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做到在司法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二十多年的法官,我只想谈谈具体工作中如何更好化解矛盾、不激发矛盾、不制造矛盾,也算抛砖引玉。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注重调解,二是注重自身。
一、办案注重调解
要在民事诉讼中化解矛盾,首选的方法理所当然是着重调解。民事诉讼调解在西方国家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和借鉴,作为中国法官,更应有“四个意识”。
1、要有主动调解的意识。
民事审判经历了从“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职权主义——“有证据摆在法庭,有道理讲在法庭”的当事人主义——兼顾二者,以案结事了为终极目标的兼容主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对调解的心态也在主动调解与被动应付中徘徊。我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一词的内涵应该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甚至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时,法官主动做工作,促使当事人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二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就案件实体处理所做的调解工作。所以主动动员当事人同意调解也应当属于调解工作的范畴。传统民事案件面对的当事人多是普通不过的老百姓,遇到纠纷常不服输,死要面子,打赌气官司,对这种案子,简单问当事人同不同意调解,不同意调解就不做工作是不行的,不能走马观花,一问了事,要下马观花,甚至要下马栽花,主动出击,晓以利害,讲清道理,不使能调解的机会丢掉。有些案子在一审不能调解,到二审能调解,开庭时不同意调解,但庭后背靠背组织能调解,都是主动出击的效果。
2、要有重点调解意识。
是调解还是判决,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我认为以下案件应特别强调注重调解: (1)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有集体上访或闹事苗头的案件应多做调解疏导工作。例如:农村承包案件,涉及的人员多,情况复杂,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群体上访、闹事,甚至械斗,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安定团结,即使判决,也难执行,这些案件我们要尽可能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2)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如婚姻、抚养、抚育、赡养等,这类案件中非法律因素太多,影响案件走向和社会评价的主要是习惯和习俗,依习俗调解的效果远好于依法律的判决。 (3)在社会体制转型中新类型案件和政策界限不明或政策性较强的案件。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应多做调解工作,不宜轻易用判决下结论。 (4)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尽管调解判决都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但毕竟有些案件事实因各种主客观原因难以查清,判决效果不佳。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结案比判决结案的效果要好的多。
3、要有耐心调解意识。
传统民事案件事小量多,民事法官要妥善应付繁杂事务,就必须有静下心来面对芝麻绿豆般的小事的耐心。当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或者对法定程序的不解,同时也受社会上一些不良反应的影响,有的认为打官司不吵不闹法官会不重视,不吵不闹请求得不到支持;有的因为对自己的证据、诉讼能力不自信,想通过不正当诉讼手段给法官施加心理压力;还有的当事人自知理亏,又不肯服输,想通过吵闹达到个人不正当的目的。所以面对吵闹的当事人,一定要冷静,做到心不烦,嘴不乱,心要静。要有公心,要公平公正,法官要一手托两家,在调解过程中只能将双方的距离往中间拉,不能拉一方而压一方;要有诚心,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在设身处地为自己着想,法官是真心想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要有细心,就是要细心倾听。中国古代法学家描述法官断案称之为 “听讼”,有五听之说,意思就是专心听取陈述,认真观颜察色,从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语气、气势等分析其内心变化,做出正确判断。所以一个优秀的法官,首先应该是一个好的倾听者,同时一个善于倾听的法官,一定也是一个化解矛盾的高手。
4、要有合力调解意识。
调解是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因此,调解说服工作也应当是借助各种资源和力量讲情、讲理、说法的综合过程,我们院里有一个口号——“说法说理不说情;交心交流不交易”,这对于规范法官外在言行无疑是充满哲理和智慧的,但调解时,要做到案结事了,官了民亦了,有时也不妨“说法说理还说情”。具体而言,第一学会借助权威增强说服力,包括权威案例、领导的权威、上级法院的权威,当然不能狐假虎威甚至假借领导或者上级法院的名义,强迫、欺骗调解。第二学会变阻力为助力。在调解案件中,法官往往会遇到一些外界人情关系造成的阻力,这种情况下要主动介绍案件情况,讲解法律法规,使说情人反过来一起协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把“人情”作为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和力量,促成案件的成功调解。第三学会借力打力。个别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信任危机,这种情况下可以邀请与当事人关系密切,当事人信赖的人一起参加调解,比如说请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共同做工作,有时法官讲十句话不如代理律师讲一句话。
二、办案规范自身。
有的法官案子越审矛盾越小,而有的法官案子越审矛盾越大,为什么,大家的方法都一样,都是一个老师教出来的,这里关键是人的差异。法官要化解矛盾、不制造矛盾,还要有规范自身意识。第一规范庭审行为,第二规范文书质量。理由是:
首先,法庭是法官唱戏的舞台,法官的所有本事、能力都在这个舞台展现。任何瑕疵,在这个舞台上都是众目睽睽,一览无遗。所以庭审要做到“四个规范”,一是要规范时间。开庭时你提前10分钟到达审判庭,可能就是少开两句玩笑的功夫,但给当事人造成的印象可能是休庭后你讲两箩筐都达不到的效果;二是要规范着装。一名法官,不要求浑身名牌,但起码的端庄是要达到的,不同季节着不同的制服,不与便服或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三是要规范行为。一般不要与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同时进入法庭,在法庭上不要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与审判工作无关的谈话,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的合理怀疑,体现法庭的威严及法官的权威;四是要规范场所,我们开庭要鼓励采取专门场所与田间地头相结合的方式,但那种人都不齐,制服也不穿,叼着烟端着茶,甚至翘着二郎腿的方式是要不得的,尤其是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可以简化,但环节不能少,必要的形式不能少。尽量不要让当事人将一审存在的合议庭组成不规范等作为上诉理由。
其次,裁判文书是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最直观、最直接、最具体的记录。有些行为可以藏着掖着,但文书是“丑媳妇要见公婆”的。有些案子之所以不能息诉,与文书瑕疵不无关系,一个错别字甚至标点符号都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大肆炒作。比如说有的“人民法院”打成了“人民币法院”,有的“中级人民法院”打成了“中级别民法院”,被当事人作为理由到处告状。现在要求裁判文书50%上网,更要体现出水平。裁判文书要写好,起码要做到“三个不能”,一是“不能省”,该写的环节、内容不能图省事,如审理、举证、质证等环节一个也不能少;二是“不能乱”,行文说理必须符合逻辑和法律推断的过程,如叙事、说理要针对诉求或抗辩理由展开;三是“不能错”,坚决杜绝错字、错印、错订。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只要每个法官都能做到以生动的道理去劝导人,以忠诚的态度去感化人,以高尚的人格去打动人,我想就不会有那么多所谓 “胡搅蛮缠”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