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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民三庭首次以定期金形式
调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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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春汉  发布时间:2010-03-31 07:42:24 打印 字号: | |
  3月29日,岳阳中院民三庭首次以支付定期金形式成功调处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5月11日6时30分许,司机张毕文驾驶自己自湘阴通达出租车公司承包经营的出租车倒车时,将年逾九十的刘登培撞倒致伤,湘阴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毕文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登培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康复及护理时间暂定一年,护理人数一人。尔后,刘登培向湘阴县法院起诉,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获得赔偿。2009年12月,刘登培再次向湘阴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后期护理费10万余元。湘阴县法院判令肇事出租车的保险公司、张某某、湘阴通达出租车公司赔偿刘登培5年护理费8万余元,此后的护理费有刘登培另行主张。保险公司认为刘登培年逾九旬,应以定期金形式支付后期护理费,故提起上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岳阳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余额范围内先支付刘登培两年的护理费41310.73元;两年后的护理费,由保险公司按上年度服务行业工资标准的80%,在商业三责险限额余额 (236 568.3元)范围内每满一年支付一次;由张毕文按上年度服务行业工资标准的20%,每满一年支付一次,并由湘阴通达出租车公司负连带责任;上述护理费按照刘登培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调解协议签字时,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已经主动索要了刘登培儿子的银行账号,准备自动履行支付保险理赔款。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甘春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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