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7月22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邓某,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6日被华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邓某为筹钱购买毒品,以租车为名,采取持刀威胁、暴力搜身等手段,单独或结伙在湖北省石首市区和华容县城关镇抢劫作案12次,抢得现金、手机、戒指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08元。其中,被告人杨某单独作案5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448元,为主作案6次,抢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30元,被告人邓某单独抢劫作案1次,抢得现金30元,参与抢劫作案6次,抢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30元。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邓某均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