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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事故六年官司 一朝调结各方宽心
---岳阳中院民三庭成功调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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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春汉  发布时间:2009-09-15 10:59:12 打印 字号: | |
  9月14日上午,岳阳中院门前鞭炮齐鸣,鼓乐声声。一个中年汉子带着几个亲友,敲锣打鼓地给该院副院长廖迪文送上一面“促进社会和谐沥心血,关注弱势群体赢民心”的锦旗,给民三庭庭长孔剑送上一面“巧用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又创佳绩”的锦旗,再三表示感谢之情。中年汉子叫程前进,六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使老程的儿子程响严重受伤并成为植物人,老程为了获得赔偿,代替儿子打了六年官司。2009年9月7日,在廖院长亲自参与和指导下,在多方配合下,经过一百多次的苦心调解,岳阳中级法院民三庭终于成功调处了程响与立大公司、公交公司、许乐意、游华斌、张玉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程响获得立大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20万元。

                             两场行政官司

  2003年6月18日22时20分许,程响骑摩托车带着一个朋行驶到岳阳市八字门亚华市场路段时,与张玉燕驾驶湘F04362号32路大客车相挂后,与许乐意逆向停放在路边的湘F41213号在货车相撞,程响和他的朋友都不同程度受伤。这次事故后,程响就成为了植物人,一直没有苏醒过来。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玉燕负事故主要责任,许乐意负事故次要责任,程响负事故次要责任。公交公司不服,向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2003年9月1日,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原责任认定。后公交公司向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第0307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岳阳楼区法院以(2004)楼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以(2005)岳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公交公司的起诉。

                         艰难地第一次赔偿诉讼

  程响向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提起第一次民事赔偿诉讼,岳阳楼区法院于2004年2月24日作出(2003)楼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程响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于2004年7月27日作出(2004)岳中民三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游华斌、立大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岳阳中院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岳中民再终字第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岳阳楼区法院查明:湘F04362号大客车的所有人为公交公司,该车营运线路为32路。公交公司将该线路租赁给立大公司经营,每月每台车收取2500元租金,立大公司承租32路线后,将湘F04362号大客车出租给游华斌经营。该院于2005年4月8日作出(2004)岳楼民重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现有医学水平,对于程响何时苏醒及需要治疗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程响的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更符合公平原则,判决:一、程响的医疗费418594元、误工费3024元、残疾赔偿金110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92元、交通费4612.5元、住宿费1408元、营养费3948.8元、残疾用具及其他必要用品费1300.5元、亲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5573元、前期护理费19 480元、后期护理费1572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760458元,由张玉燕赔偿70%即 532321元,立大公司和游华斌负责垫付,减去已付的265000元,立大公司、游华斌还应垫付267321元;许乐意赔偿15%即114069元,减去已付的20000元,还应赔偿94069元;其余15%由程响自负;二、公交公司对张玉燕、立大公司、游华斌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程响的其他诉讼请求。立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岳中民再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岳阳楼区法院(2004)岳楼民重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立大公司、公交公司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湘高法民监字第78号民事裁定,指令岳阳中院再审。岳阳中院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2006)岳中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该院(2005)岳中民再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立大公司、公交公司仍不服,再次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法院于2006年9月23日作出(2006)湘高法民监字第5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提审。湖南省高级法院认为,程响的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更符合公平原则,并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湘高法民再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岳阳中院(2006)岳中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

                       曲折地第二次民事赔偿诉讼

  程响根据湖南省高级法院生效判决,于2007年11月26日就后续赔偿问题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交公司、立大公司、许乐意连带赔偿后续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6640.9元。岳阳楼区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楼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立大公司、公交公司不服上诉。岳阳中院于2008年6月3日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楼民重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立大公司、公交公司仍不服上诉。

岳阳中院于2009年3月立案受理该二审案件后,发现公交公司、立大公司与程响就程响的后续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重审程序是否违法、程响能否另行主张护理费、公交公司和立大公司应否与许乐意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问题发生严重分歧。

                           百折不挠的调解

  程前进提出根据医嘱,程响必须更换颅内导流管,要求尽快处理。但是公交公司、立大公司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都无法直接通知参加诉讼,而公交公司、立大公司又坚决要求开庭。程前进认为公交公司、立大公司是故意拖延时间,为了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的问题,双方剑拔弩张。

  合议庭认为,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只是例外情况,公交公司、立大公司要求开庭审理是他们的诉讼权利,案件应该公告送达后再开庭。但是程前进提出的程响要换颅内导流管的事情必须解决,否则如果矛盾激化,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合议庭找公交公司、立大公司负责人做工作,要求他们先拿出部分钱给程响换颅内导流管,其他事情等开庭审理后一并处理。公交公司、立大公司认为程响一而再,再而三起诉要求赔偿,要求作一次性了结,不同意再先拿钱出来。合议庭把情况向庭长孔剑、主管副院长廖迪文作了汇报。廖迪文副院长认为这是一个契机,指示民三庭争取各方支持,做好安抚和调解工作。随后,廖院长、孔庭长带领审判长柳春龙前往看望了程响。

  开庭审理后,程前进一天两轮分别打电话给审判长柳春龙、民三庭庭长孔剑、主管副院长廖迪文,催促结案,并多次讲要把程响送到中级法院、市委市政府。审判长柳春龙压下除开庭以外的所有其他工作,并放弃公休假,通过反复做工作,程前进终于了解到中级法院的良苦用心,情绪稍微缓和,并同意通过法院调解一次性了结所有民事赔偿问题,但开口要300万元。而通过初步了解,公交公司、立大公司只同意赔60万元。

  合议庭认为双方分歧太大,但廖院长指出,该案只有调解结案,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就这样,合议庭在庭长孔剑带领下,克服畏难情绪,充分调动两级法院的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坚持不懈、百折不挠的做双方的工作,一步步缩小了双方的差距。通过前前后后百余次背靠背的耐心调解,终于促使程前进与公交公司、立大公司自愿于2009年9月7日达成了由立大公司一次性赔偿程响自2005年4月8日起的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不含先予执行的15万元),在三年内分四次付清的调解协议,并由公交公司对次承担连带责任。调解协议还确认:前述款项付清后,立大公司、公交公司与程响之间再无其他纠纷;立大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民再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向游华斌、张玉燕、许乐意另行追偿。

  9月8日,立大公司经理粟国凉来到岳阳中院民三庭办公室签收民事调解书,终于长出了一口气。程前进从主审法官柳春龙手中接过首批赔偿款40万元现金支票后,长期紧蹙的眉头终于松开了,脸上还隐约地露出了微笑。老程紧紧拉着廖院长和孔庭长的手,一再说:太谢谢你们了,过两天我一定要送两面锦旗来!于是,发生了开头描述的感人一幕。
来源: 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 甘春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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