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选择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和方式
倡导下列6种表达利益诉求的正当方式:
1、当事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表达利益诉求;
2、确需以走访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要到各级各部门设立的专门信访接待场所表达利益诉求,但不得超过5人,超过6人(含6人)的要推选代表;
3、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4、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诉求事项,当事人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5、在领导干部接访、干部下访时以适当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6、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表达利益诉求。
当事人不便表达利益诉求时,可委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代为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处理表达利益诉求为由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属表达利益诉求的不正当行为:
1、市县两级职能部门已经做出结论并经复查委员会复核后认定为不合理诉求的,或合理诉求得到解决以后,继续串访、缠访、闹访的行为;
2、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如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进入监察程序的案件、审判机关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有关当事人不经过正当途径而串访、缠访、闹访的行为;
3、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作出终结裁定的案件,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定,不经过法律途径而串访、缠访、闹访的行为;
4、以表达利益诉求为名,组织、策划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串联上访的行为;
5、在有领导干部接待和处理其诉求而强行点名非要其他领导干部接待,无理缠访、闹访的行为。
发生上述表达利益诉求的行为,由当事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教育、疏导,劝离现场,信访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要按要求安排适当警力维持秩序,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下列行为属于表达利益诉求的违法行为:
1、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和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或聚众围堵出入口、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游行示威,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信访人到信访接待场所表达利益诉求,不能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扰乱信访秩序,致使信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3、以表达利益诉求为名,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公共场所抬摆花圈、停放尸体,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且不听劝阻的行为;
4、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其他政治敏感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的行为;
5、表达利益诉求时,非法拦截或者强登、爬乘机动车辆,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聚众以静坐、游行等方法堵塞、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6、表达利益诉求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在信访场所、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采取爆炸、放火等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表达利益诉求时,故意伤害、公然侮辱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8、表达利益诉求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
9、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党政机关场所的行为;
10、以表达利益诉求为名,阻挠干扰机关、学校、军事管制区、企事业单位正常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11、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作他人上访,扰乱信访秩序或者公共秩序的行为;
12、表达利益诉求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13、表达利益诉求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
14、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凡出现上述列举的14种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举行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实施不正当行为表达利益诉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