门要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笔者法院自“5.11”脱逃事件以来,陆续投入法警装备建设资金近20万元,设立了标准羁押室4个,配备了专用囚车,更新了手铐、警棍、枪支、金属探测器等械具。同时大力改善安全保卫设施,在立案大厅设立了值勤台,安检门,建立起全院门禁系统,初步实现了安全保卫设施的现代化,科学化。

  (三)加强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综合业务素质

  业务技能训练经常化、规范化。司法警察训练内容多,基层法警大队工作任务繁杂,人员业务和身体素质又参差不齐,在训练时间、内容及方法上要灵活机动。在训练时间上,既可集中短期时间全训,也可抽出每周一个工作日时间训练。在训练的方法上,采取全训和轮训、分散与集中、自学与铺导相结合以及以老带新的方法进行,确保训练时间、内容落到实处。院里每年年初都制定了法警年度训练计划,组织法警经常性开展训练,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各项训练任务。

  综上所述,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建造一支高素质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是保障完成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的需要。我们应该站在全局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机遇,推进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技能过硬”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
来源: 君山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
责任编辑: 胡 钢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