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视剧《苍天》的热播,毛泽东同志关于“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的指示再次引发了对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探讨。近年来,我院不但培养了“草帽法官”罗绍铭,而且继续在提高认识、增强技能、完善机制上做文章,在案结事了、息诉止纷、和谐司法上下功夫,选准“四点”抓调解,培养出了更多的“草帽法官”。近三年来,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一直保持在80%左右,多次被省、市法院评为调解工作先进单位。2007年,我院公田人民法庭还被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把握矛盾冲突点,吃透案情多调解。
“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任何纠纷,都有成因,任何矛盾,都有焦点,俗话说“牵牛要牵牛鼻子”、“打蛇要打七寸”,法官,作为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恢复正义的使者,必须具备在复杂案情中寻找起因,在诉辩争执中发现焦点的本事。为了全面掌握案情,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我们要求所有审判人员受理案件后,首先必须深入当事人居住地或事件发生地,广泛进行社区调查,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况、经济状况及社会关系,从分析纠纷成因、讼争焦点入手,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争议焦点上存在的认识偏差,找准矛盾的冲突点,从而对症下药,着力引导双方消除误解,互谅互让,握手言欢。如2006年12月1日下午,我县柏祥镇敖家村村民孙小江酒后骑自行车途经该镇黄珍村村民黄文军家建房工地时,因口渴即前往黄文军家讨茶喝,但喝完茶后,孙小江继续前行时,推错了自行车,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由于言辞不妥,发生扭打,黄文军持械将孙小江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花去医疗费用2625元。次日,孙小江在外地务工的儿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十五人,带着凶器前往黄文军家讨说法,而黄文军则召集三十余人应对。眼看一场流血事件即将发生,双方村干部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极力进行劝阻,并报告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出动警力平息了事态,但双方均不服气,扬言随时报复。其时,年关将至,柏祥镇党委、政府领导获悉此事后,请求法庭依法处理。新墙法庭2007年1月20日受理孙小江诉黄文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当天,即派员前往黄文军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了解情况,黄文军接到法律文书后,与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围住法庭干警和警车哄闹,高喊:“法庭没事做,自来讨麻烦”、“法官会偏袒对方,不让他们走”、“这事我们自己了难,以牙还牙”。面对这种混乱局面,办案干警非常冷静,耐心做说服和教育工作,随后挨家挨户了解案发时的情况,了解到孙小江过量饮酒导致推错自行车,自己本身有错在先,错后又不道歉,反而与黄文军发生争执甚至纠扭,缺乏理性,行为偏激是导致事情的起因,双方都不认输,亲友参与是导致矛盾扩大的焦点。承办法官根据这些情况,先后二十次召集黄珍、敖家两村领导及当地年长份尊的群众代表到法庭旁听开庭,当庭督促孙小江反省自己喝酒惹祸的过错。同时教育黄文军,帮难解困、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诉人饮酒过量,推错自行车,并非故意,不应持械将孙小江打伤,经双方村支两委领导及到场的群众代表积极主动配合法庭做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愧悔难当。孙小江当场向黄文军赔礼道歉并撤回自诉,黄文军亦检讨了自己的过错并当庭支付医药费1500元,双方握手言和。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又对双方亲友参与纠纷,扩大矛盾,围堵法警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现场的镇政府和村组领导都由衷地说“年年普法,年年整顿,真不如法庭开个庭”。
二、把握利益平衡点,辩法析理巧调解。
法律就是平衡。任何法律规范,其目的都是设立、调整、恢复一定社会秩序,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与其说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如说是追求利益、心理的平衡,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职能就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官的裁判,解决矛盾是目的,平衡利益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我院规定,在保守审判机密的前提下,法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充分说明不同冲突解决机制的优势及潜在风险,说服、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尊重当事人做出的选择,合理引导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维权效果。
有这样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张桂珍现年86岁,被告龚明杰是原告的邻居, 62岁。2009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原告楼下乘凉时,被被告饲养的白狗撞倒在地,造成左三踝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各种费用近万元,经法医鉴定,后段医疗费还需7000元。纠纷发生后,被告认为狗撞人要赔偿,从来没有听说过,还说狗身上又没有写自己的名字,凭什么要赔偿,因此,对原告的要求不理不睬,甚至扬言官司打到北京去,也没有一分钱出。被告的态度激怒了原告的亲友,先后三次将86岁的原告送到被告家,声称生由被告养,死由被告葬,原告亲友再不管了,被告亲友则针锋相对,由于言语不当,双方多次发生纠扭、殴打,居委会和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在此情况下,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这样一起饲养动物致人伤害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判决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原、被告系邻居关系,简单判决,效果肯定不佳。法庭受理此案后,深入案发地进行调查,走访了所有的知情人,了解到原、被告之间不但是邻居,还是远房亲戚,其实双方都不愿意因此是伤了情谊,而且被告家确实困难,原告又相对比较富裕,原告本来也不想为难被告,认为被告没有讲亲戚情分,过于蛮横,想给他点颜色,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合议庭认为其原告的利益在于所谓的“一口气”,而被告的利益在于实在拿不出钱,只要充分照顾好双方的利益,实现双赢,有很大的调解可能。于是法官将剪辑的《人民法院报》上的案例复印后送给被告,告知饲养动物伤人饲养人应承担的责任,并告知原告的真实想法,动员被告的妻子先到医院看望原告,赔礼道歉,然后又到原告家,讲清被告的难处,并在原告家就地开庭,发动双方的亲友出面做工作,以情动人,批评被告,法官明确告知原、被告,此案如果判决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后,被告以对待长辈的最高礼节,把原告接到家里,尽心服侍,原告则原谅被告,近20000元的损失,只要被告赔偿8888元,险些引起亲友反目的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三、把握情感共鸣点,以情动人善调解。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礼教国家,礼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法律,因此,在乡土社会,礼是最高的行为规范,“和”则是礼教最高的价值标准,现代社会,这种影响仍然存在,尤其是一些涉及亲友间矛盾纠纷的案件,显得尤为突出。处理此类案件,要充分把握原、被告顾及亲情的心理特征,围绕双方的亲情展开,找准情感共鸣点,多讲伦理道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讲明“斗则两害,和则两利”的道理,宣传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岳阳县天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纠纷案件,该公司是岳阳县委、县政府2006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之一,公司的两大股东是两叔侄,其余亲友均是小股东,公司法人代表是侄子,由于两大股东及其亲友对公司管理意见不一,导致法人代表无法控制公司事务,在开发房地产3万多平方米后,公司出现内欠职工工资,外欠基建工程款,上门讨债的络绎不绝,法人代表又指挥失灵,于是一走了之,7个多月没有音讯,公司陷入瘫痪状态。叔叔便带着几十名职工,以开发环境不好为由,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堵门。县委、县政府为此成立了专门的班子,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对策。法人负气出走,公安抓人没有理由,变更法人代表更没有依据,县委、县政府为此伤透了脑筋,要求法院依法解决。叔叔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受案后我们想方设法与侄子取得联系,手机不通,法官就经常发短信给他,侄子的老家还有自动接收的传真机,法官就经常给他发传真。通过两个多月的努力,侄子终于主动与法院联系,经二次开庭,三次庭外调解,法官反复讲“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的道理,讲公司创业的艰难和辉煌的前景,经过反复做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侄子体谅叔叔风险承受能力差,但追求利益强烈的心理,自愿以1000万元收购叔叔及其亲友所有的股份,但亲友仍可在公司工作,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叔叔也体谅侄子创业的艰辛,动员亲友将收购款转为借款,支持公司发展,双反皆大欢喜,侄子有了资金,叔叔也少了风险,天成花园又呈现出一派热火朝天的景象,县委、政府对此非常满意,夸奖法院既是维稳尖兵,又是护航卫士。
四、把握息诉着力点,完善机制促和谐。
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就是社会和谐、稳定,繁荣,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必须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起点和终点,为了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我院积极在认真开展诉讼调解的同时,积极开拓调解延伸、对接、拓宽的新路子,采取“三结合两延伸”“的新方式,即努力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亲友调解的结合,做好三调联动工作;二是做好诉讼调解前移后延工作,将过去审判业务庭的调解工作向立案前移,向申诉、执行后延;三是实行四级联调,主审法官调、审判长调、庭长调,主管院长调,不断提升调解等级,不断增加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拓宽调解路子。
比如陈某海、黄某河、黄某江与被告杨某、岳阳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是我院整合调解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化解突出矛盾的一个突出例证。2007年4月26日6时,杨某雇请的司机驾驶其承包的湘F41824中型客车,从岳阳县张谷英镇驶往岳阳市,行驶至饶村中学渡槽路段时,逆向行驶与黄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对向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及搭乘的陈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损失近30万元。此次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驾驶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仅支付给陈某海、黄某河、黄某江各一万元,便不再理会,陈某海、黄某河、黄某江便将杨某的车辆扣押,双方剑拔弩张,当地村委会、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便请求法庭支持,公田法庭正、副庭长都住到村里,先后调解了20余次,不是杨某认为赔偿过高,就是陈某海、黄某河、黄某江认为偏袒了杨某,不能达成协议,最后司法所长建议向法庭起诉,法庭根据前段指导调解的情况,考虑到涉案人员多,赔偿数额大,双方矛盾激烈,在立案后,开庭前,先行调解,杨某自愿承担了陈某海上学的费用,但对其他费用拒不支付,法庭于是追加了汽车站和保险公司,开庭时又组织四方调解,汽车站认为只是挂靠关系,不肯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只愿按照农村人口进行赔偿,于是主管院长、院长都亲自做汽车站的工作,最后汽车站只同意在道义上出3万元,法院只好依法判决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站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宣判后,杨某认为汽车站不出钱她就不出,法院偏袒汽车站和保险公司,并开始上访,先后几十次到市委、市政府、市中院,采取身藏农药,睡在领导办公室,不吃不喝,焚烧案卷的手段,无理缠诉,为解决其无理缠诉,我们在执行阶段,再一次发动当地政府、村组及杨某的姐姐,各方协调,政府支持,分化瓦解,促成杨某、汽车站和保险公司各方让步,同时政府给与陈某海社会救助,妥善处理了此次纠纷。
近年来,我院虽然一直坚持法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调处纠纷,但离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还有差距,离党和人民的新要求还有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强化“调解优先”观念,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努力开创我院人民司法新局面,套用《苍天》中马锡五同志的话就是:“为了人民,就是累死也心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