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便民立案
1、各法院设立立案咨询专线电话。各人民法庭应向辖区群众公布值班法官和联系电话,发放便民联系卡,提供全天侯立案服务。
2、各法院在醒目位置公布受案条件、收费标准、诉讼流程、诉讼风险告知、司法救助等内容。
3、各法院在立案大厅设导诉员,做好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帮助联络办案人员、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
4、当事人可通过邮寄、传真、互联网等方式与人民法院联系办理立案手续,实行远程立案。
5、重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因住院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应邀提供上门立案服务。
6、采取“收案—审查—立案”一站式立案方式,除特殊情况需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外,一般案件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有条件调解的,要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7、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见义勇为人员请求补偿赔偿的案件一律不预交诉讼费。
8、设立退费备用金。依法应当退费的,应当及时退费,数额较大的最迟不超过两天。
9、在立案大厅为当事人提供座椅、老花镜、纸、笔、饮用水、一次性水杯等服务。
二、便民信访
10、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把“来访”当“来客”,做到来信封封有回复,来访个个有接待,投诉件件有处理。
11、坚持和完善院长信访接待制度。每周星期一上午必须有一名院领导在信访室值班接访。
12、实施判后答疑和申诉答疑制度。当事人对裁判有不理解的,必须由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疑;对当事人的申诉,必须由承办法官书面提出答复意见。
13、坚持个案回访和涉诉信访公开听证制度。对重大信访案件定期或不定期的到社区、村组走访当事人,必要时就地举行公开听证。
三、便民诉讼
14、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对“三农”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和见义勇为人员请求补偿赔偿的案件,对涉及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和老人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15、应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安排开庭。
16、推行“假日法庭”、“夜间法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正常工作日出庭的,可安排在假日、夜间开庭,方便群众诉讼。
17、针对涉及老年人、残疾人、病患者和边远地区当事人的案件,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做到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调解,就地执行。
18、尽量缩短诉讼时间。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外,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19、庭审语言和裁判文书用语,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规范,尽量让当事人能看得懂、听得懂。
四、便民旁听
20、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应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旁听案件庭审,并征询审理意见。
21、对在当地有影响、受到特别关注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当地开庭或到当地公开宣判,庭审后宣判前可征询市民代表意见。对重大案件开庭推行网上直播,方便群众旁听。
22、裁判文书应当公开。各人民法院要公布裁判文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便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查阅了解。
五、便民执行
23、当事人申请执行各类案件,不预交申请执行费。
24、人民法庭实行审执分立不分离。凡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均由法庭负责执行。重大疑难执行案件,法庭可联合执行、可申请本院执行局派员加强执行。不得要求群众向县(市、区)法院执行局另行申请执行。尽可能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腿、少找一个人、少费一点心、少花一分钱。
25、资产评估拍卖一律以抽签或摇珠方式决定中介机构,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26、执行到位的财、物,应在十日内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需评估拍卖的应抓紧兑现。
27、建立司法救助金制度。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大对受害人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