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工作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该院经过多年的自身摸索、实践和总结,形成了“三心”“三不”、“两个关键”、“四步调解”的刑事和解工作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2002年来,我院刑事审判庭共审结自诉案件33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17件,调解217件,调解率达100%,自诉案件撤诉率100%,所调解结案无一超审限,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无一起刑事案件引发涉诉信访,我们的做法是:
一、坚持“三心”原则,树立正确调解理念
以和解方式处理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但有助于个案矛盾的化解,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罪犯改造,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执行负担,修复社会关系,百利而无一害。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这类案件的情况大都纷繁复杂,特别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是剑拔弩张的势态,稍有不小心引起当事人的误解,调解工作就会陷入困境,案件处理就变得棘手。经过几年的实践,该院总结出了“三心”原则,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
一是“诚心”:即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要有诚心。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中,要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将自身权利置于法律之下,就要求我们法官要从以往被动接受调解向主动为当事人调解转变,积极发挥法官的释明义务,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讲解法律,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解决方法。为此,我院提出了“调解结案是一种高质量审判的口号”,让法官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主动诚心地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二是“耐心”:即做当事人说服教育工作要有耐心。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当事人最初的心理往往是不平衡的,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做工作前首先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帮助稳定他们的情绪,让他们把自己心中的委屈都说完,才能心平气和地听进我们的教育或疏导,从而理智地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其次每件案件的当事人在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方面各不相同,对法律的了解、理解能力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摸清当事人心理状态后,要耐心根据当事人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说服教育。
三是“公心”:即处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要有公心。在附带民事案件中,调解效果的好坏在于法官能否公正断案,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时不能把民事赔偿数额与量刑简单地挂钩,而是依据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机、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确定。对于并不是真诚悔罪,只是想借此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我们不会仅仅因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就轻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我们将此情形作为刑事部分从轻处理的情节予以考虑,依法从宽处理,真正使调解结果让当事人信服,让社会信服,洗除“花钱买刑”的嫌疑,消除大众的误解。
二、严守“三不”方针,形成良好调解氛围
一是不强迫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饱受侵害阴影影响。该院本着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帮助被害人尽快从受害阴影中恢复的目的,要求法官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时,严格遵循调解制度规定的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决不允许法官因提高调解率而让当事人在被动、无奈、不情愿的情况下接受调解。与此同时,由于处于基层的缘故,这些年我院受理的大部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自身条件大多不是很好,我院明确向每位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规定,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绝不借机加重被告人的负担,保障每位当事人都能充分享有应有的权利。
二是不提出调解方案。基于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前提,我院要求法官在处理每一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都不能预先提出调解方案,而是引导当事人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自主协议,对当事人不明白不清楚的法律、法规,法官依法解释,并对相关赔偿项目、标准逐一予以说明。对于双方都自愿调解,却因为暂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我们则不厌其烦地针对双方矛盾焦点进行解释说明,帮助其顺利达成一致,从而使调解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不与当事人有不正当往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就是致死或者伤害原告人的致害人,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所有诉讼类型中是对抗性最强、对立最尖锐的矛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的一句话,一个表情没处理好都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更何况与当事人的不正当往来。因此法官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才能使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为了确保调解的公正性,我院要求法官必须杜绝“请吃”“请喝”“请玩”现象。一旦发现不良苗头,院长立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院大会予以通报批评,甚至交由纪检查处,时刻绷紧法官的廉政意识。
三、紧抓“两个关键”,积极寻找调解突破
该院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紧抓“被害人谅解”和“被告人悔罪”两个关键,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引导他们达成共识,实现和解。
一是以“被害人谅解”为关键点。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上所承受的打击巨大,很多当事人受过激的情绪控制,为达到使被告人得到严厉惩罚的目的,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过高的赔偿的要求,以此暂时平复愤懑的心情,调解也会一度进入僵局。遇到此类情况,对这些受害人,我院明确自己的任务,不仅结合法律帮助其分析实际案情,还运用心理辅导方式引导其走出受害的阴影,摆脱干扰,宽容理性对待现实。这样不仅可以让受害人弥补损失,解决实际问题,还能合理的行使合法权利。
二是以“被告人悔罪”为关键点。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主要在于被告人。一些被告人即使受过一定的法制教育,也不一定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不愿调解,不愿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对于这种情况,我院明确向被告人告知其指控的犯罪成立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如果真诚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将能够得到从轻判处的刑事法律规定,让被告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严厉性。通过法官对被告人的教育,被告人会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此时让有过错的被告人给被害方赔礼道歉,被害人在心理上也得到慰藉,也比较容易谅解被告人。此时我院再积极对被害人进行适当引导,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更易于达成调解协议,实现良好的调解效果。
四、善用“四步调解”,确保实现调解效果
一是“换位思考法”。在办案中,该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既让被告人设身处地感受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和不幸,考虑原告方利益,主动和积极地赔偿,也建议被害方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赔偿能力,实事求是地解决赔偿问题,适时化解纠纷。如袁长征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袁长征因所驾驶的农用车爆胎临时停车时,未放任何警示标志,致使被害人方阳春驾驶的摩托车撞到农用车尾部松树上,当场死亡。被告人袁长征驾车逃跑。被害人的亲属要求被告人袁长征赔偿各项损失28万余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通过我们走访了解到被告人有子女三人,一个儿子患病住院,另一子一女辍学后都在打工,妻子也无正式工作,家境十分贫寒。于是我们将被害人的家属带到被告人袁长征家里、临湘市人民医院,被害人看到被告人家住的是破屋,孩子还在医院治病等情况后,主动与被告人握手言和,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冷热调解法”。调解工作的切入时机也是调解工作取得进展的重要因素。通过该院多年的工作实践,总结出了“冷热调解法”,即对矛盾对立互不让步的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审限期内适当的拖几天,对调解可能出现变数的则趁热打铁,准确地把握调解时机,提高调解效率。
三是“教育感化法”。我院受理的刑附民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比如李冬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儿子请人致伤侵害人儿子,一民一刑两个案件同时在我院审理。我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重点对他们进行了具体的赔偿依据和标准的法律解释,让他们明明白白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从而自主权衡利弊、处置自身权利,最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使一民一刑两个案件同时得到圆满处理。
四是“多方协调法”。在司法实践中,该院深刻体会到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单纯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需要多方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在诉讼调解中,我们主张要充分借助纠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双方的亲友等各方面的力量,让其参与到诉讼调解中来,为诉讼调解成功提供帮助。如胡凤新诉李光志故意伤害一案。2009年3月31日,永济乡毛岭头村民胡某的妻子因天降大雨,鱼池涨水,恐将其在鱼池边上种的玉米苗淹掉,而在同村村民李某承包的鱼池上挖口放水。李某发现后,便用石头和草将缺堵上。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李某当即打了胡某的妻子两耳光,随后又将胡某打成轻伤。两人共花去医药费11326元。事情发生后,胡某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院通过走访群众调查了解到,两家自2007年开始矛盾就相当突出,大小纠纷也发生过多次,一直未得到处理,产生积怨较多,调解始终达不到一致意见。鉴于此种情况,我院与永济乡司法所、永济乡派出所干警联合进行调解,仔细劝导被告人,告知其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应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教育自诉人胡某,其对事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要搞好相邻关系,化解矛盾。通过多方做工作,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被告人愿意赔偿各项损失22000元,并主动向自诉人赔礼道歉。自诉人也表示谅解并撤回自诉。我院还对双方以前的积怨进行了疏导调处。至此,一场纠纷顺利调处,化解了矛盾,保护了双方的利益,促进了当地的和谐和稳定。
八年来,该院不断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方法,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总结出了“三心”“三不”、“两个关键”、“四步调解”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方法, 但这些还不足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审判实际,我们还需要再接再厉,结合发展的情况不断充实发展我们的工作方法,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降低被告人重新犯罪的风险,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团结,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