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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涉诉标的20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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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立春  发布时间:2009-12-09 09:22:35 打印 字号: | |
  12月7日下午,一起涉诉标的20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案经过法官近3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高兴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该案的调解,有机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盛廷荣、龚昌劲、郑金潮、陈飞均系外省人,200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建明共同投资“汨罗市医药总公司改制项目”,项目拍卖成交总价款为3470万元,原告以龚昌劲的名义于2007年12月6日向岳阳市正平拍卖有限公司先后共支付了2160万元投资款,该投资款占整个中标项目60%的份额,之后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6月17日、2008年7月16日分别签订了《确认书》和《开发合作协议书》。《确认书》第三条双方约定,买断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年的经营权,原告已支付20万元作为三年的管理费用。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原告,在项目中标前和中标后私自与周志武签订了两份协议,出售由原告龚昌劲、盛廷荣、郑金潮、陈飞与被告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明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名下11间门面及医药经营资质和已有设施设备获款1220万元,尔后也仅分配原告397万元(扣除费用后应分配64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而酿成纠纷。

  因该案涉诉标的大,四原告又都是浙江来岳阳投资的商人,加之该案的处理还将涉及诸多购房户,在汨罗影响大,处理稍有不慎可能还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其他更多诉讼的产生,必将影响汨罗的和谐稳定,也将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民一庭受理该案后,庭长田光辉高度重视,决定由本人担任审判长,安排副庭长陈军主审,并多次指示合议庭要不畏麻烦,多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尽量调结该案。因此,合议庭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并没有急于排期开庭,而是将本案的法律关系向被告解释清楚,并指出如判决原告胜诉将严重影响被告商业信誉,调解对被告明显利大于弊,遂留给了被告充分考虑的时间。同时,合议庭又针对原告系外地商人的特点,讲明了调解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省交通费等开支,又不影响原告从事的其他经营。而且兑现快,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调解对原告同样也是利大于弊。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官的析法明理,产生了同意调解的的意向。此后合议庭又多次做双方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了初步意见,12月7 日下午,合议庭抓住时机,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四原告退出合作项目,由被告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陈建明负责分期分批退还原告本金2160万元,并补偿利息损失367万元,合计2527万元的协议。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蒋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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