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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尽忠诚谋发展 满怀激情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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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阳中院 院 长 杨太平  发布时间:2009-10-22 14:31:43 打印 字号: | |
  今年9月1日,市委易炼红书记在市委组织部调研座谈时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全市上下将忠诚主题教育活动践行到底,要毫无保留地忠诚于党和人民、忠诚于事业。9月17日,市委又召开大会就此进行了动员。作为审判机关,我们担负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光荣使命,应把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实践载体,争当科学发展的坚定信仰者和忠诚实践者,不断提升科学谋事干事水平。

  一、人民法院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这次我们按照市委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活动,切合人民法院的客观实际,与当前我们正在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目标是一致的,要以此为契机,充分理解和把握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打牢忠诚于党和人民、忠诚于事业的思想基础。

  1、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是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从人民法院的发展历程来看,人民法院发展壮大、审判事业与时俱进的基础是人民性。毛泽东同志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就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贯彻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完成执法任务,一方面把审判机关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借审判案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提高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延安时期以 “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与作风,深受人民群众欢迎。1943年2月3日,毛泽东为边区先进模范人物题词,其中为马锡五的题词就是: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1948年以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和解放区的不断扩大,旧政权的司法机关被摧毁、接管,解放区各级司法机关第一次统一改称“人民法院”。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并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从法律上进行了人民法官人民性的确认。其次,就审判权的来源而言,在我国,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又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来自于民,属于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就审判权的行使来看,宪法规定了审判机关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在审判权的运行方式上,我国一直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如巡回法庭、人民陪审、诉讼调解等各种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在不同时期都发挥过贴近民众的作用,人民法官的含义得到真正生动的体现。

  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官被称为“人民法官”,绝不是文字上无谓的点缀,而是深刻地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民属性。人民性是中国法院的烙印,人民司法是中国审判的优良传统。司法人民性包含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二是司法权的目的是为民所用。遵循人民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三者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人民利益至上是核心,党的事业至上是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保障。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贯彻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就是忠诚于党和人民、忠诚于事业的过程。因此,人民法官践行“两个忠诚”,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服务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也因此能够实现最彻底的公平性。我们要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就应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坚持群众路线,使司法活动贴近社会、贴近群众。我们作出判决的标准,要切合人民群众的常识性认知,通过司法过程对裁判进行具体阐释,把司法过程、结论融合成人民追求正义的载体,彰显出司法自身的价值。

  2、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是人民法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合格的法官不是终身的。大家都知道不进则退的道理,昨天的合格法官、优秀法官,今天不一定合格,更不一定优秀。只有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业务水平,不断地学习和探索,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法院队伍的现状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干警的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难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办案质量不高、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干警为民意识淡薄、作风飘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极少数干警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前不久,我们向全市200多名律师下发问卷调查,收回180份,律师提出的有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改进,如:(1)问法官在律师心中地位时,有72.09%的律师认为法官最重要的是“具有公正品质”,89.92%的律师希望法官“业务精通、刚正不阿、驾驭庭审能力强”,还有42.22%的律师认为“律师向法官行贿导致犯罪的重要责任在法官”。(2)在讲到律师对法官、法院的评价时,98.32%的律师对我国法官评价为85分以下,97.67%的律师对岳阳法官评价为85分以下,但有86.32%的律师认为中院最好。(3)在律师对法官寄语中,共收集82句,讲得很好,很有哲理,集中体现在:一是“尊重”,要求法官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律师,尊重自己;二是希望,希望法官“公正公平”;三是要求,要求法官“业务精通”;四是期待,期待法官“恪守职业道德”。特别提出了他们认为5件最不公正的案例,1件在外地,4件在本市,1件在中院,3件在基层。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引起我们重视。

  我认为当好人民法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首先,法官应有德,无德者不能当法官。德为安身立命之本,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基础。忘记了人民,就是无德的表现。法官之德就是要政治过硬、立场坚定、道德高尚,具备为民之心、亲民之举、务实之风。要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就要念念不忘“人民”二字。人民的法官,同样是人民的公仆,只有不忘人民,才能努力保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良作风,去体味人民群众的甘苦,为他们服务。当前,我们有些法官之所以高高在上、一身官气,就是在心里丢失了“人民”二字,忘记了或根本不懂得自己是人民的法官,忽视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行动上与人民的要求越来越远,让人民心寒意冷,怨声载道。其次,法官应有能,无能者当不了法官。能为安身立命之用,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行动必须。没有必备的素质,就是无能的反映。“法官之能”就是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人文知识、科技知识、社会知识,和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法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能力。就是说:既要有尽法律责任的能力,又要有尽社会责任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思想、行动上,事事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历史经验证明,我党之所以一直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戴和欢迎,就是因为有一切为了人民的“平民情结”,有一切让人民满意的执政理念,有一切使人民富康的保民能力。

  3、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应有之义。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这是新的历史时期检验政法工作成败得失的最根本标准,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法院工作是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成效如何,也应当由群众来评判,以群众满意为目标。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体体现为:最彻底的人民性、最普遍的公平性、最有效的协调性。人民群众之所以愿意把纠纷交给法院处理,无非是相信处于居中地位的法院可以作出不偏不倚的公正裁决,这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司法需求。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是冲突和对抗的,而司法的刚性裁判会加剧这种冲突和对抗,为此,司法的人民性就要求我们通过司法调解手段促进当事人冲突的和谐解决。作为人民法官,应当从司法的终极目的去考虑司法活动的价值,应着眼于社会稳定,着眼于社会和谐,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不能就案办案,而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让民众有安全感,让民众感受到社会和谐。审理刑事案件,刑罚震慑是手段,但是改造罪犯不再对抗社会是目的;审理民商事或行政案件,判决不是目的,让当事人感觉公平正义,息事宁人,化解矛盾才是目的。所以,人民法院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活动,就是要创造条件便于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监督司法、参与司法,让人民群众感觉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让公平正义深入人心,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更具有社会公信力,社会认同度进一步增强,更重要的是通过人民参与司法,使广大人民对法律树立起内心的信仰,从而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当法律的实现主要是依靠人民的内心服从来实现时,也就意味着社会已经达到了和谐与稳定,也就真正实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实现了真正的法治社会。

  二、人民法院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活动的有效措施

  人民法院要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活动,确保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深化六个建设,切实提升谋事干事水平,创新忠诚于党和人民、忠诚于事业的理念和机制。

  1、深化思想政治建设,重在弄清“六个为什么”。今年5月30日,中宣部编写了《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一书,这是我们解决好政治方向问题的重要文献,是我们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活动的思想基础。学习六个“为什么”,对我们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力量和基本的道德规范,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搞清了这些问题,我们才会在大是大非面前站得稳,才会在审判权的行使上有着清醒的头脑。

  2、深化司法能力建设,重在增强四种意识。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要适应这些新变化和新要求,不但要求我们法官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善于分析问题,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解决问题;要求法官不仅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还应是一名社会工作者,要有全方位的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司法能力。具体来讲,应增强四种意识。

  一是要增强公正意识。就是说我们办案在查明事实真相、理顺复杂的法律关系中,都要体现司法良知。司法良知是做人做法官的底线,是司法公正的精神基石,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不但要有公平、公正、正义、忠诚、信仰等司法专业良知,还应有构成法官人性基础的品质、品德、品行。如悲悯、善良、责任感和激情等。庄子曾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博弈者用瓦盆作赌注,他的技艺可以发挥得淋漓尽致;而他拿黄金作赌注,则大失水准。庄子对此总结为:“外重者内拙”,说明一个人越是看重身外之物,也就越容易迷失自己的内心。当法官不为名利所束缚的时候,其职业良知就会在审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即使是一种“直觉”,也会促进司法的公正。要用良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主观上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是善意而为,不是恶意枉为;从客观上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追究案结事了,不是结案了事。法官行使裁量权应在个案中践行公平正义,这样才会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随心所欲而不逾矩,是法官行使裁量权的至善境界。其中的“矩”既包括实体裁判规则,也包括程序裁判规则;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社会主流价值观;既包括约束法官灵魂的职业道德尺度,也包括指导法官操作的最佳裁判准则。打个比方,一个案件其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应该是“三七开”,如你判一个“五五开”,就是非不分,判一个“七三开”就黑白颠倒,标准只能控制在20%的幅度之内,这样当事人才能基本服判,才能基本满意。

  二是要增强亲民意识。《管子•形势篇》中有这样一句话:“道之纯厚,遇之有实,虽不言曰‘吾亲民’,而民亲矣。”也就是说:为官者对待人民群众,只要有纯厚的思想,多办实事,人民群众会主动地亲近他。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我们每个领导干部、每个干警都要亲民、爱民,弄清楚群众到底想什么、盼什么、争什么,真正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把群众最需要、最急迫的事抓在手上,一件一件去落实。中国的老百姓并不好斗,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到法院来打官司,他们对法院的要求也很简单,就是希望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纠纷得到及时平息。我们只有把握这一点,才能急民所需,解民之忧。去年以来,我们开展了“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社会各界评价很高,人民群众很是欢迎,效果很好,要坚持下去。在亲民的过程中,有一条措施是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的,那就是“调解优先”原则。要最大限度地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统筹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等多种方式,综合考虑法律、法理、人情、社会等多重因素,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最近,我们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岳阳市法院系统司法便民措施二十七条”,已经下发全市两级法院执行。这二十七条措施有些是我们在实践在实施,也有些是新理念、新规定,但都是结合岳阳的实际确定的,操作性强,全市两级法院要认真落实到位,切不可流于形式。如法庭实行审执分立不分离。我们要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使老百姓通过一次起诉解决审判和执行,在送达文书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即在文书生效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不得要求当事人在判决后再申请执行,更不得移交县(市、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对重大疑难案件,法庭可采取联合执行、聘请乡镇街道协助执行员配合执行、申请县(市、区)法院执行局派员加强执行等方式,真正让老百姓少跑一次腿、少找一个人、少费一点心、少花一分钱,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一站式兑现权利”。

  三是要增强大局意识。讲大局对法官来说就是要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决克服孤立办案和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服务职能。对重大敏感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处理,更要认真对待、文明司法,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周到、方法不妥当、态度不恰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是要增强效率意识。“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审判效率低、办案周期长、执行不到位。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一个单位拖垮。有的官司虽然打赢了,但由于拖的时间太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已无法弥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这显然与司法为民相悖。实践中,也有一些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以便隐匿、转移财产,故意运用马拉松式的诉讼策略(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申请延长开庭时间、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等)。法官要善于识破和制止此种诉讼不诚信行为,并运用法律智慧与勇气将整个裁判活动推向正确、快捷的轨道。另外,要特别强调调解率、当庭履行率,其目的就是要尽快实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法律实效。

  3、深化司法作风建设,重在倡导三种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干部作风不正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宗旨意识不强,二是理论和实际脱节,三是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四是政绩观不正确,五是个人主义严重,六是纪律观念淡薄。我们的队伍总的来说是好的,从近年来我们所取得的成绩、社会各界的评价以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但是,我们的队伍建设还应进一步加强,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除了胡总书记分析的几种问题我们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认为还有这么三种不好的情绪。一是重物质利益的情绪,二是轻群众观念的情绪,三是淡创新进取的情绪。之所以会产生这些情绪,归根结底是放松学习、认识模糊,失去了对党的感恩之心、对人民的亲近之情。要克服以上几种情绪,关键是要自立,要加强自我修养,力求自我完善,实现自我提高。平时的教育都是一样的,为什么有人会被人瞧不起、被社会淘汰呢?外来的教育只是催化剂,关键在自我。我们要加强自身修养,有必要经常开展定位思考、品味思考和换位思考。为此,我们应大力倡导三种精神。一是公仆精神。要实现“两个回归”:院庭领导要回归法官身份,法官要回归公仆身份。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努力把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奉献精神。要牢记肩上的重任和使命,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强化责任意识,带头落实责任制。要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把实现个人追求与实现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正确看待个人利益,正确看待个人得失,正确把握利益关系,努力实践高尚的人生价值。一定要求真务实、埋头苦干,把全部精力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用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业绩。三是创新精神。要着力提高实践能力,切实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科学谋事干事能力,不断增强应对复杂局面能力,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扎扎实实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4、深化反腐倡廉建设,重在自律一条底线。法官的底线是清白。法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也是一种寂寞的职业,更是一种风险职业。人们把法官比喻成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所以,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该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法官的言行举止要求和标准比一般公众更为严格,尽量减少社会活动,不涉及商业交易,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维护法官的中立和公正形象。我们花很大气力抓制度、抓教育、抓监督、抓查处,都是为了干警的清白。我们要学会“知足”和“知止”。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知足就是面对社会收入差异有平和的心态,对自己个人进步快慢有正确的评价。有些同志拿自己的收入和律师比,和暴发户比,和原来一起同窗共读现在却比自己收入高、职位高的同学比,越比心里越不平衡,越比越出差错。知止就是要理性认识自己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学会克制自己的物质欲望。“不以物喜,不以物悲”,形成淡泊明志、宁静致远、荣辱不惊的心态。不能因为别人不知道,不能因为事情不大而让自己轻易迈出错误的一步。在现今各种诱惑不断、社会现象纷繁复杂情况下,法官要保持一份精神上的超然独立。国外的法官,通常离群寡居,我们虽然不强求法官与世隔绝,但法官与火热的现实生活有时要保持必要的隔离,特别是精神上的超然。法官还必须以其宽大的胸怀和坚韧的毅力承受各种各样的批评,尽力以其独立的人格、高尚的职业道德、精良的职业能力和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不能怨天尤人,更不能以自己的好恶和感情用事,滥用手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

  5、深化法院文化建设,重在创建三型法院。法院要着力创建学习型、团结型、创新型法院。在有些人看来,法院的任务就是案件审判,案件的质量上去了,其他工作自然就搞好了;还有的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是无用的“务虚”,看作装饰门面,可有可无;还有些人认为法院文化就是搞些唱唱跳跳、打球比赛、联欢旅游的娱乐活动。法院工作要做好,必须靠内在的群体认同,靠一种内在的文化理念支撑。文化之于制度,就好比灵魂之于肉体,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化协调、匹配,制度或者徒有其表,或者在实践中变形走样,优秀的法院文化有助于法院制度的贯彻,有助于改革的深化,它能使法院的各项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它能保证机构正常、高效运转,顺利完成各项审判任务,从而实现他律到自律的转变。我们要以最近开通的岳阳法院网为载体,大力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的建设,努力培养良好的法院精神和文化氛围,坚持正确的法院文化导向。

  6、深化制度建设,重在完善四个机制。恩格斯说过:“科学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我们抓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也是一样,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怎样才能做到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呢?这就要靠制度,依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完善业绩考评制度、落实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队伍管理体制四个方面,这是我们今后加强制度建设的重点。这四个方面有些我们已经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一些机制,如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业绩考评、队伍管理,但是还要调研、总结、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我们要加强研究,要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理顺法院内部的人事关系。
来源: 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岳阳中院 院 长 杨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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