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今年二十四岁的谢某是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马颈河村人,2007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与付某(已判刑)在华容县城关镇北路,由谢某驾驶摩托车、付某动手,乘正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余某不备,将余某的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事隔不久后的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又与付某、许某(在逃)来到岳阳市站前路的“中意宾馆”602号房,由付某持刀架住被害人刘某的脖子进行威胁,被告人谢某抢走被害人钱包内300元现金,随后逃离现场。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超军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谢某又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