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6:30分,天刚朦朦亮,岳阳中院民二庭庭长李先治即率李琛合议庭前往岳阳县杨林乡红阳村开庭审理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8时30分,法官们到达了纠纷案开庭地----杨林乡红阳村委会。因天气寒冷,这时到达村委会门口的村民还只有3、4人。法官们下车后,同门口的村民打了招呼,进入庭审现场,摆放好桌椅,做开庭的准备工作,等待当事人和旁听村民的到来。
9时许,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来到庭审现场,这时旁听的村民也来了近20人,李琛审判长走上前向当事人询问了些情况,告之他们准备开庭。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上诉人方富强与被上诉人岳阳县杨林乡红阳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究竟是哪份合同。被上诉人杨林乡红阳村村长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1999年4月1日所签订的红阳村果场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期限为10年,即从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并约定承包范围只能裁林果,不能开发水田种植。合同到期后所植林果树归甲方,但甲方无其它经济补助。上诉人方富强则认为该合同不是事实。认为合同书所约定的承包期限为15年,即从1999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承包金额为2500元,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时交纳1500元,余额于2009年12月30日交纳,合同到期后如甲方高价承包,甲方必须支付乙方青苗补助。
杨林乡红阳村认为方富强提供的合同的第二页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二页完全相同,但是该合同的第一页所用的字体是小五号而与第二页所使用的小四号字体不同,显属伪造;同时被上诉人方所收取的承包金仅为1500元,如被上诉人在合同到期后需要再承包给他人还要补偿青苗给乙方,那就还要倒贴。双方为此争执,互不相让。
庭审中,审判长宣读了5份调查笔录,进行了质证,对上诉人、被上诉人宣讲了有关法律。法庭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两份合同虽然都只是加盖红阳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既没有被上诉人的代表签名也没有上诉人的签名,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却在实际履行承包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提供证据双方均提出异议,但又都无确凿可信的证据予以否定对方的证据。审判长当庭对双方从法理、情理、乡规民约方面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旁听村民纷纷表示,法官们在寒冷的天气里上门开庭,调解案件,给他们上了一堂很好的法制课,希望今后能多到农村来开庭,让他们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