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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杀人案犯今日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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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 心  发布时间:2009-12-18 08:40:21 打印 字号: | |
  12月11日,岳阳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谭年威,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的曾力,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姚勇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谭年威,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洪湖市滨湖洪狮渔场一组1号。曾力,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洪湖市滨湖汉沙渔场一组18号。

  被告人姚勇良,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岳阳县柏祥镇万寿村姚家组13号。

  2007年7月12日,谭年威、曾力和董华在广东省惠州市陈江镇共同预谋,骗乘被害人李书军驾驶的出租车后,用胶带封眼嘴、胶绳捆绑手脚,将李劫持。谭年威驾驶抢来的出租车住深圳方向行使时,曾力和董华在谭年威的唆使下,用李书军的T恤衫勒李的脖子,直到李不动了才松手。后谭年威发现李书军未死,即从董华手中拿过一把匕着,对李的左胸捅两刀、右胸捅三刀,致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07年7月22日,谭年威指挥曾力和董华在湖北省洪湖市峰口镇,采取扼脖子、堵嘴、持匕首相威胁等手段,共同将驾驶双桑塔纳轿车的被害人冯刚劫持。途中,谭年威示意将冯刚杀死,冯刚挣扎反抗,董华用刀刺了冯的腿部1刀,曾力用事先准备好的金属丝用力勒住冯刚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在抢劫作案中,共抢得诺基亚手机2部、现金人民币260元、3张银行卡、桑塔纳轿车1辆、长安牌轿车1辆。

  姚勇良与林七保于1998年认识并开始同居,后因感情不和及林家人的反对等原因分开。2008年7月,姚勇良多次找林七保,要其偿还曾经给过她的二三万元钱,后经村委会工作人员调解,林七保口头答应支付姚勇良现金一万元。2008年7月30日上午,姚勇良按照约定时间驾摩托车找到林七保要钱,林称暂无现金要先打欠条,姚勇良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姚勇良冲进林七保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欲砍林,因在场人多未果。姚勇良便将菜刀插在身上骑摩托车离去。在途径岳阳市梅溪乡滨湖村付家砖厂附近时,姚勇良遇见其子姚银苗、林浩等(本案被害人、林七保的侄子),便将林浩抓住,随身抽出携带的菜刀朝林浩的手臂砍了一刀,又朝林浩的头部、面部、颈部猛砍数刀,致使林浩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年威、曾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在抢劫后,为灭口,将两名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谭年威为勒索财物挟持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谭年威两次持刀将2人砍(刺)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姚勇良无视国家法律,因与同居女友林七保之间的恩怨,而泄愤报复杀死林七保的侄子林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三人犯罪情节极为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江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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