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制度,严禁非经许可私自进行生产、运输与经营。而有人竟置法律于不顾,为获取不义之财,私自贩卖。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05年12月,被告人江某找到朋友周某(已判刑),谎称岳阳县盐业公司经理是其朋友,可以搞到食盐做生意,并许诺给周某中介费,周某将受华容县盐业公司委托从事食盐批零的程某(已判刑)介绍给江某认识,自2006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江某在未取得食盐销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先后经周某介绍非法销售老包装“雪天”牌食盐给程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对程某处销售记录及查扣的未销售的食盐共计73.25吨。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无证经营食盐73.25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