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难”日益成为急需解决的紧迫问题。岳阳中院认为财产刑执行的困境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没有明确执行程序,执行启动程序、执行措施均不明确。二是执行体制不健全,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实践中任意性比较大。三是执行力度不够,被告人支付能力有限,相应的也无申请执行人的压力;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度上不如民事执行受重视,因为罚金要上缴国库,因此罚金实际缴付率比较低。四是强制执行适用法律有争议,执行财产刑因刑事审判庭移交,没有申请执行人,万一被告人确无财产执行的,很难结案。五是诉讼过程中采用财产保全措施,应具体明确由哪个部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履行能力的被告人有没有必要采用财产刑。六是执行个人财产时,往往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当被告人与其亲属生活在同一个家庭里,财产混合在一起,全部财产是共同共有时,就很难区分被告人的财产与家庭成员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