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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书: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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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中书、周四平、李平江  发布时间:2009-09-18 08:40:22 打印 字号: | |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次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它有利于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确保司法民主、公开、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施情况。笔者对岳阳市法院系统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了调研,深感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还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亟待加强。

一、 现 状

  1、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仍然存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陪审员在执

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通过调查了解,在实际陪审时,部分人民陪审员有时往往只参与合议庭审理部分,很少参与庭前或庭后调解等其他诉讼程序,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陪审员的价值。还有的陪审员在开庭和合议过程中由于担心业务不熟不敢发言,人民陪审员出现了“聋子的耳朵—摆设”的状况。

  2、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不够。

  从调查中了解,基层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遴选的人民陪审员整体上是过硬的,但实际陪审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不多,从05年至09年,从被调查的基层法院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到8%,其中陪审员最少有的4年只参审1件,有的甚至没参审1件。这样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就不能发挥,失去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3、人民陪审员管理有待加强。

  通过走访发现人民陪员的培训不及时,有的陪审员只是初任时在省里统一集中培训了一次,以后就再也没有培训了,且在法院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和落实具体负责人,在工作上、思想上的想法没有地方讲,有的法院通知参加陪审往往是各个业务庭,各自为战,有时几年都没人通知。致使陪审作用得不到发挥,陪审效果落不到实处;据调查,部分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更换不及时,因工作异动不能参加陪审的,因地域原因不能参加陪审的,因其它原因不能参加陪审的,有的法院没有及时更换。

  4、人民陪审员待遇有待提高。

  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他们待遇很低,而且没有保障,他们平时要买法律书籍自学,参加业务学习都要自费。参加陪审活动,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也没有保障,有时还要受到一些当事人的威胁,让他们感到当人民陪审员既光荣又艰辛,还寒酸,酸甜苦辣无人理。

二、原  因

  1、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不健全。

  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为组织信得过,所在单位用得上的骨干,在参加陪审活动中反映存在单位业务与审判活动之间的冲突;如有一名人民陪审员由于在外做生意,法院只通知他一次,由于在外不能参加,法院几年来没有通知过他,四年多来他也就没参加过一次陪审活动。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利业务,加之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认识不够,造成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审判活动被扣发待遇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影响到个人的评先晋级,而法院仅能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纠正意见,缺乏相关法律作为保障,势必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出现“陪而不审”,甚至不愿参审的情况。

  2、一些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理解不够。

  个别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没有自己的审判人员用起来顺手。由于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有时由于人民陪审员业务水平差异,但有时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会推翻审判员的正确意见,一旦出现差错案件又要受到追究,而人民陪审员都是有“责任豁免权”,审判人员不愿“代人受过”。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参加庭审,从而延误诉讼时效,影响了审判员的当庭宣判率,结案同期,结案率等绩效考评。

  3、人民陪审员自身的原因。

  法院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连审判员都感到知识更新太快,不认真学习就难以适应新形势对审判工作的要求,而人民陪审员任命与任命法官比较相对容易,一般都不是法律专业毕业,且岗前的培训时间所培训深度不够,上岗后继续学习难以保证,还由于本职工作影响,往往造成在陪审中走过场,合议走形式,审后无观点的现状。现在法官都是提出走精英化道路,而人民陪审员往往是民商事、刑事、行政一齐上,什么都能应付,什么都不太懂。只能敷衍了事,把人民陪审员变成一个过工仔,挣一份工资。

三、建  议

  1、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

  对全国人大常务会通过的《决定》认真组织学习,首先组织内部法官学习,统一法官的思想认识。其次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它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又是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利用他们的所长,可以化解许多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他们中出现的好人好事,要及时宣传报道,总结提高。要在法院网上开辟人民陪审员专栏。

  2、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

  已遴选的人民陪审员要定期进行考核,对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胜任的要给予免职,因工作异动,地域原因等不能继续担任人民陪员的,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组成专门班子,做好增选工作,将一些政治素质硬、业务素质强,本人愿意又具备条件的优秀人才严格按照选任程序选准选好人民满意的人民陪审员。

  3、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培训、奖励由政治部负责管理,平时参加具体审判活动由审管办负责,并在审管办设一个人民陪审员专门的办公室,由审管办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业务进行具体安排,进行动态管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确定一名优秀的陪审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协助审管办参与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备《人民法院报》、《湖南审判》等法律书籍。凡是上级法院组织的视频培训应邀请人民陪审员一起参加,对他们的业务知识要根据各自特长有针对性分民事、刑事、行政进行分类因人而异选择参加审判活动,有侧重地进行各自专业审判业务培训,要把他们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力量的一部分,要高度重视这支审判队伍,要对他们从认识上、工作上、生活上进行关心,加强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他们的待遇要争取纳入同级政府财政的预算,对他们的人身安全建立保障机制,可参加社会保险。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中书、周四平、李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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