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彭某,男,小学文化,现住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西村二组。被告人彭某曾因盗窃被岳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劳教后的彭某并没有痛改前非,又于2001年正月的一天,与李某、黄某(二人已判刑)受刘某的邀集,一起到华容县洪山头镇东旭村刘一清家要钱。刘某和黄某将刘一清家门踢开后进屋,找刘一清要钱,刘一清讲没有钱,刘某、黄某、李某及被告人彭某拳打脚踢将刘一清打倒在地,刘一清呼叫,刘某对刘一清身上倒了一瓢冷水说:“你还不老实,老子冰死你。”被告人彭某拿一把火钳威胁刘一清说:“不拿钱出来就打死你。”刘一清说可以出去借钱。为防止刘一清逃跑,黄某找了一根绳子将刘一清双手反绑后和李某一起押着刘一清出去借钱,到同组村民刘铭顶家时,刘铭顶的儿子刘法律将绑在刘一清上的绳子割开,刘一清趁机逃脱。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闯入公民住宅采取暴力手段抢劫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劫得财物,是犯罪未遂,应当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