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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绳拌摩托 持刀再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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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立安  发布时间:2009-09-25 08:28: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被告人湛志鹏、余开放、湛昆、孟东四人以绳绊倒摩托车为手段,并持刀进行抢劫,分别被汨罗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25日晚10时许,王志刚(在逃)纠集被告人湛志鹏、余开放、湛昆、孟东骑两台摩托车来到汨罗市屈子祠镇屈原村境内汨罗江大堤上,王志刚提出实施抢劫,并要湛志鹏、余开放骑摩托一同到自己家拿来一把砍刀、一根尼龙绳、一把铁锤返回大堤,准备由余开放、湛昆、孟东拉绳子拦下摩托车,王志刚拿铁锤、湛志鹏拿砍刀实施抢劫。等了一段时间后抢劫未果,于是五人骑车向凤凰山方向走,来到屈原村西头大堤上,其间王志刚拿的铁锤被丢失。当晚11时许,屈原村村民郑某、杨某夫妇骑一辆豪爵锐星女式摩托车经过此处时,由余开放、孟东一头,王志刚、湛志鹏、湛昆一头将绳子拉起,将被害人所骑的摩托车拌倒,王志刚、湛志鹏、湛昆控制被害人郑某,王志刚从湛志鹏手中拿过砍刀,用刀背在郑某肩部砍了一刀;余开放、孟东控制被害人杨某。郑某见状将自己的手机和身上的近100元现金交给了湛志鹏,杨某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孟东,王志刚还抢得郑某的摩托车,与四被告人逃离现场。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将被抢的财物返还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湛志鹏、余开放、湛昆、孟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湛昆、孟东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分别判决被告人湛志鹏、余开放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湛昆、孟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 陶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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