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 法官论坛
李 银: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审理实务探析
分享到:
作者:李 银  发布时间:2009-10-12 10:34:14 打印 字号: | |
  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纠纷的解决依赖相关民事纠纷的解决;在民事诉讼中,民事纠纷的解决可能依赖于相关的行政问题的有效性,或者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民事纠纷事实的认定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起着决定性意义。目前,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大量涌现,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涉及领域日益广泛,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其重要性越发凸显。如何妥善处理好这类纠纷,是一个理论和实务上均值得探讨的问题。当今由于法律的欠缺,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而这些分歧又导致了法院判决结果的不一,本文拟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现状及种类进行分析,希望能为人民法院更好的审理此类案件,理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维护司法统一,在实现诉讼经济,诉讼效率的同时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一、 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立法规定不明确,审判依据难寻找

  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与民事交叉问题的规定不很明确,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没有相关的规定。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中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2、 司法指导不一致,审判思路难统一

  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领域、针对不

同的问题司法解释、司法批复、答复的意见并不相同,乃至互相冲突,导致在审判实践中行政、民事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民事基础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效力等问题认识不一致。有的民事法官倾向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有绝对的证明力,是民事审判处理相关民事争议必须采纳的证据,如当事人有异议,必须首先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法官则认为应具体分析具体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不能一概构成民事审判的前提问题。而对于行政诉讼中的民事基础行为,行政审判无权审查,应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 审理过程不顺畅,法律权利难实现

  当出现行政、民事交叉案件时,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但是,有的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没有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出现一个案件往往久拖不决,并且裁判结果互相矛盾,隐入一而再,再而三的审理怪圈中,导致一个案件,却几经周折,重复诉讼,循环诉讼,审理周期过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过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司法权威也是非常不利。

   二、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立案受理处理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属于不同诉讼范畴,因此,在处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问题时,必须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受理审查工作。

  1.当事人对民事争议提起诉讼前和诉讼中,对与民事争议有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对与民事争议相关的行政行为一般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其审查范围和强度与行政诉讼中审查完全不同所致。在司法实践中,在民事审判中有的仅审查有无该行政行为,不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的对行政行为作为证据,既不否定,也不采用,采取置至不理的态度。即使在行政诉讼中,出现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予以采信,但是民事判决却不能因此而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从而出现该违法行政行为仍然继续有效的问题。在民事判决后,当事人也会因为该行政行为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有效地监督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前或民事诉讼中,与对民事争议相关的可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已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审查后予以认定,且作出的民事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如果当事人对该争议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0项规定,诉讼标的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判决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且,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不仅是为生效判决的内容所羁束,也包括为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所羁束。

  3.在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竟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未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虽然通过民事诉讼,但是生效民事判决未判决民事侵权人赔偿该混合侵权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者虽然判决民事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民事判决无法执行的,当事人以侵权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由于违法行政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交织在一起,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是民事侵权行为,但是行政侵权又是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是造成损害的外部条件,它与民事侵权行为竟合才构成事实上的损害。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对民事侵权损害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也可以对行政损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是,如果民事损害侵权赔偿判决已认定当事人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该全部损害且判决予以赔偿,则国家赔偿责任应当因生效民事判决的认定和判决结果而免责。

  三、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类型的审理处理

  1.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交叉案件时,应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予以处理

  从民事角度看,人民法院审理的交叉案件几乎涵盖了绝大部分案件类型,其中道路交通、医疗工伤事故、劳动争议、房地产等领域,由于涉及责任认定与权属确认等行政行为,所以是行政与民事交叉的重点领域。此类交叉案件通常出现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因为民事争议而引发的,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只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而使得民事争议案件更为复杂。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以相关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但行政行为并非民事争议的诉讼标的,却影响民事争议的裁判结果。此时,当事人因为民事争议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 在诉讼中又会因为案件事实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在房屋产权纠纷案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据以主张产权的房地产权证的效力提出异议,在这个民事案件中,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房屋的产权,行政机关颁发房地产权证的效力不是诉讼的标的,但是,在一方当事人对房地产权证的效力提出异议时要解决房屋产权纠纷,必须先解决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构成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在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时,由于民事诉讼因受到行政诉讼的影响,民事诉讼不宜继续进行,而行政诉讼可以继续进行,此时就应先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行政诉讼争议,待行政判决后再恢复对民事争议的审理。

  2.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交叉案件时,应先民事后行政的程序予以处理

  以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不但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涉及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不在少数。此类交叉案件通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它是因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诉讼形式,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同时存在,行政争议是诉讼的核心,但民事争议又是行政争议要解决的先决问题,行政争议案件的解决以相关民事争议解决为前提,但民事争议并非行政争议的诉讼标的,却影响行政争议的裁判结果。此时,当事人因为行政争议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诉讼中又会因为案件事实涉及到民事争议而需要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民事争议的解决是行政诉讼条件,此时,应该先审理民事争议,然后再解决行政争议。比如,男甲与女乙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男甲的名字。2005年5 月男甲将房屋以50万元卖给了某丙,双方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事后某丙向房屋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房屋管理部门以该房屋为男甲和女乙共有为由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某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屋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给予办理过户登记,法院受理后,女乙申请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共有人,不同意出卖房屋,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男甲与某丙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民事诉讼。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是房屋管理部门应否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因此,为慎重起见,先解决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再解决是否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先解决民事争议,再处理行政争议才比较合适。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发生相关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时,民事问题的解决又确实可以成为行政争议的条件时,应注意人民法院内部不同审判业务庭室之间的协调,从而有利于理顺两个诉讼关系,及时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讼累。如果暂缓解决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效率,可以让民事诉讼先行,然后再解决行政诉讼。

3.民事与行政争议并重且存在法律、事实关联,但裁判结果互不影响的案件,行政、民事可一并处理

  此类交叉案件是由于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对独立,一类争议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对另一类争议的处理结果,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案件。比如,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由于行政登记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致使一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重复登记,当事人在抵押行使不能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也可能对重复登记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行政、民事一并审理,既包括以行政诉讼为主体,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也包括以民事诉讼为主体,一并审理行政争议。应该说,行政附带民事属于行政、民事一并审理中的一种方式,其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即被告对平等民事主体争议作出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为司法实践中,真正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的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王贵松主编《行政与民事交织的难题》

贺荣主编《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研究》
来源:君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 银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