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否公正司法,一直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由于行政审判被告主体的特定性和被告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几千年来封建残余“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行政审判工作也是最容易引起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合理怀疑的一个司法审判领域。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如果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戴上“办案不公”、“官官相护”的帽子,轻则引发当事人的申诉信访,重则危及社会的和谐安宁。近几年来,市中院行政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努力践行“三个至上”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活动,正确处理“为人民司法”与“为大局服务”的辨正关系,努力推进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公正有序地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肯定和好评。
一、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审视行政审判,不断提高和深化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识。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基于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深切愿望,基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基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履行党的执政使命而作出的重要结论。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题。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公正、有序地开展,就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义,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审视行政审判,不断提高和深化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识。
一是要把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积极开展行政审判与依法、慎重、稳妥处理具体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关系。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仍然是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人们的思想文化水平和法律道德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我们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既不能怕这怕那、畏缩不前,也不能奢望用一、二十年时间超越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路程,而是要立足国情,立足当前,放眼世界,放眼未来,认真、积极、稳妥、慎重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把每件具体案件办好、办扎实、办成精品。
二是要把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与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深切愿望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了其合法权益能够依法得到保护,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因此,我们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要时刻关注民怨是否及时得到释放,民愿是否及时得到关心,民情是否及时得到了解,民损是否及时得到救济,民害是否及时得到排除,真正做到为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
三是要把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是基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宗旨能够确保政府与人民各自应有的法律地位得以平衡,从根本上稳定国家基础,从而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观念。
四是要把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我们的政府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我们的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虽然职能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履行党的执政使命。行政审判的应有之义是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而决不是为党和政府增添乱,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而决不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搅局。因此,开展行政审判不但要讲法律,更要讲政治,讲大局。行政审判法官头脑中必须要有政治观念,心目中必须装着国家大局。
二、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一人本思想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只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思想,才能深刻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才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近几年来,我们在如下几个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是严把立案审查关,改变过去“一告就立”,“一立就审”的做法,尽量避免打法律白条,切实维护行政审判的权威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近几年来,我们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把关的规定,与立案庭密切配合,严把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关。首先,我们把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行政诉讼权利摆在突出位置。对当事人来诉来访,做到热忱、礼貌、耐心、周到。认真听取、分析、研究当事人的诉求,对于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法予以立案审理,对于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法告知当事人其他救济途径,而不是一推了之。其次,我们对于当事人起诉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的案件和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为了尽可能地避免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给党和政府添乱,在立案前,主动将行政诉状和立案审查的意见和司法建议送达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主动采取纠错和补救措施提供便利,为案件协调和解创造条件,这种做法受到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好评。例如,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岳阳市人民政府及岳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批准与行政决定一案。该案属于本市城市建设中尚未圆满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时间跨度较大、牵涉面较广,加之国家土地管理政策调整等因素,处理起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且因领导层更迭等原因,现任市政府、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不甚了解,如果贸然开庭审理,势必置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于被动地位,影响政府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我们采取举行庭前听证的方式,让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对案情有所了解和准备。然后我们提出审查意见和司法建议,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把握了该案的争议焦点,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使这一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得以协调结案。
二是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异地管辖,交叉审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不但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有效地防止了当事人赴省进京申诉信访的情况发生。例如,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团结居民小组诉湘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集团诉讼案。该案涉及湘阴县近10多年来县城建设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将该案依法移交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中院加强对案件的诉讼指导工作,使这一起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定和谐的行政诉讼案件顺利审结。2009年,全市实行异地管辖,交叉审理的案件达到了48件,均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在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中,及时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依法听证的权利。近年来,我们探索非诉行政案件审查与执行分别立案建档,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些做法,树立立审分立不分离,审执分立不分离新观念。在立案审查阶段,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告知书》,告知被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委托代理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等项权利,防止因被申请执行人不知告、不懂告或不敢告而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当行政行为侵犯的情况发生。特别是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或较大数额的罚款等类行政案件时,更是慎之又慎。对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或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通过多年的探索和总结,我们制订了《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经本院审判委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本院一级文件下发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执行。《指导意见》就有关案件管辖及协调处理机制;审查立案及合法性审查程序;裁定及执行立案前财产调查程序;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被执行人主体的变更、追加及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及其他规定等八个方面作了35条的具体规定。
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审判多元化协调机制。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一基本要求是从全局高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体现,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揭示了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各个方面的切入点。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同样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这一基本要求,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才能把工作推向更高的水平。
人民法院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新举措、新方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多元化协调机制。近几年来,我们探索总结了行政诉讼的协助调处机制,委托调处机制,自行调处机制等方式,这些方式同样适用于违法确认、国家赔偿和非诉执行案件。协助调处机制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合议庭根据行政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邀请被告行政机关的领导机关、监督机关、上级主管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监督员,原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人以及与案件有联系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个人的近亲属等,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调处活动,与合议庭一起共同做调处工作的方式。例如湖南大地残疾人花木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岳阳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案,通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积极参与和协助,得到了依法处理。委托调处机制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将行政争议直接委托对案件当事人双方有重要影响力的社会力量主持对行政案件进行协调的方式。例如,市房产局申请强制拆除赵振宇房屋的城市房屋拆迁案。该案当事人具有涉军、涉警、涉台的社会背景,工作难做,拆迁难度大,我们通过市政法委主持协调,最后得到了顺利执结。自行调处机制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此类方式协调行政争议占有较大的比重,也是比较简单、方便的协调方式。我们通过多年的探索和调研,制订了《关于建立和运用行政诉讼多元协调机制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意见》共计12条,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以市中院一级文件下发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是基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形式下,人民法院既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又要在司法实践中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这就需要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充分运用行政诉讼多元协调机制化解各种行政争议。运行政诉讼多元协调机制处理行政争议,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定纷止争和案结事了的目的,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探索运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首要的是要统一思想。为此,我们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组织干警反复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等活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法院和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法院经验,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新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展开讨论,鼓励、引导大家从三个方面提高认识,树牢法治理念。首先,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协调具有快捷、高效、经济、彻底、减少对抗,不伤和气等特点。利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纠纷,当事人能更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更快地实现或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使“官民”关系得到缓和,和谐社会得以实现。协调不仅表现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更代表了一种特殊的文化价值取向,体现了传统儒家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它是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必然选择,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我们只有大力加强协调工作,才能更广泛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更有效地改善党群关系、政民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真正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是履行法律、依法办事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经验交流会议上强调指出,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是行政审判工作坚持人民性的必然要求,是继承优良传统、坚持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审判实际发布的《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协调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已成为了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只有注重协调,才能真正化解官民矛盾,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社会,才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第三,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协调方式,促使双方和解,化解官民矛盾,是解决行政争议、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协调结案,直接体现和实践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必须坚持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在实际工作中想尽一切办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好“官”“民”之间的矛盾。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行政协调”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增强法官责任感,提高协调自觉性。在运用多元协调机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院党组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亲自抓,凡案情重大、关系复杂、协调工作难度较大的案件,主管院领导都亲自参与,尽力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例如中央储备粮长沙直属库湘阴分库不服湘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撤销湘阴县工商局作出的湘工商处字(200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湘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09年3月24日,主管院领导亲自率领办案人员一行到湘阴县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在主持协调中,主管院领导亲自讲解法律法规,使湘阴直属库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工商局鉴于工商执法处罚不是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湘阴直属分库已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同意减轻对湘阴直属分库的处罚,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工商局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案纠纷仅二十多天就得到解决,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 、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努力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一根本方法深刻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在发展问题上的科学运用,深刻揭示了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深刻反映了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样,为我们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指明了方向。
近几年来,我们以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为指导,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发展、促进和谐的理念,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创新行政审判工作方法,不但丰富了行政诉讼多元协调机制的内容,而且也使行政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我们结合行政审判的特点和规律,牢牢把握住庭前、庭中和庭后三个环节,不断探索,总结出了“协调六法”,使协调成功率不断提高,协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是案前释明、及时疏导协调法。有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法院掌握国家的司法审判大权,似乎能够包打天下,只要法院判了就好办了。因此,不管该不该法院管,都往法院诉。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就去找党委、人大、政协等国家机关申诉。对于此类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必要在审查立案前做法制宣传和及时疏导的工作,进行案前释明。例如岳阳县杨真龙等3000多名铁山水库移民状告岳阳县人民政府案,我们经过认真审查,发现该案主要是涉及国家修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问题,虽然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贸然立案审理,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会进一步激化人民群众与政府的矛盾,法院自身也将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我们通过案前释法及时讲解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并建议岳阳县政府主要领导与原告方代表直接对话,使杨真龙等3000多名铁山水库移民自愿撤回了起诉,从而有效防止了一起重大集体群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一方社会安
二是力争主动、提前介入协调法。对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或涉案人数众多有可能影响稳定及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一方面采取异地管辖、交叉审理的形式尽可能消除原告的合理怀疑。一方面在一审法院处理遇到困难时,二审法院提前介入,及时加强诉讼指导,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协调。例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不服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因该案牵涉市属40多家建筑企业,几千人共同面临的问题,若处理不当将会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在听取一审法院的情况汇报后,主动提前介入、指派行政审判法官到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实质。然后组织当事人双方协调,澄清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理解上的差别,使一起可能影响我市社会安定团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平了结。
三是借助外力、促成和解协调法。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积极寻求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在庭前邀请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协调,共同做好协调工作,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如湖南大地残疾人花木公司申请确认岳阳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案。我们通过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市残联、市信访局、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领导及残疾人代表、执法监督员参加听证庭并认真征求意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协调,使一起讼争达六年多时间的“老大难”案得到了妥善处理。
四是判撤比较、换位思考协调法。为了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方法,我们结合本院有关政治学习活动,开展了“假如我是行政诉讼原告当事人”的讨论活动。通过换位思考。大家讨论后一致认为,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正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因此,我们应从有利于原告的角度,选择结案的处理方式,真正体现司法为民。如果采取裁判的方式对原告有利,则优先采取裁判的方式。如果通过协调,促成原告撤诉对其有利,则采取协调结案的方式。这样,不但维护了行政审判的权威,也切实维护了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王细祥不服平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上诉案,双方矛盾非常尖锐,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终王细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认识,撤回了上诉,被告亦作出承诺,鉴于原告的实际困难,在执行处罚决定时予以充分考虑。此案的审判对维护当地的经济秩序、保障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司法保障作用。
五是判后答疑、扶贫济困协调法。对于自认有理而无理缠诉的当事人,判决后向当事人释明判决的理由与依据,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避免了当事人由于不理解法院判决而造成的缠诉、上访等情况,做到了息诉止争。例如李亚洲起诉岳阳市地方海事局注销船舶登记及附带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我们通过判后答疑,积极疏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申诉信访诉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而达到了服判息诉的目的。又例如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执行人刘华球城市房屋拆迁案。我们通过立案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刘华球的房屋座落在市青年东路的范围之内,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租序合法而且依照法律和政策依法给予了补偿。因此,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将本案指定由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但在执行该案时,我们进一步了解到,刘华球夫妻系无业市民,夫妻均八十高龄,年老体衰,病魔缠身,靠出租一间临街房屋维持生活,拆迁后其安置补偿费不够购买一套商品房居住,安度晚年。鉴于这一情况,我们积极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协调,为刘华球争取了一套廉租房指标,汨罗市人民法院并从该院执行费用中拿出5万元作刘华球的困难补助。刘华球深受感动,主动进行了搬迁。
六是上下配合、左右联动协调法。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面我们积极立案受理,切实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我们积极推行异地管辖,交叉审理,努力化解原告当事人心中的疑虑。同时,我们通过对案件的立案审查,把握诉讼的争议焦点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心理动态,对症下药,与承办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一起制订出协调方案,上下配合做协调工作,尽可能地把行政争议处理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当事人之间既涉及行政诉讼,又涉及民事诉讼,甚至涉及刑事诉讼的案件,则通过院领导出面衔接和协调,左右联动做工作。例如,岳阳市湘联置业有限公司诉岳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该案不仅涉及行政诉讼,还涉及民事诉讼,亦与刑事诉讼有牵连,如处理不当,将会带来非常的负面影响。通过主管院领导出面协调,庭室之间互相配合,得到了比较圆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