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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进行司法报道的边界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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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1-08 16:42:57 打印 字号: | |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必须坚守和捍卫。但是,言论自由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负起相应责任的,不负责任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虽然司法与媒体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是一致的,但司法公正也需要健康而公正的舆论环境。司法是人民权利的保护伞。澳大利亚前任首席大法官布伦南爵士曾说过,如果有人把这个保护伞捅破了,就该漏雨了。所以,新闻媒体在行使监督功能、保障公民知情权、揭露司法不公的同时,也负有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的建设性作用。

 我国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媒体所受的约束以及法律责任,现行刑法和侵权责任法也没有把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视为特殊的责任主体,因此媒体应当与普通公众一样受到法律的约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规定》第九条仅仅列举了五种较为严重的情形作为重申性的提示。人民法院发现媒体记者存在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纪律、法律的行为时,可以向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或协会提出建议。

 如果媒体或记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指刑法),有关单位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指侦查机关)。除非有人对媒体或记者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不会直接受理此类“移送”。如果有人对媒体或记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至于媒体或者记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者民事侵权,则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由人民法院独立作出判断。所以,该条所言“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属于概括和重申性的规定,属于“无害”条款,不为任何人增设义务,也不为任何人增加权利或权力。

 《规定》出台后,既有关于此项改革对媒体监督大开方便之门的评论,也有很多关于法院向有关单位通报或建议处理违反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批评。其实只要逐字逐句地把第九条读完,确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而不是“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或许这种误解就可以消除了。

 目前,媒体与司法两个领域都在积极推进改革。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成果,在建立媒体与司法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良性互动关系方面,开创了新时代。展望未来,只有依赖法院与媒体共同努力和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才能在司法改革打下的坚实地基上建起高楼大厦,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可靠的庇护所,从而无愧于这个新纪元。
来源:中国法院报
责任编辑: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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