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法院受理的原告胡雅诉被告湘阴汽车客运总公司、吴文、杨可夫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法院、政府和乡村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依法成功调处。
2009年5月11日下午,原告搭乘三被告的客运班车从常德回湘阴,在行驶途中,原告下车上厕所,由于被告吴文、杨可夫没有告知其前面正飞速驶来一辆三轮车,导致原告被撞伤。原告起诉后,三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们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且在原告下车时客运合同即中止,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随之中止,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各持一词,矛盾逐步加大,原告方多次到县委、政府上访,案件处理难度增大。针对这种情况,湘阴法院会同县政府、原告方村级调解组织,多方面做工作,争取找到案件处理的切入点。经过十余次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通力配合下,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成功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