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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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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阳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刘亚洲  发布时间:2009-09-14 09:25:00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兑现,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高度重视。1998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11号文件,各地党委、人大、政府和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先后采取了相关部门联动制裁的措施,开展了一系列清理执行积案的专项行动,还对少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追究了法律责任。通过这些措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执行积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形成良性循环,长期以往将有损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也有损法院的公信力。对此,我们必须认清现状、剖析原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破解执行难的综合措施和长效机制。

  一、当前执行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经调查了解,近几年来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现状有如下特点:一是结案率高而净执结率低。每年受理执行案件将近5000件,结案接近4000件,结案率将近达到了80%。例如:2007年,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收案5918件(含历年旧存1984件),执结4718件。2008年,共收执行案件5893件(含累计旧存的1137),执结4818件。但这些结案数中,一部分确属无财产可供执行,采取了终结处理的无奈之举,这种结案是暂时的,一旦可提供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真正净执结率达不到50%,一半以上的矛盾没有彻底解决。二是基层法院案件多而中级法院案件少。2007年,全市基层法院共收执行案件5047件(含旧存1942件),中院收案871件(含旧存42件),占全市总收案5918件的14.7%。2008年,全市法院收案5893件,其中基层法院收5505件,(含旧存1108件),中院收388件(含旧存29件),只占收案总数的6.5%。由于案件的执行是由一审法院负责,中院每年一审案件不多,可见大量的执行案件在基层,破解执行难的重点也在基层。三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更难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刑事案件中中级法院一审的比基层法院一审的更难执行,基层法院受理的一般是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是判决几年十几年的轻罪,而且罪犯的家属认为还有希望,愿意想办法出钱救人。中级法院受理的一般是重罪或死刑犯,按照民间的传统思维就是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有的判了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带民事部分基本上无法执行,其家庭也是妻离子散避而远之。

  二、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执行兑现上难,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案件承办人主观努力不够的原因,也有当事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的原因;既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不够的社会原因,也有法院机制脱节衔接不紧的内部原因;既有社会经济不够发达的原因,也有人们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我认为应着重从法院内部或主观上分析原因:一是程序脱节,措施滞后。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公布的《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各级各地法院经过几年改革,使立案和案件审理分开了,案件审理和执行分开了,案件立、审和审判监督分开了,这对规范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廉洁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配套措施不完善,从立案到审理和执行,有的周期过长错过了执行的最佳时期,使当事人隐匿和转移了财产。有的分工成为分家,负责立案的为审理和执行考虑较少,审理和执行对立案意图和情节衔接也不多,案件几经周折后等到执行就很难了,这是形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观念陈旧,方法呆板。最高法院要求审执分立的原则是正确的,但在实施中有的法院执行机构借审执分立之名,行揽权树威之实。过分强调审判庭和法警队不能执行案件,所有生效判决只能由执行庭(局)执行,甚至在执法过程中必备的执行公务证也只给执行机构的法官办理。这不仅削弱了其他庭室和法官的权力,也淡化了其他部门和人员对执行工作的责任意识。有的法院工作人员各人自扫庭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只求自己承办的案件不出差错,不管能否执行,也不体会当事人的苦与难,使审判、财产调查与执行工作形成了“两张皮”。这些“重官、重权”的观念和本位主义思想不加以克服,就不可能有全局的、为民的、灵活的执行工作思维,这是制约执行工作的又一原因。三是机制不全,环境影响。近几年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净执结率在50%左右,还有接近50%的案件中除10%属于企业保运转,社会保稳定的特殊情况只能分期分批执行外,30%多的执行案件属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些无履行能力案件中一部分是确有特殊困难,还一部分是属于隐藏转移了财产而有意赖帐。执行难而这两种情况属于最难,恰恰针对这两种情况的机制不全。例如:被执行人是从法律上认定应该受到惩罚的人,但他又没有财产接受处罚,而申请人往往是受害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说更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否则判决就失去了意义。这种补偿从哪里来?缺少司法救助机制和司法救助基金。另一种情节是针对隐匿转移财产的“老赖”,除当事人即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外,其它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取证、相关部门的协助调查等,制约机制缺乏,对“老赖”的惩处无力。这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只有深刻剖析这些原因,才能为破解“执行难”找到突破口。

  三、破解“执行难”的初浅探索

  执行,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生效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再公正的判决也实现不了公正。可见执行是决定最后结果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还关系到化解矛盾、实现公正、促进和谐,甚至关系到党和政府以及法院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政权的巩固。因此,执行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探索实现公正、服务人民的新思路、新措施。一是建立风险告之和财产保全的新前沿。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确定立案时,立案庭应对财产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当事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立案庭查证不到有什么财产时,立案后的风险要告诉当事人,并签署承担风险的承诺书。如当事人提供了财产,立案庭查证属实,即立刻实行财产保全。将财产保全的职权归属于立案庭,而且配齐专门的人员负责查证财产、实施诉讼保全。二是完善审、执分立和有分有合的新机制。对涉及诉讼标的大、社会反响大和集团诉讼以及有评估、拍卖等事项的复杂案件,审理与执行应该分立;在案件审理中不能达成调解、裁判后督促两次以上不能自动履行的,应该交执行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各企业和城区的案件应由执行部门负责,而且纪检监察加强监督。自然人之间的案件,各乡村的案件,特别是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应该自审自执,减少诉讼环节和当事人的诉累,以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为前提,纪检监察要及时掌握自审自执案件当事人的反映,及时查处违纪问题。三是完善司法救助机构,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人民法院应报告当地政法委员会组织协调,完善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相关部门参与的司法救助组织机构,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政府财政拨付与公、检、法自筹相结合,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没收的赃款赃物收入(除职务犯罪中收缴上交国库外),全部随案移交到人民法院,案件审结后与罚金一并存入司法救助基金,用于对受害人的司法救助。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受害人人财两空确有困难的,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四是法院内部应建立大执行的工作格局。要教育全体干警,法院办案就像农民收粮食、工人出产品一样,无论前面付出多少艰辛,只有结果才是硬道理,粮食收成好、产品质量高、案件能兑现才是结果。因此,每个程序和环节都是为结果服务的,必须明确目标,形成共识,在思想上建立起大执行的意识。再就是绩效考评、工作指标的制定,都要将执行或者是否有利于执行纳入考核评比的内容,真正从机制、制度上促进大执行格局的形成。我相信,如果从上述四个方面探索和落实,全市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定能得到成功破解。
来源: 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 岳阳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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