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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耀华受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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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1-05 09:53:52 打印 字号: | |
  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岳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正处级、三级警监)杨耀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耀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耀华,男,57岁,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岳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三级警监)。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0至2009年2月,被告人杨耀华在担任岳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治安工作查处等方面,收受欧国军、谢学军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5万元和两台 “诺基亚”手机(价值1.6万元)。如,2006年1月,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与临湘市公安局联合侦破了郭爱和涉嫌重大贩毒案件。郭爱和的哥哥郭爱玉为了使其弟郭爱和的案件得到从轻处理,便通过关系找到被告人杨耀华,为其弟的案件说情,后又通过被告人杨耀华出面打招呼安排会见被告人郭爱和,为表示感谢并求得关照,郭爱玉通过李群送给被告人杨耀华人民币3万元和两台价值各8千余元的“诺基亚”手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耀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耀华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如实交待了自己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认罪态度好,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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