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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浩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审被判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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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1-05 09:54: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岳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彭浩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依法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追缴其受贿所得二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浩在担任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局长兼层山安全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22万元;指使下属以虚增工程量的手段套取工程款21万元,并将其中10万元非法占有;滥用职权在工程招标中进行围标、串标,导致相关标段招投标工作无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如:2008年8月,岳阳县电力局农电总站职工袁志兵借用湖南品诚水利建筑公司资质,参加君山层山安全区围堤项目第八标段的投标,身为工程副指挥长的彭浩通过给相关评委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为其打招呼,使袁借用的公司以并列第一名入围,袁转让其竞标资格获利60万元。事后袁志兵为表示感谢,送给彭浩20万元。案发后该款项已追回。彭浩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浩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袁志兵20万元、左祥林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利用局长职务,侵占公共财产1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在担任局长期间,超越局长职权范围,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在本单位利用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国家长江防汛专项水利资金挪作他用,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浩在被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待有关犯罪事实,对其主动交待的受贿罪、贪污罪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其已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处,被告人彭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追缴其受贿所得二万元上缴国库。
来源:平江县法院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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